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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制意识日益成熟

2006-12-29张镇强

人大研究 2006年1期

  虽然此案尚未作出最后定论,但笔者已从过程中看到了许多成熟的基层民主政治因素。
  第一,按照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罢免县人大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选民按法定程序进行,最终决定权在选民手中。衡南县人大常委会对于市纪委和县委书记的来函和批示中的建议,表示既要贯彻落实党委意图,又要依法办事,而罢不罢免陆魏源的代表职务,最终还是由选民说了算,这是非常恰当的。说明该县人大常委会很懂得在民主法治的今天,再不能什么都由党委说了算,首先应依法执政,人大必须固守宪法赋予自己的职权,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尊重选民的权利,不应再做“橡皮图章”。
  第二,选民对上级党委罢免陆魏源的人大代表职务的建议,不再认为是一个必须服从和执行的指示,而是首先认真考虑这个建议是否适当和合理,该不该接受这个建议。结果产生了两种对立的意见:一派认为“人大代表是个公众人物,也是个公众职务,一个违法赌博的人怎能做好榜样?”主张应该罢免他。一派认为他平时不是好赌博的人,偶尔的行为不应该作为代表合格与否的必要条件。而他经办的企业对当地税收起了较好的作用,对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能积极支持,平常比较热心公益事业,因此反对罢免他。抛开主张罢免与反对罢免者的意见谁对谁错,选民的这种认真思考和分析,并展开交锋辩论,本身就是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惟上不惟下、发扬当家作主精神的表现,也是一种可贵的政治热情。
  第三,上级党委意图是要罢免这位人大代表,而选出这位代表的栗江镇选民既有主张罢免者,也有反对罢免者,怎么办?栗江镇人大主席王一忠说,按法律要求,罢免代表首先要有原选区30名选民联名提出罢免案,但只有13个选民联名提出了罢免要求,不符合法律程序。因此罢免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下去,罢免建议不得不搁浅。这里也充分显示一些基层人大机构成员程序正义意识和法大于权意识的提升,反映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日益成熟和加速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良好基础。
  第四,不管陆魏源的人大代表职务最终罢免与否,罢免建议的提出与辩论过程就是一次生动的民主理论与实践的教育,无论党委成员、人大代表、选民等都会在这一过程中得到启示,知道自己在民主实践过程中应该扮演何种角色,起何种作用,什么是对的,什么是不对的。如果衡阳市纪委和衡南县委书记仍坚持罢免陆魏源的建议,只要他们继续放手让选民辩论,不施加任何政治和舆论压力,最终按法律程序,尊重选民的最终选择,这场罢免事件就算得上中国基层民主政治最成熟的典范。
  愿我国所有县、乡的基层民主政治都能如此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系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