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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谁所有

2007-05-14袁仕友

故事林 2007年4期
关键词:价款出资婚姻法

答: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申玉婷的情况看,申的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2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申的,因此,这12万元应视为对申和李某的共同赠与。根据《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申玉婷认为应将其父母资助的12万元购房款从房屋的价款中扣除出来,再由两人对房屋的价款进行分割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如果申玉婷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申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图:郭辉文:袁仕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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