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选举中的三类问题应引起注意
2006-12-29杨真考
人大研究 2006年1期
三门县人大常委会杨真考撰文说,村委会选举中的三类问题应引起注意。一是关于贿选的界定及处理。一张选票卖多少钱这类情况可以明确定性为贿选,宴请、送礼是否就是贿选?较难确定,即使确定为贿选,也较难查处。在实际选举中候选人往往通过宴请或请人代送烟、色拉油等礼物获取选票,而这类情况很少得到处理。二是破坏选举的法律责任难追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对破坏选举的行为虽有明确规定,但实际处理起来往往由主管部门或乡镇批评教育一下,效果不大。村民反映,得票低的一方估计唱票后可能落选,就找个借口撕毁票箱,有村民打110be50baf161d36381e34a296d92f5de470a2c5c62c705905b791ce33997412f43报警,公安部门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处理。三是村民代表选举及权利的行使走入三个误区。误区之一:有村就有村民代表。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而实际上,由于近几年村民代表的作用越来越大,各村基本上都产生了村民代表。误区之二:村民代表会议代替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的权利必须经村民会议授权。实际操作中,村民代表会议未经村民会议授权就讨论决定本村重大事项。误区之三:村委会干部兼任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主要由推选产生,但选来选去还是包括村委会干部在内的几个人,往往只能代表少数村民的利益,削弱了村民民主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