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必要修改
2007-05-14杨中旭
杨中旭
中国新闻周刊:你觉得这次警察枪击医生的事件中,警察处理得妥当吗?
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从事行政法、警察法研究。曾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供职):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我觉得他违反了《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他如果受到危及生命的暴力威胁,可以开枪,但他并没有受到这种威胁。
中国新闻周刊:警方的初步调查结果是,轿车拖了他。
余凌云:如果轿车确实拖了他,造成生命受到威胁的结果也是双方合力造成,而不是医生单方面造成。如果警察松了手,就不会有危险了。如果尹方明属于暴力抗法,最多只是个消极抗法,因为他只是想驾车逃逸,并无致警察于死地的动机和动作。
中国新闻周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应该怎么处理?
余凌云:他可以驾车去追,也可以告知前方的警察堵截。
在西方,警方一般是不向行驶中的交通工具开枪的。在香港,后来也对相关法律做了修改,禁止警察对行驶中的交通工具开枪,因为这很有可能伤及车里的无辜。而在这辆车里面,并不仅仅是尹方明—个人。
中国新闻周刊:那么叶青云开枪的举动,是不是从一个方面说明现行法律法规还存在疏漏?
余凌云:可以这么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第10款的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失之笼统,有修改和细化的必要。应该细化到交通法规那种程度。
比如暴力分子持枪躲在加油站,也对警察、或者他人有生命威胁,但警察要不要开枪就有讲究。如果开枪,因为是加油站,可能造成更大的伤亡。在这些地方,就需要细化。所以,这次事件也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修改的契机。
中国新闻周刊:在这次事件中,警方让证人王燕铭在司法机关内停留88小时50分,是否违反法律?
余凌云:首先,他只是证人。作为证人,任何人没有权利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其次,如果他被动地呆在里面那么久,公安机关也好,检察机关也好,肯定涉及违法。但是,也有两种合法的可能:第一、作为证人,王燕铭主动留下配合警方调查,第二、他和尹方明一样,有暴力抗法的嫌疑。
中国新闻周刊:从这件事情上,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样的教训?
余凌云:我想,可以参考英国警方的做法,只有部分警察有权持枪,平时分散存在警署,有重要行动时集中起来。我国的财力现在还很紧张,而且日常执法中,也存在大量不需枪械的地方,所以,这一改革应有可行之处。
在这个事件中,这位医生也确实有相当的过失。更重要的是,配合警方执法,也是公民的义务,在这种时候,显然不宜采取医生这种激烈的方式来对抗,哪怕是消极逃逸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