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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发布

2007-01-30

新华月报·下 2007年1期
关键词:国土资源部产业政策宏观调控

2006年12月12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两目录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1999年版目录同时废止。

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中,与1999年的目录相比,在其他项目一类中,变化最大的是,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低于1.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赛车场项目,公墓项目,机动车训练场项目等六大项目不仅被列入限制用地项目,而且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与1999年目录相比,在其他项目中,增加了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高尔夫球场项目,赛马场项目,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未依法取得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未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等六个项目。

《通知》规定,凡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该《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两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通知》强调,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两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研究处理。

公众可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查询两个目录的具体内容。

政策解读

土地供应绝不是有求必应

就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印发的通知,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表示:“土地供应绝不是有求必应!我们发布目录就是向社会明示,有些项目用地必须设置准入条件,加以限制;有些项目用地毫无商量余地,必须坚决停止供应。”

管好管住“地根”——

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2003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呈现较快的发展态势。但同时也出现了投资增长过快、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突出问题。在土地使用中出现了乱占滥用耕地、违规设立开发区等问题。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及时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并提出要严把信贷、土地两个闸门,管好管住“地根”,积极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为切实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和产业调整政策,充分发挥用地政策与产业政策的联动作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产业结构调整,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定了2006年本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两个目录的出台,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限制、禁止明确界定——

突出体现严格保护耕地原则

这次制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为基础,坚持依法制订的原则,凡列入两个目录的项目必须有明确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同时注重实用性,力求范围明确,限制条件简明,便于地方理解和操作。

制订两个目录时,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限制类项目分为两部分:有限制条件的,同步增加用地条件,列入限制目录;无限制条件的,作为禁止用地项目列入禁止目录。同时,对近几年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进行梳理,结合土地资源状况,依据土地供应政策,将一些项目等列入限制目录,并依据建设部的解释对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这些项目禁止占用耕地或以其他形式变相占用耕地。对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国家明令禁止投资的项目,则列入禁止目录,禁止用地。

2006年新目录规定更加明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共涉及农林业、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钢铁、有色金属、黄金、建材、轻工、医药等14个行业112小类项目。《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共涉及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煤炭、石油天然气和化工、轻工、农林业、医药、建材等15个行业96类项目。

节约集约用地——

用地政策与产业政策联动

1999年出台的目录依据的产业政策比较分散。新目录则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2005年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更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如电力行业部分项目被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钢铁行业部分项目被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新目录突出体现了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体现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两个目录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制订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国家产业政策。因此,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时,两个目录也会作相应调整。今后,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可以说,用地政策与产业政策的联动机制已经建立,用地政策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调控作用。

(2006年12月19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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