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制是复杂的系统工程
2006-12-29俞鸿
人大研究 2006年1期
实现人大代表的专职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长期的努力,但它是我国人大制度发展的正确选择和必然趋势。
议员是否专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议会的工作效率、素质水平、监督力度和民主程度。因此,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议员都是专职的。实践已经证明,议员专职制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
以专职制为核心,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能会带来各种阵痛,但惟有如此,人大制度才会真正具有生机和活力,人大才能真正成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去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
实现人大代表的专职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长期的努力,但它是我国人大制度发展的正确选择和必然趋势。要建立人大代表的专职制,首先就要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前提。政治是一种意识形态,但更是一门能够指导政治行为的科学。现实中,我国与西方三百多年的政治实践已经证明,合理的政治形态、政治架构、政治运作方式,对于提高政治效率、防止政治腐败、体现政治目的和意图,具有关键性的意义。人大代表专职制,作为我国政治架构意图实现的有效形式,符合政治的科学性、规律性。过去我们过于强调政治的意识形态属性,把专职议员组成的议会看成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认为这是带有阶级性的东西,不但是资产阶级“制造民主假象”的工具,也是浪费国家财政资金的“清谈馆”;认为它使资本主义国家机关之间相互扯皮,体现了其内部矛盾的尖锐性,降低了国家机关的效率。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忽视或否定了政治的科学属性,这是时代局限所造成的。现在我们必须改变这些不正确的看法,从科学的角度来看问题,在这个基础上相应地借鉴各种先进的政治理论,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由于意识形态往往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在新的形势下,我们更要拿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勇气,为促进人大任职制度的改革而不断努力。
二是各种关系的处理。专职制能一改国家权力机关地位的“虚拟性”,凸现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但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多种关系的重构,例如,在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上,国家的领导核心与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怎么样协调,执政党的领导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地位怎样得到有效体现;在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上,人大怎样有效地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人大自身出现的问题尤其是违规问题怎样处理;在人大与政府的关系上,怎样改变“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状况、提高人大对政府的影响力;人大自身是否能拥有独立的人员编制、财力支配等方面权力,怎样解决人大代表与司法、行政、军事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兼任的关系;在人大与人民群众、大众传媒的关系方面,怎样真正体现人大的权力渊源于人民,选民怎样来选举、监督、罢免人大代表,人大怎样利用媒体来增强人大监督,等等。这些关系错综复杂,需要我们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加以理顺。
三是选举制度的完善。人大代表实行专职制,必须改变现有的选举办法,完善选举制度。目前,新修改的选举法已经提到候选人与选民的“亲密接触”问题,这显然是一个进步。但与实现专职制的要求相比较,走出的还仅仅是第一步。现实中,只有培育起真正民主、开放、宽松、和谐的氛围,实行竞选,才能让具有较高政治素养的社会精英进入人大队伍。在代表名额上,除按地区和人口外,我们原则上不能再人为地限定代表的结构范围。从地方到中央的各级人大代表,要逐渐统一改为直选。当然,相应地,我们要发动选民,加强对代表行为的民主监督,让选民在代表的任职、考核、奖惩等方面具有充分的话语权。为了保障专职代表发挥应有的职能,还须在社会上建立各类政治中介机构,或为代表配备助手专家,以帮助他们解决履职过程中碰到的知识性、技术性问题,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是人大代表的数量与经费问题。我国全国人大代表近乎3000名,加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共有300多万,数量在世界上独一无二(西方国家议会的组成人员多在500人左右)。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实行专职制更涉及到财政经费的问题。因为专职制下,人大代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一样,所有的薪酬和奖金都将改由国家财政负担,这显然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对于贫困地区尤其如此。在我国国力还不富裕的情况下,要实行代表专职制,必须解决人大机构精简的问题,压缩代表的数量。借鉴西方的情况,我国中央和地方各级人大都可以裁减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数量。不难想像,少而精的专职人大代表比数量庞大的兼职代表更能充分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中共浙江省绍兴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