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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审查”议案有益于代表履职

2006-12-29丁爱萍张光蕲王礼华

人大研究 2006年3期

   报载,湖南省溆浦县岗东乡的16名选民将一份联名书面报告,送到了驻乡县人大代表小组组长的手里,报告内容为要求会前审一审人大代表议案。针对选民联名要审代表议案的要求,代表小组决定通过张贴公告公布人大代表的联系方式,向选区选民征集议案,随后通过整理选出最能代表选区群众利益的问题作为议案草案,在县人代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根据选民的最后意见确定人大代表议案,在县人代会上提交给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
  选民主动提出审查人大代表议案,在溆浦县是首次,在全国也是绝无仅有。人大代表不是一种荣誉,而是一种法律职务,由选民通过法定程序,在民主、自愿的前提下,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意志。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提交议案,反映选民的呼声,是履行代表职责,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提出的议案一经通过,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议案有的放矢,才能更好地代表选民的意志,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遗憾的是,一些代表对法律赋予的提交议案权认识不足,会前不深入选区作调查研究、倾听选民的真切呼声,“接到通知去开会,碰上选举划划圈,提交议案不领衔,附和随手把名签。”有的在人代会上不是替亲朋故友“鸣冤叫屈讨公道”,就是为当地上项目、要资金“苦苦求情把手伸”,或者作壁上观一言不发。因照顾病中的妻子无力履行代表职责而辞去代表职务、人称“议案大王”的人大代表王泽华曾直言不讳地说,5年一届任期中没说一句话的人大代表大有人在,一些民营企业家人大代表利用人代会机会接触公关领导,解决问题谋己之利。现实中,“零议案代表”、“哑巴代表”、“挂名代表”等被人用讽刺的口吻挂在嘴边,至于代表到底向人代会提交了多少议案,提交的议案有没有代表选民的真实意愿,选民不得而知,他们对此颇有微词。
  人大代表人民选,人大代表为人民。代表不提议案、议案质量不高、议案没有代表选民真实意愿的原因错综复杂,有代表素质不高、代表活动经费短缺、因兼职心有余而力不足等诸多原因,更多的恐怕是为民代言的代表意识出现了偏差。因此,对代表履职监督,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发挥代表作用,就显得尤其重要。选民审查代表议案作为一种监督方式,有益于代表更好地为选民代言。有人认为,选民审查代表议案缺乏法律依据。窃以为,其做法有法理可循:代表法和选举法明确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由于人大工作法律性、规范性、程序性强,长期以来,人大工作探索创新多是自下而上,述职评议、个案监督等都是基层人大在法律框架内率先实践,现已成为地方人大履行法定职权的有效手段。从这个层面上讲,尽管法律规定较为宽泛,而选民审查代表议案与法律并不相悖,是选民监督代表的合法创新。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力,责任重于泰山。溆浦县岗东乡选民要求审查人大代表的议案的标本意义在于:增加了代表履职的透明度,提高了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效能,创新了人大代表提交议案机制,探索出了一条选民监督代表的新的有效方式。
  (作者单位: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