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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国会初探

2006-12-29陈明凡

人大研究 2006年1期

  越南是当今仍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五个国家之一,也是中国山水相连的重要邻国。越南与中国一样,其代议机构实行的是单一结构的一院制。国会是越南最高人民代表机构,也是国家最高的权力组织,为惟一享有立法及立法权力的机关。
  
  一
  
  1946年1月6日,越南选举产生第一届国会,当时称为越南民主共和国国会。同年3月2日举行第一届国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胡志明为国家主席。3月6日,法国被迫与越南在河内签署了“三·六”初步协定,承认越南民主共和国为自由国家。从1946年到1976年越南共产生了六届国会。1976年4月25日,越南进行南北统一以后的第一次普选,选出代表492名,产生全国统一的越南国会(故第六届国会亦称越南统一国会第一届国会)。同年7月,第六届国会第一次会议确定统一后的越南改称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亦改称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迄今,越南已举行了十一届国会。
  越南国会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样,每届任期5年。在其期满前两个月,必须选出新的国会。只有在战时警备等特殊情况下,国会可决定延长自己的任期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国会的活动。国会每年举行两次例会(通常是在每年的5月和10月),会议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国会主席、总理、三分之一以上国会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国会特别会议。新一届国会会议最迟要在国会代表选举两个月后召开。法律及国会决议的采纳必须经代表总数过半数通过,但解除国会代表、缩短或延长国会任期、规定修改宪法之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国会代表通过。
  国会代表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人民的监督。根据越南选举法,国会代表每届任期为5年,分为专职和兼职,其中专职代表至少占国会代表总数的25%。国会代表的选举是根据普遍、平等、直接和不记名投票的原则进行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社会成分、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职业、居住期限,凡年满18岁周岁均有选举权,年满21岁周岁均有被选举权,但是,精神失常及被法律或法院剥夺上述权利者除外。越南只以行政区划为基础进行选区划分,不存在职业代表制,军队的选民也参加当地选区的选举。各省、中央直辖市可作为一个或多个选举单位,每个选举单位可分成若干选区,每个选区的选民一般为500至4000人。国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中央选举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全国的选举工作。各选举单位成立选举委员会,各选区成立选举小组。全国的选举必须在同一天进行,而且选举日必须是星期天,具体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指定,但必须至少提前60天将候选人的姓名、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职务予以公布。选举的具体时间从早上7时开始至晚上7时结束,最早不得早于上午5时以前,最迟不得超过晚上10时以后。选民必须亲自投票,禁止委托投票,除外情形为:选民不能填写选票和有残疾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人;前者可请人代写,但必须亲自到投票处去投票;后者只能委托他人代办投票,而不能委托代写选票。选民从居住地取得证明的还可以在出差地参加投票。选民在投票室内禁止为候选人做宣传鼓动。候选人只能在一个选举单位被提名,不得参加该选举单位的选举领导班子。检票工作由选举小组负责,须在投票结束后立即进行,并由两名非候选人选民在场作证。如果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按年龄顺序排列,年长者当选。各选举小组须将选举结果造表上报给所属选举单位,各选举单位汇总后再造表上报中央选举委员会。最后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宣布选举结果,并向当选代表颁发证书,同时写出全国普选总结报告上呈国会。国会代表必须密切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国会代表;国会代表实行同选民接触和向选民汇报自己和国会活动的制度,答复选民的要求和建议,审议和帮助解决人民的申诉和控告。
  越南国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国会主席主持国会各次会议,保证国会各项条款的实施,领导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同国会代表保持联系,协调和配合国会各委员会的活动;确认国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组织国会的对外活动。国会副主席协助国会主席实现上述任务和权限。
  越南1992年宪法第八十四条明确了国会的立法职能,赋予国会拥有以下14项职权:制定修改宪法及法律;审查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之活动报告;决定财政、货币政策;决定国家之国籍政策;规定国会、国会主席、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政府的组织运作;选举罢免及弹劾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民大会主席和副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总长;批准国家主席设立国防安全委员会,以及总理任免、罢免、解任副总理、内阁成员及其他政府官员之建议;决定设立或解散内阁与相当之政府机构;建立、合并、细分或调整直属中央政府之各省与直辖市之区域范围;设立或解散特别行政经济单位;废止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6xN/DgAq2fOIbOP4wwWY7A==民检察院违反宪法、法律或国会决议之文件;授予人民武装部队、外交部门及其他国家之官衔;授予勋位、勋章与其他国家之荣衔;决定宣战及议和事宜,并宣布国家紧急状况及确保国防及国安之特殊程序。
  国会常务委员会是越南国会的常设机关,对国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会常务委员会由国会主席、副主席、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不得担任政府职员,并且都是专职的。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宣布并指导国会代表选举;召集并指导国会会议;解释宪法法律及命令;受国会之委派制定命令;监督宪法、法律、国民大会决议命令及常务委员会命令之执行;监督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运作;停止执行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抵触宪法、法律或国会决议之行政命令;向国会报告废除上述命令之决定;撤销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抵触国会常务委员会法令及决议之命令;监督并指导人民议会之运作,指导、规范并整合民族会议及其他国会委员会之活动;主导并确保国会代表良好工作条件;于国会休会期间,批准总理对副总理、内阁成员及其他政府官员之任命、解除职务或罢免,应于下一会期提出报告;于国会休会期间,当国家面临外患之际,决定宣战,应于下一会期提出报告并请求同意;下令全国或部分地区动员,宣告全国或部分地区之紧急状态;实行国会之外交政策;依国会之决定举行公民表决投票。国会常务委员会之法令及决议须经常务委员过半数同意通过,除经国家主席提交国会复议外,须在通过后十五日内公布。
  国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国会每届任期相同。现任国会设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国防与安宁委员会、文化教育青年少年和儿童委员会、社会问题委员会、科学技术和环境委员会、对外委员会和会议秘书处等专门委员会。在国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国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二
  
  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