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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言“多数人暴政”

2007-07-03苏振华

董事会 2007年6期
关键词:要件权利决策

苏振华

在反思当下中国社会是否存在多数人暴政这一民主之缺陷时,我们应该考虑更有价值的话题——如何来完善保障民主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石

去年下学期,郁建兴教授和我一起给本科二年级的同学开设了一门课程——《政治学经典著作选读》。我们要求同学阅读指定的如《政府论》、《论美国的民主》、《联邦党人文集》等八本著作,然后在课程上进行讨论,同学们发表他们的阅读感言。在学期末,我们设定的考查形式是同学们根据自己的阅读体会自由文章,撰写一篇运用所学习到的经典理论来解释现实问题的论文。在同学们交给我的三十篇文章中,我发现关于“多数人的暴政”是大家非常感兴趣的话题,有八位同学讨论的是当今中国有没有多数人的暴政及其表现形式问题。八位同学的论证结论都是一样的,即认为当下的社会存在多数人暴政的问题,所列举的表现形式形形色色,比如民间对一些司法案件一边倒的支持某一方或反对某一方,民众绝大多数地支持或反对某一群体等等。

这颇为出乎我的意料,我向来认为,在当下讨论“多数人暴政”还是一件奢侈的事情。是的,很多人虽然认同民主是一种好的制度,但对民主又怀有一块很深的芥蒂,即“多数人暴政”。所谓多数人暴政是说,多数人利用民主决策中的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原则,将多数人的意愿强加给少数人,剥夺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如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可能发生很多可怕的事情,比如多数人会没收少数人财产、多数人决定不允许乞丐上街乞讨、以 “发展经济”的名义强制拆掉他人的房子等等。单就表面化的民主程序来说,这些情形的确是可能会发生的。基于此,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民主时指出,“我最挑剔于美国所建立的民主政府的,并不像大多数的欧洲人所指责的那样在于它的软弱无力,而是恰恰相反,在于它拥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托克维尔是第一个明确阐述了民主可能伤害自由的思想家,在他看来,多数的暴政是民主丑陋的一面,他称之为“民主的狂野本能”。

事实上,托克维尔所观察到的这一点,其实早就引起了美国立国国父们的关注和忧虑。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篇中说:在一个共和国里,保护社会成员不受统治者的压迫固然重要,保护某一部分社会成员不受其他成员的不正当对待,同样重要;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一定存在不同的利益,如果大部分成员联合起来,那么少数群体的权利就会得不到保障;所以,虽然独立战争击败了来自英国的暴政,但独立而民主的美国社会却存在着多数人暴政的可能性。

而在人类历史上,多数人暴政的例子的确非常之多,甚至对整个人类都形成了巨大伤害的例子也并不鲜见。比如希特勒就是在1932年德国总统选举中以1900万选票当选的。美国历史上对黑人的歧视和迫害,纳粹荼毒犹太人的生命、没收其财产,这一切都是以民主的名义进行的。

的确,按照多数人的意愿行事是多数人暴政的典型特征,但据此认为在当下的社会里存在多数人的暴政,我认为是对这一问题的误读,甚至,多数人暴政在真正民主实践中根本就是一个假问题。在人类社会中,人的价值是第一位的,每个人都有决定自己命运的自由,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而民主的首要前提是尊重人的权利,在这里,无论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甚至任何个体的权利同样是民主的基石,个人价值和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基于这一信念,在制度设计上,一系列的人之权利根本就不能纳入到多数决策的范畴。以自由为基础的民主,要求纳入公共决策的范围、允许完全交由公众决定的事项要尽可能地小。而在交由公共决策的可明确确定的范围之外,公共权力的决策范围与公民个人权利是两个独立并互不重合的领域。在制度设计上,只能是先确定一系列的人之权利,这些权利不随政府和领导人的更迭而变化,是公共决策不能讨论的范围,在今天,包括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以及信仰、言论、结社和集会等方面的自由等权利系列已获得了广泛的共识,不允许制定可能损害这些权利的法律,即多数制定剥夺少数人权利的任何法律皆为非法。比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不得立法”条款明确规定了,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然而,清晰界定权利在现实中并不那么容易,公共决策的边界在哪里,在现实中往往是一个模糊的问题。但这也并不足为虑,在现实生活中,保护少数派最有效的一种方式是自由的利益联合,它的一个重要的落实机制是保障公民的自由结社权,托克维尔就曾指出,“结社自由已成为反对多数专制的一项必要保障。……在美国,处于少数地位的美国公民之所以结社,首先是为了显示自己的力量和削弱多数的道义力量;其次是为了联合起来进行竞争,然后再以多数的名义掌权。”托克维尔认识到,公民的自由联合是民主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如果公民们不能自由地聚合成社会,个人就不免直接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这样,个人就难以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一个厚实的社会,同样也是民主的基石。

现实中的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社会,这是一个基本事实。价值冲突和利益冲突永远是不可能避免的,多数或少数总是相对存在的。在这种情形下,自由的表达、民众之间进行广泛的协商,最终达成妥协以求得利益的一致,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必不可少的一个制度要件。

据此,真正的民主,是以一系列制度要件为前提的,至少包括:尊重人之权利的法律制度,存在一个厚实的公民社会,充分的自由表达制度等。如果说“多数人暴政”是一个有价值的真命题,它的确构成了对民主的反动和否定,然而,它所否定的民主只能是具备了系列制度要件的民主。缺少了这些制度要件,就根本谈不上是真正的民主,遑论“多数人暴政”。因此,我们在讨论当下中国社会是否存在多数人暴政这一话题时,首先要问,系列的制度要件是否完善?否则,比反思民主之缺陷更有价值的话题则是,在当下的社会里,如何来完善保障民主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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