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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无组织视察”值得提倡

2006-12-29王宜峻

人大研究 2006年1期

  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并不表明限制代表个人依法履职。本文作者认为,人大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因为可以自主灵活地选择视察时间、地点和内容,自由自在地倾听群众的意见,对被视察对象有关方面的情况了解更真实、更深入,提出的建议更具可操作性和可用性。
  
  人大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因为可以自主灵活地选择视察时间、地点和内容,自由自在地倾听群众的意见,被称为“无组织视察”。它相比集中的有组织视察,对被视察对象有关方面的情况了解更真实、更深入,提出的建议更具可操作性和可用性。
  尽管持证视察确有不少优点,但目前鲜见代表个人采取这种方式进行视察。这是由于一般人看来,持证视察毕竟是个人行为,力量很有限,缺乏社会认同,一部分群众对代表持证视察不甚信任;一些部门在对待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时要求约见单位负责人或者询问某些问题以种种理由搪塞阻挠,或对代表持证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意见办理不力,推诿敷衍;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本身对代表个人持证视察这一做法多抱不反对、不鼓励的态度,这些都影响了代表个人持证视察的积极性和作用的发挥。提倡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是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推动代表工作深入开展和代表作用进一步发挥的重要途径,做好它不仅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还需要各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提高认识,为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提供更加全面的指导和服务。
  代表个人持证进行视察需要完善的制度作保障。目前,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少之又少,究其原因主要是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供代表进行个人持证视察的规章制度。虽然早在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关于全国人大代表持视察证视察的意见》,一些省、市及县(区)的人大常委会也陆续制定了关于代表持证视察的规定和制度,但仍有许多地方没有制定制度,或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各地要针对人大代表个人持证视察遇到的问题,依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抓紧制定人大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办法,对个人持证视察的内容、范围、程序、权限和被视察单位应如何配合、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什么处理方式以及代表履职的时间、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要加大对制定出来的规定制度和代表个人持证视察行为的宣传工作,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代表履职氛围。
  在提倡和鼓励代表个人持证视察的同时,还需加强指导。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可选择一些政治业务素质高、议政能力强的代表先行试点,再总结推广。在安排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前,最好能对代表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代表勇于和善于通过持证视察来履行职责,促进代表视察工作的开展。要明确代表个人持证视察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要善于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贴近老百姓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择定视察内容,要从生活中发现问题,抓住问题实施监督,充分发挥持证视察简便、灵活、及时的特点,真正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
  当然,代表个人持证视察离不开各级人大常委会必要的服务保障。代表个人持证视察的内容、形式、单位、时间和参加视察的人数由代表自行确定,但应事先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代表的要求,帮助协调解决视察中遇到的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视察的代表如需约见被视察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时,人大常委会应积极联系安排。对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需要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凡属本级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答复代表;属于上级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的问题,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本级人大常委会要责成有关机关和组织再作答复。对不支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代表持证视察或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保证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工作有序、有效、正常开展。
  (作者单位:福建省清流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