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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十一)

2006-12-29

人大研究 2006年1期

  张敏政:贯彻中央九号文件精神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定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张敏政撰文说,中共中央九号文件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涵盖了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对做好新时期的人大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学习贯彻文件精神,最重要的是把中央的要求落实到人大工作之中,认真组织实施。一是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若干意见》指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具体制度,增强代表工作的实效,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这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做好代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们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创新代表工作的方式与途径,建立健全代表活动制度、代表监督管理制度、代表履行职务保障制度、代表培训工作制度、重大事项向代表通报制度和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等,不断丰富代表活动内容,增强代表活动实效,通过制度保证、激励和鞭策代表积极地参与活动,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更好地促进代表工作。要组织代表参与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评议等工作,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创造条件。要围绕“提出议案、建议有质量,办理议案、建议有实效”的目标,改进办理的目标,改进办理方式,拓宽办理领域,深化办理内容,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把代表的建议落到实处。二是完善监督机制,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按照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和不包办代替的原则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工作思路,采取专题视察、执法检查、听取审议、述职评议、工作评议等监督形式,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监督手段,增强监督的实效。并加大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三是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人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要完善和规范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制度、人大宣传和人大理论研究制度、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信访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代表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述职评议、审议报告等具体实施办法,规范工作程序。要围绕常委会机关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大常委会机关具体工作制度。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常委会和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实现人大常委会履职有法可依、工作有章可循,提高人大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訾晓辉:亟待加强监督法制建设古浪县人民政府挂职副县长訾晓辉撰文说,发挥人大监督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作用,最重要的是,必须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监督程序,努力实现人大监督制度的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从而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性、权威性,使人大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作者认为,人大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被监督者要正确对待监督,认识到监督对改进工作的好处。现在人大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必须予以加强。全国人大应进一步健全人大监督机制,规范监督的职责和程序,尽快出台人大监督法。人大监督工作同立法工作相比,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亟待改进和加强。监督要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进行。监督要有重点,才能产生实效。在监督法出台以前,还可以制定若干开展有关单项监督的规定。作者还认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首先应重视和加强监督立法,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要在组织上使现行的监察部门从行政机关独立出来,不再隶属于行政部门领导,并提高其地位,赋予其相应的职权,监督同级行政部门和行政首长。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社会和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
  韩新华:应加强监督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协调发展清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韩新华撰文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是要加强工作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是国家政治生活中最高层次、最高规格、最具法律效力的监督。近年来清水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突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主题,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事项,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共召开常委会会议20次,作出决议决定3项,形成审议意见17项,对保证党和国家各项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通过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近3年来,清水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了3次较大规模的执法检查,先后组织了11批次执法检查组,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防洪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等16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深入检查,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提高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增强了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推进了依法治国的进程。三是加强对被任命干部的监督。清水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任命了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1名,任免政府组成人员42名。同时,加大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力度,促其提高政治素质,严格依法办事,对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李元考、万守文:基层实施行政许可法值得注意的问题环县人大常委会李元考、万守文撰文说,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更加慎重、规范,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行政审批环境不断改善。但该法在基层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差距,有些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学习宣传还不够广泛。由于行政许可法的专业性比较强,条文内容比较复杂,有些部门对实施该法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对学习宣传还不够重视,重形式、轻实效,表现在对许可事项公示不够及时规范,一些执法人员对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具体规定比较模糊,等等。二是执法不到位。个别单位不作为、不实施的问题比较突出。如农业部门在保留的11项许可项目中,目前只实施了1项,有条件实施的养殖、水产品检验等许可项目都没有实施。三是执法部门相互协作不够。有的行政许可项目涉及政府两三个部门,但部门之间各唱各的调,各走各的路,没有形成合力,影响了行政许可的工作效率。
  唐建华:如何加强和改进人大理论研究工作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综合处唐建华撰文说,新形势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给人大理论研究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这就要求从事人大理论研究工作的同志必须以积极的姿态,探索的精神,大胆进行理论创新,提高人大工作水平。近年来,各级人大工作者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多方面多层次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创造总结了成功的经验,有力地推动了人大工作的开展。但是在实践中,人大工作无论在力度、深度、方式和实效上,仍与形势发展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愿望有一定的差距。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如何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如何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如何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如何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等工作都有待于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作者认为,第一,要加强调查研究,为人大理论研究工作打好基础。要做好人大理论研究工作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各级人大理论研究工作者要从人大工作特点出发,积极参与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活动,广泛了解情况,注意积累资料,及时分析掌握信息,要围绕人大工作重点,制订调研计划,开展调查研究,增强调查研究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同时要加强对人大制度和人大理论的调查研究,深入探讨人大建设的规律、特点和发展趋势,用以指导实践。第二,要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大理论研究队伍。做好人大理论研究工作,有专门的队伍比没有强。有条件的地方,应该争取成立专门的研究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该明确一些同志负责这方面的工作。理论研究工作对干部的要求比较高,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要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和比较深厚的储备,特别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人大性质、地位和作用,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要相当熟悉。第三,重视理论研究的成果,更好地发挥理论研究对人大工作的促进作用。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的成果,最终要用于指导实践,这样,理论研究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这一方面要求我们从事理论研究工作的同志要注重实效,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认真思考,深入调研,形成一些高质量、有价值、可操作的研究成果,能真正为决策服务。另一方面,也希望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志善于发现和运用新的理论成果,用于指导人大工作的实践,推动人大工作向前发展。
  
  王雄基:代表小组作用发挥关键在于小组长高台县人大常委会王雄基撰文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重点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作了完善和规范,明确了“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人大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也是代表法规定的代表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目前,尽管各地都建立起了代表小组,但作用发挥比较弱,活动效果不明显,活动形式单一的状况仍然存在。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代表小组作用,关键在于要有一位素质较高的小组长。首先,要选好小组长。代表小组长要热心代表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水平,而且具有一定的威信,有时间、有精力、有能力组织代表活动。小组长的推选,可先由乡镇人大按照以上条件在全乡镇代表中进行筛选,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出小组长建议人选,然后经代表通过后确定下来。同时配备好小组活动联络员。联络员一般由乡镇人大干事担任,对于搞好小组活动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很有好处。其次,要制订好小组活动计划。代表小组长年初要根据本级或所在地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的工作要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出全年的详细活动计划,并经全组代表讨论通过。为使活动计划得到落实,要建立代表小组活动记录本、点名册等,把小组活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再次,小组长要当好代表活动的“导演”,做好代表活动的各项组织工作。
  陈学德:述职评议重实效才会有生命力沂源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室陈学德撰文说,述职评议作为一种监督形式,在许多地方人大的工作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对监督“一府两院”坚持执政为民、依法从政、廉洁奉公,增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但一些地方也存在着重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如只评议局长、院长,不评议市长、县长;只评议述职人的优点、长处,不评议其缺点、错误,或者仅用提建议代替揭短,提缺点和谈问题轻描淡写,结果使述职评议反而成了评功摆好的代名词,令不少对此项工作抱有热情和希望的人大失所望。述职评议是“一府两院”中的人大任命人员进行自我述职和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评议。只有充分指出述职干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督促其整改,才能把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落到实处。述职评议作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创新的重要成果,其根本意义在于它使地方人大把对“事”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如果述职评议不重实效,为评议而评议,那么,它在理论上原有的创新意义就不可能得到真正实现。述职评议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深化和提高,必须在制度建设上下工夫:一是述职评议的对象应为人大任命人员的全体,既包括“一府两院”中任职的干部,也包括在人大常委会机关中任职的干部,但重点是前者,政府的正、副职等领导人也应开展述职评议。二是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评议既要摆成绩,也要讲问题,并把问题及整改措施作为重点。三是人大常委会召开的评议会,不仅要有新闻媒体的介入,也要邀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群众代表参加。此外,在评议的时间、方法和程序等方面要作出具体规定。
  刘锦森:为何缺席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刘锦森撰文说,某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虽然代表已经报到,但在举行全体会议时请假、甚至不请假的代表明显增多。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时,共有87名代表缺席,占代表总数的15.8%;其中请假60人、占代表总数的10.9%,无故缺席27人、占代表总数的4.9%。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时,共有102名代表缺席,占代表总数的18.5%;其中请假62人、占代表总数的11.3%,无故缺席40人、占代表总数的7.32%。面对这一组数字,我真不知道说些什么好。这些省级人大代表都是经过层层筛选出来的各行各业的精英,特别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老总占有一定的比例,都是一些高水平、高素质、高档次的人,怎么也会发生类似年幼无知的顽童“逃学”式的做派呢?是不是这些人平时在主席台上坐惯了,坐在主席台下面不习惯?如果是这样,那就请摆正自己的位置,该坐那就坐那,不要为坐在主席台下面而感到不自在,习惯了就好了。如果不是这样,那就不要强调任何客观理由。在人代会上听取和审议地方国家机关的报告,依法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依法履行职责的具体行为,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这既是一项职权,也是一种责任,更是义不容辞的义务。所以,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作为人大代表不是想不想、愿意不愿意参加的问题,而是必须参加。如果人大代表不请假擅自不参加会议,那就是“旷会”。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自己的事情比当人大代表和参加人代会更重要,或者自己不想也不愿意履行代表职务,或者自己很想也很愿意履行代表职务但又没有能力履行代表职务,那么就请提出辞去人大代表职务吧,去干一些自己想干又有能力干好的事。这既是对群众的高度负责,也是以实际行动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代有明、祁国厅、沈红:要精心确定会议审议议题临泽县人大常委会代有明、祁国厅、沈红撰文说,人大工作不可能面面俱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确定会议议题时,必须精心选题,突出重点。要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围绕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把议题选在“一府两院”需要加强和改进或正在着手抓的工作上。在安排审议议题时要做到少而精,每次会议只安排1~2个中心议题,便于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对议题展开审议。
  赵乾宁:人大制定制度应注意内外有别 庆阳市人大常委会赵乾宁撰文说,由于人大与“一府两院”的性质不同、职责不同、工作方法不同,因此,在制定制度时,应坚持内外有别。对人大内部重在规范,要细要具体;对“一府两院”重在协调,凡涉及“一府两院”的工作制度,应主动征求意见,取得共识,以利制度有效、顺利地执行。
  常克昌:县级人大常委会应设立专门的信访机构定西市安定区人大常委会常克昌撰文说,人大信访工作是党和国家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联系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但目前,县(区)级的人大信访工作由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兼任,机制不健全,只起到了热情接待的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县(区)人大常委会应设立专门的信访室,信访室设主任和干事,给予相应的级别和岗位津贴,并由一名常委会副主任分管,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和职责,把信访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陈旭:政府强行管理百姓请客送礼是多此一举陕西省彬县人大常委会陈旭撰文说,江苏省宿迁市公布《关于制止大操大办、树立文明新风若干规定》,要求党员、干部请客每次不得超过5桌,收受礼金每人不得超过100元。城乡居民不是党员、干部的,每次宴请不得超过8桌,超过部分每桌罚款400元。《规定》一出台,社会反响强烈。不少干部群众认为,《规定》管得太宽,请客要审批,宴请摆多少桌、收多少标准的礼金都作出量的规定,似乎缺乏必要的依据,且不近人情(据2005年4月18日《中国青年报》)。诚然,宿迁市政府部门的这种良苦用心是好的。红白喜事等宴请,是普通老百姓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千家万户,且是年年岁岁的事。政府或者党内的纪律检查部门对党员领导干部家庭的请客作出规定是无可非议的,因为党员干部在政府的直接管辖范围之内。若把千家万户的请客送礼事宜都纳入政府的管理范围内的话,我认为,这是多此一举!俗话说“法不责众”。既然法律都无法惩治公众,那么“罚”也很可能无法责众。当地的老百姓质问的就很有道理:超过8桌的每桌罚款400元,收礼100元的一律没收并处5倍罚款,那么,由哪个部门来罚款?这个部门是否有法律法规授予的罚款权?政府各职能部门都有自己的业务职能,政府工作也有自己的职权范围,不可能把辖区的所有事都大包大揽。对于老百姓家里的请客送礼都要去管,要想知道老百姓的宴席是否超过8桌、送礼者是否超过百元,就需要现场办公,当场罚款。抽调大量的人力介入此类活动中,说句不中听的话,有点狗抓耗子——多管闲事的嫌疑。作为政府部门,倡导文明新风,堵塞腐败漏洞没错。但政府办事要讲究合法合规、合情合理,也要有一定的范围。老百姓的家庭请客中会有多少腐败在内?至于老百姓是否承受得起请客送礼这种负担,要靠市场经济的杠杆去调节,而不能靠政府行为去强制。老百姓举家过日子,相互间往来的人情孰轻孰重,给某亲友送多少钱的礼,人家自己会量入为出、打好自家算盘的。政府大可不必操这种出力不讨好的闲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