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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审查”议案彰显代表意识回归

2006-12-29周建军邱有全

人大研究 2006年3期

  接受选民“审查”,最后依据“选民的最后意见”确定议案内容。面对这一“新生”事件,各界都积极发出声音,正在形成一种可贵的结论:代表们要认真履行好代表的职责,代表好选民的利益。这是一种代表意识的真正回归,而这正是“选民审查议案”大讨论背后的真正价值所在。
  
  一个开全国先河的选民要求
  
  2005年11月23日,湖南省溆浦县岗东乡的16名选民将一份联名书面报告送到了驻乡的县人大代表小组组长刘让贤的手里,报告内容十分新奇——要求会前审一审人大代表议案。针对选民联名要审代表议案的要求,驻岗东乡的县人大代表小组一致同意,决定通过张贴公告公布人大代表的联系方式,向选区所有选民征集议案,最后将最能代表选区群众利益的问题作为议案草案,在县人代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2005年11月30日,岗东乡乐元村桥头就张贴了这样的公告。据了解,选民主动要求审查人大代表议案,这开了全国先河。
  
  一种有益的探索
  
  观察显示,舆论对“选民要求审查代表议案”进行了肯定。几种代表性的观点为:
  一、提高代表议案质量的新举措。代表议案从群众中来、又到群众中去的做法,既有利于集纳民智,完善人大代表提交议案机制,提高代表议案质量,也能有效推动代表在闭会期间认真调研,积极参加走访选民的活动,使议案真正具有代表性、广泛性和全面性。
  二、选民意识的重大提升。选民要求审查代表议案,表明了选民清楚地意识到他们和人大代表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和受托的关系,代表必须如实代表选民的利益,表达选民的愿望;表明了选民懂得怎样通过自己的委托人到人大会议上通过具有法律性质的议案和对政府的监督,来提升自己的政治经济地位,维护和增进自己的利益;表明了选民开始较好地认识到了人大的作用和重要性,开始真正重视人大的作用,认为它可以代表他们的利益和愿望,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增进他们的福祉。
  三、对代表是一种监督。该新闻提供的更有价值的信息就是,它利用具体鲜活的样本,让我们看到角色意识发生重大转换、充分享受自己政治权利的这16名选民是如何监督自己亲手选出的代表的。如果在这一活动中发现某些人大代表在提出议案上没有什么作为,下次选举时选民就可能不再选他们当代表了,这必将促使人大代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再不敢去做忽悠选民的懒代表、假代表了。
  
  另一种声音
  
  也有人撰文认为,人大代表在行使代表权时,不应仅以“民意”为主导,而应是全局性的、理性的、基于个人良心与独立判断的。如果以“人大代表的议案必须代表民意”为前提而规定人大代表议案必须交予选民“审查”,那其实是“全民公决”式的“民主”,与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旨背道而驰。这位作者认为,代表议案须经选民审查的做法,颠覆了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至上”地位,明显是对“民主”与“监督”的误读。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无助于人大代表认清自己的角色归属,由此会带来价值取向上的混乱。必须澄清的是,选民要求审查代表议案只是一种探索,还未上升到制度层面,所以,这种担忧显得多余。不过,由此也引申出人大代表是否具有“独立意志”的问题。
  我国的代表兼职制决定了代表生存于具体的机构、制度体系之中,他的作为和风格也会受到制度的限制和塑造。人大代表必须以一个代表的身份而不是单位人、个人的身份执行代表职务。在许多时候,人大代表个人的观点是与选民的观点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认为该人大代表所陈述的意见是选民的意见,而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意见。如果处于利益尖锐冲突之中,人大代表就需要摒弃因情感或者利益而产生的偏爱和厌恶,以选民代言人和选民利益诉求者的身份站在选民立场维护公众利益。与此同时,还存在选民的意见存在分歧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人大代表才具有自主选择权,作出“全局性的、理性的、基于个人良心与独立判断”,采取他认为合理与明智的行为。一句话,代表人民利益是人大代表的价值取向,在这种价值取向下,把议案交选民审查就是更好地代表选民利益的一种有益尝试。
  当然,选民要求审查代表议案,代表积极回应公示议案还只是个开始,只能说明这份根据选民的意见最后确定的议案承载了更多的民意。这份议案还必须在县人代会上提交给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某些代表的决策(县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才有权提出议案)并不一定是最后的决策,各种利益要通过代表大会上的交流、调和、妥协、商讨,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才形成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份经选民审查过的议案能否列入大会议程,能否上升为大会意志,能否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我们将拭目以待。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