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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比赛中故意犯规致人受伤如何赔偿等

2007-05-14赵利民等

知识窗 2007年2期
关键词:丁某董某公交公司

赵利民等

篮球比赛中故意犯规致人受伤如何赔偿

赵利民

[案例]2006年5月的一天,某中学初三学生举行年级篮球赛。在比赛正在进行的时候,球员陈某见对方球员吴某准备带球上篮,于是从吴某后侧追上,用手抓住吴某肩膀,致使吴某倒地受伤。吴某住院治疗了半个月才康复出院,支出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4000元。吴家认为,吴某的受伤是由于陈某的恶意犯规造成的,陈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陈家认为,比赛中的碰撞是自然的,吴某应预料到可能的后果,且比赛是学校组织的,要赔偿也应由学校赔偿。但校方认为,吴某的受伤是陈某恶意犯规造成的,已非正常比赛行为,学校不应担责。在无人赔偿的情况下,吴家将陈家及学校一起告上法庭。

[说法]本案中,要判断责任的承担者,关键是要判断陈某的行为到底是故意伤害行为还是体育比赛中的故意犯规行为。如果是故意伤害行为,责任理应由陈某承担。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篮球比赛是一种具有强烈对抗性质的体育运动,碰撞在所难免,其间也容易发生人身伤害,在缺乏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不宜随意把受伤归结为故意伤害。本案中,陈某为阻止吴某进球,动手抓住吴某肩膀,致使吴某倒地受伤,应属于比赛当中的故意犯规行为,若就此认定陈某有伤害吴某的故意显然证据不足。而学校在这次体育比赛过程中也已尽到了自己的管理职责,吴某的受伤完全是意外,学校并无过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和学校各自承担吴某各项费用的1/3,另1/3由吴某自行承担。

公交车司机放走打人乘客是否应承担责任

万剑敏

[案例]2006年2月的一天,丁某乘公交车去上班。由于车上人多,他不小心踩了另一乘客的脚,虽然丁某及时道歉,但那名乘客仍然出言不逊,丁某与之发生口角,那名乘客于是叫上同伴对丁某拳脚相加。在此过程中,司机既没有出面制止,也没有报警 。两名乘客打人后,要求司机立即停车,司机虽然犹豫了一下,但还是照他们的话做了,并打开了车门。两名打人乘客乘机溜走。丁某认为,公交车司机故意放走打人乘客,致使自己索赔受阻,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交公司认为,丁某系被他人打伤,公司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责任。丁某于是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自己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5000余元。

[说法]本案中,丁某购票乘车,丁某与公交公司之间实际上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丁某在公交车上被打,司机既不出面制止,也没有报警,没有履行救助遇险旅客的义务。不仅如此,在打人者要求司机停车时,司机也没有采取相应的阻止打人者下车的措施,任由打人者下车逃走,致使丁某无法向侵害人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公交公司显然已构成违约,理应对丁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公交公司赔偿丁某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000余元。

超过父亲遗产价值部分的借款,儿子也要还吗

冷 华

[案例]董某2005年8月向林某借款5万元做生意,期限为12个月。后由于经营不当,严重亏损,经林某多次催要,一直未还。2006年10月,董某去世,遗留下来的房产等物仅价值4万余元。林某找到董某儿子追要其父的欠款时,董某儿子说将其父亲的遗产全部抵偿给林某后,余下的1万多元就不再偿还。林某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问,董某是否还有义务偿还林某1万多元借款?

[说法]从法律的角度看,父债不一定子还。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收和债务,缴纳税收和清偿债务以及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此可见,子女是否需要替父母还债,关键是要看子女是否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凡是继承了遗产的,应当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替父还债;如父母所欠债务超过了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子女可以不予偿还,但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干预;第三,子女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可以不负责偿还其父母债务。当然,如果子女继承了其父遗产却又偿还其父债务的,法律则将强制其子女替父还债。本案中,董某虽然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但已将全部遗产用于偿还其父欠林某的债务,而林某却要求董某偿还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借款,是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

三包期内消费者要求退货,商家可以收取折旧费吗

吴世灿

[案例]张某在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在三包有效期内经过了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为此,经销商刘某提出给张某调换同一品牌和型号的手机,张某不同意,要求退货。刘某说如果张某退货的话,他要收取折旧费,张某认为这是经销商刘某在故意刁难自己。请问: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商家可以收取折旧费吗?

[说法]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商家是否可以收取折旧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我国《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在本案中,消费者张某所购买的手机,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符合换货的条件。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商家应给予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如果商家没有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调换,张某可以要求退货,商家不能收取折旧费。经销商刘某已提出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张某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在此情况下,刘某应予以退货,但可以收取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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