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的委员会制度
2006-12-29何渊
人大研究 2006年3期
瑞士风景秀丽,有世界公园之称,同时,它也以典型的委员会制闻名于世。它的人口,仅七百余万,但却有德法意三种语言系统的民族。它的四境多山,仅三分之一的土地为可耕地。自然资源极其缺乏,除了丰富的水力,几乎没有任何其他值得重视的工业资源。这样缺少天助的国家,而竟政治清明,民生康乐,经济发达。难怪它的制度为政治学者所重视,被誉为民主政治中三大类型之一,与内阁制、总统制鼎足而立。
一、 宪政基础
(一) 邦联制度
瑞士人原多是无组织的农民和猎户,凭其爱好和平和自由的精神,驱逐了奥国大公的军队。于是,邻近的州也纷纷加盟,加盟的州又以武力兼并属地,瑞士的疆域乃逐渐开拓。瑞士于1291年8月初建立了“永久同盟”,这就是瑞士邦联的雏形。1499年瑞士摆脱德意志帝国,取得事实上的独立。1648年的卫斯特伐利亚会议后,它的独立权才获得国际的承认,此后它一直采用邦联的组织形式,直到法国革命后才有重要的变更。
在邦联时代,加盟的各州有绝对的自主权,由此建立了瑞士重视地方自治的传统,各州的政体互不相同,森林区的州采用农民民主政体,以全州的人民大会主持政务,其余如盘恩州为贵族民主政体。邦联管理少数共同事务,如外交及州际纠纷的仲裁与调解等,那是由不定期的邦联会议来讨论与决定的。邦联会议中,每州代表各两人,州的属地一人,遇有需要时由领袖州来召集。领袖州通常为柔立科州,但有一段时期采取轮值制。在会议中领袖州并没有特殊地位,与其后德意志邦联由普鲁士独裁的制度不同。
法国大革命时期,瑞士被法军侵略,原先的政治传统大受破坏,尤其是贵族的势力及寡头的政体一去不复返了。法国人喜欢统一的制度,它为瑞士重划了州的疆界,每州采用相同的代议制,并大大地增加了中央政府的权力。法国人为其开拓西南部的疆域,合并了若干法语及意大利语的邻近区域。这种在外人压力下所进行的改革,虽为瑞士人所不喜欢,但对他们却又发生了深刻的影响。拿破仑失败以后,瑞士重新获得自由,但多数人并不希望恢复旧日的邦联制,而主张模仿美国的联邦制[1]。
(二) 联邦制度
联邦主义曾为南部意大利语区的天主教州所反对,它们组成新的邦联,意图反抗。1848年,这种分离运动被联邦派镇压,瑞士于是进行立宪工作。这部宪法,经1874年的重要修正以及其他多次修正,奠定了世人所称誉的委员会制度的基础。
1848年瑞士宪法所采用的联邦制,与以往的邦联制的精神大为不同,联邦有联邦政府,而且有宪法赋予的联邦权,除原先邦联时代享有的外交及州际纠纷的仲裁与调解等权力外,又增加了制币、度量衡、交通和高等教育以及联邦财政等立法权。1874年的宪法修正案,联邦又增加了军事、市场管理等权力,似较美国联邦的权力更大。瑞士也采取排除法,即宪法没有授予联邦的权力,皆为各州所有。
联邦法院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各州的法律及命令,经联邦法院宣判为违宪或抵触联邦法律者,皆为无效。但联邦法院没有美国式的司法审查权,这就是说,联邦法院不能宣判联邦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所以,联邦权很容易在联邦立法中得到扩大,而州的权力绝无侵犯联邦权力的可能,由此看来,州的地位似乎缺少可靠的保障。
(三) 自由与民主
瑞士在其历史中培养了深厚的自由传统。它于19世纪制定宪法之际,就把这种精神形诸笔墨,列为保障自由与权利的许多条款。它全国皆兵,但又禁止建立常备军;它要求国民教育的普及,禁止教会侵入学校,执行教会法。这都是19世纪宪法中少有的保障宗教自由与维护和平的具体条文[2]。
在经济方面,它尊重经济活动不受政府干预的原则。它规定契约自由与企业的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方面的自由权利已有很大的改变。战争和社会主义,使瑞士也加强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瑞士地方的民主政治也有很多值得称道的地方。另外,瑞士人运用熟练的复决和创制这两种直接民权也是与众不同的,应当指出的是,此种制度所以在瑞士取得成功,与瑞士人强烈的公民观念有关。他们把公共事务看得与个人利益一样重要,大部分人都能竭尽全力地去了解和关注国家的重大事情。
(四) 政党政治
瑞士与其他欧洲大陆国家相同,有许多小的政党纵横于政治之中。19世纪中叶,主张建立联邦的自由党和激进党的实力最为雄厚,这两党的联合,使GKUhuja4tgpir/nUz1JK2w==联邦成立之初,获得了稳健的发展。与之相对的天主教保守党,主张维护州权而有分离甚至独立的倾向。然而,1848年独立运动失败后,它一直处于在野党的地位。瑞士的执行委员会一向采用混合方式,从来没有一党所组成的政府,但它既没有因多党而发生内部的混乱,也没有因国会的压迫而总下台。所以,瑞士虽有多党,却没有发生多党的弊端。
瑞士的各政党,也各有不相同的政治主张,而其领袖也有夺取政权的野心,但是各党中最大的激进党在国会中不过占50席左右,天主教保守党及社会民主党不过40余席,都无单独组成政府的可能。瑞士国会在选任执行委员的时候,重视候选人的经历和过去的政绩,党籍居于其次。自由党势力很早已经衰落,可是早期的自由党籍执行委员,因其成绩卓著,依旧连任。这种情形在其他国家是非常少见的,这与瑞士人在投票行为中注重实际很有关系。所以,瑞士的政党及其领袖也有务实精神,不斤斤计较于主义的立场。他们多数有与其他党合作的经验,知道容忍与妥协是发展国家的惟一途径。
二、 委员会制度
(一) 联邦国会
联邦国会分为联邦院(Council of States)及民族院(Council of the Nation)两院。联邦院代表各州,民族院代表人民。两院同时开会,则称为联邦国会(Federal Assembly)。
联邦院议员的产生方式、任期以及工资,都由各州自己规定和支付,所以联邦院议员有的是由人民普选,有的由州议会间接选举,而其任期也自一年到四年不等。各州想保全其独立及其自治的地位,都把联邦院议员看作发言人,所以,各州常想加强联邦议员与本州的关系,这是上述不同产生的原因[3]。
民族院以州为选举区,按人口的比例分配其应得名额。瑞士人的政党观念很淡,他们在数党的名单中物色他们的代表。民族院议员任期四年,连选连任,而且次数没有限制。瑞士政治安定,有经验的政治家常为选民所欢迎,所以连选连任的机会很多。每届民族院中,十年以上的老议员常占四分之一,而连任一次的可能在半数以上。所以民族院常为富有经验的人领导,工作效率很高。
(二) 合议制的执行委员会
瑞士的行政工作,由执行委员会依据国会的指示进行。执行委员会设委员七人,分管政务、军事、司法和警察、财政和关税、内政、经济以及邮电交通等七部。执行委员由国会选举,所需条件与议员相同。执行委员不得兼任议员,所以当选执行委员的议员,必须放弃议席。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没有次数限制,所以有很多人连续当选直到退休为止。联邦国会选举执行委员时,须严格注意区域的分配,规定不能有两位委员都来自同一州,还规定德语的柔立克及柏恩各占一人,法语的万特州占一人,意大利语地区至少有一人。这种规定,不会使一州或一个民族独占联邦的政治领导权。至于执行委员会的党籍,宪法中并没有规定平均分配的原则。联邦国会呈多党现象,所以执行委员也是混合性质。
执行委员互选一人为总统,另一人为副总统,任期都为一年,不能连任。以往规定总统必须兼政务部部长,每年都要重新分配执行委员的部务,现在总统已不限于兼政务部部长,所以每个委员都可担任任何一部部长。瑞士的执行委员会采用合议制,任何一个向国会提出的法律案,都要经过执行委员会的同意。提出法律案,有时执行委员会处于主动地位,自动向国会提出建议;有时处于被动地位,国会要求它拟制草案。执行委员会以四人为法定人数,每一决策,须得到执行委员会的多数通过[4]。执行委员会之下设总理(Chancellor)一人,也由联邦国会选任。但该总理与一般国家的总理不同,是一个虚职。
(三) 联邦国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实际关系
瑞士制度之所以称为委员会制,是因为它有一个合议的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之所以说隶属于联邦国会是因为:第一,执行委员会无英国式的内阁解散权,国会坚持其主张时,执行委员会有放弃自己主张的义务;第二,执行委员会根本没有独立的决策权,执行委员会即使有所主张,也不过是向国会提出建议的权力,如同美国内阁成员对总统的提议权;第三,民族院有时也会向执行委员会询问,答复不能使该院满意时,国会有权命令执行委员会改变其执行途径;第四,执行委员列席议会,报告并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5]。
实际上,执行委员都是经验丰富的政治家。他们的威望,他们的经验,他们的政绩,无一不引起国会的尊重。他们对国会固然只有建议权,但国会言听计从,建议权等于提议权;他们列席国会,发言而无表决权,但发言权受到重视时,发言的作用等于或有过于表决权。执行委员深受国会信任,这是不多见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国会授予执行委员会紧急权力,而此种紧急权力的行使,竟不受国会的任何控制,只需每年向国会提出报告。这如同公司中董事会与总经理的关系,这在世界各国的政治生活中是极少见的。
注释:
[1]吴志成:《当代各国政治体制:德国与瑞士》,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
[2]赵宝云:《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页。
[3]许崇德主编:《宪法学(外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
[4]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览》,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00页。
[5]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编:《资产阶级国家法》,1981年版,第78页。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