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对“30天大限”置若罔闻?
2007-05-30潘多拉
潘多拉
5月29日,中央纪委下发《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通过收受干股、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合作”投资等八种手段谋取不当利益。中央纪委要求,自规定发布后30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否则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一个月的时间很快过去,中央纪委规定的“30天大限”已经到期,各地有多少问题官员“主动说清楚问题”了呢?据报道,截至6月15日,河南省有979人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上交违纪款共计821万元;从6月15日到6月29日各地上报的具体数字,将于近日汇总完毕。山西省纪委透露,目前该省还没有官员主动交代的情况。云南省昆明市有56家单位报告情况,但其中没有一人有《规定》所列禁止行为。另外一些省市纪委均以“官员交代情况属机密”为由,拒绝透露有关内容。
在笔者看来,官员在“30天大限”期间交代问题的情况并不理想。且不说像山西省和昆明市这样的“零自首”,无论从逻辑还是从常理推断,似都不能得出这两个地方官员“零违规”的结论,即便以河南省为例,情况也不容乐观——须知河南是中国第一人口大省,党员干部的数量在全国也名列前茅,但从5月29日到6月15日,半个月一共才有979人“坦白”,上交违纪金额不过821万元,还不及某些贪官一个人贪污受贿款额的零头多,这样的“成果”实在算不上多么辉煌。不少人相信,中央紀委的《规定》下发之后,会有一部分人在“大限”期间认清了形势,主动向组织坦白,但肯定还有一部分问题官员怀着“骑驴看唱本——走着瞧”的侥幸心理,甚至也不乏死硬分子对《规定》置若罔闻。这些“一条道走到黑”的问题官员信心何在?底气何在?
仍不妨从逻辑和常理推断。《规定》禁止的内容都是隐蔽性很强、查处难度很大的违纪违法行为,正如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在分析《规定》出台的背景时所言,现在“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特点,违纪违法者的手法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隐蔽性。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有的问题官员可能据此认为,这表明中央纪委对《规定》的“技术含量”和“杀伤力”并没有十足的把握,所以才要留出一个“30天大限”,希望问题官员抓住机会“坦白自首”。
如果说问题官员对抗《规定》的信心主要来自于对《规定》的“技术分析”,那么,他们对抗的底气则主要来自于对置身其中的社会政治环境的判断。他们相信,自己在官场上混迹多年,“经营”有方,即便此次不幸被纪检机关抓个正着,也一定会下有支持者奔走效力,中有同僚朋党官官相护,上有庇护者挺身相助,最后准保平安无事,皆大欢喜。
此外,问题官员对抗中央禁令似乎不乏“成功”的先例,这大约也从另一个侧面增强了问题官员对抗中央纪委《规定》的信心和底气。记得两年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一律撤出在煤矿的投资。“撤资令”《通知》也是规定了一个月的期限,结果“30天大限”期满后,产煤大省(区)内蒙古无一人主动撤资,湖南省也无一人主动撤资,其他地方也没有公布官员主动撤资的数字,此事后来好像就没了明确的下文。
一定意义上讲,某些问题官员无视“30天大限”的机会,执意对抗中央纪委的《规定》,是向执政党和政府的反腐败决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坚定地回应这些问题官员的挑战,维护中央反腐败工作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笔者建议,在“大限”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在严查涉及“八条禁令”违纪违规行为的基础上,各级纪检机关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向社会如实公布“大限”期间主动交代问题的人数、上交违纪金额及从宽处理的情况,以证明中央纪委关于“本规定发布后30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的精神得到了具体的落实。第二,向社会如实公布问题官员“大限”期间拒绝交代问题,“大限”之后被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调查、排查出来,因此受到严肃处理的情况,以证明中央纪委关于“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的精神得到了具体落实。第三,向社会如实公布纪检机关在执行《规定》中掌握线索并顺藤摸瓜查处的大案、要案的情况,以证明通过对当前违纪违法和腐败犯罪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的调查研究,执政党和政府切实加强了反腐败的制度建设,提高了反腐倡廉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也提高了反腐败法律法规的“技术含量”和对于大小腐败行为的“杀伤力”,以此彻底破除各种问题官员和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狠狠打击他们挑战中央反腐举措的信心与底气。
(作者系《北京青年报》评论员,杂文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