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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民主与依法办事的最好例证

2006-12-29曹兆军

人大研究 2006年1期

  罢免案为何搁浅呢?一个违法赌博的人怎会“得到了公众的认可”?按理说,市领导指示了,市纪委建议了,代表又做了违法的事,选民怎能作出了相反的选择?是因多数选民认为,陆魏源平时热心选区公益事业,不是好赌博的人,偶尔的行为不应作为代表合格与否的必要条件,在选民中口碑较好,要罢免他“面子上、感情上都过不去……”。
  之所以说“罢免案”搁浅好,并不是赞成陆代表的赌博行为,而是为“罢免案”搁浅程序过程的依法、按程序、尊重民意的价值体现而叫好。其实,不管是人大代表还是普通公民,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市委指示,市纪委建议,选民却不买领导的“账”,作出了相反的选择。这在以前是不可想像的,简直就是“大逆不道”。然而,这种不带任何“组织意图”、完全由选民自己投票罢免代表的方式,充分发挥了选民的民主选举权利,充分体现了选民自己的愿望,是民主的真正体现,其深远意义不容低估。
  “罢免案”搁浅从一个侧面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意志不能有强迫或操纵的成分,不能凌驾于公众意志之上。一个市的纪委根据市委领导的指示致函下辖县的县委,建议依法罢免一名县人大代表的职务,程序合法。建议“依法罢免陆魏源的县人大代表职务”,前提是“一切依法依照现有法律程序进行”,这就是说,只要“依法按程序办理”,无论结果如何,都应予以尊重认可。罢免不罢免代表,结果要让群众来评判,以“群众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标准,把“戒尺”交到了群众手中。“人大代表罢免案”搁浅正是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较好结合的最好例证。
  “罢免案”搁浅是大多数民意的真实反映,也是尊重民意和以民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却不能罢免一个参与赌博人员的人大代表职务,这个结果看似让人有些难以接受,但其价值令人欣慰。笔者认为,倘若通过这样一个“罢免案”的搁浅,能够促进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能够让更多的民意得到充分真实地表达,倒是希望类似这样的“搁浅案”能够多些、再多些。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