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绩效审计机制提高人大监督质量
2006-12-29李青灵
人大研究 2006年3期
绩效审计是经济审计、效率审计和效果审计的合称。它是指由独立的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经济活动的合理性、经济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一种独立性的监督活动。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领导干部和政府投资项目,引入绩效审计是提高监督质量的最佳途径和最好办法。
一是引入绩效审计,可以强化干部监督,防止泡沫政绩。目前,一些政府领导干部为了快出政绩、多出政绩,不惜付出巨大的施政成本,造成人、财、物的巨大浪费,或者仅仅为了个人升迁,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结果造成政绩成本大于政绩收益,从表面上看政绩显赫,可是减去成本投入,却发现实际的政绩(实绩)变成了零,甚至是负数。比如有的地方政府领导干部为了打造名牌产品,动辄花几百万元重奖企业,这是一种典型的不计施政成本、花政府的钱买政绩的做法;有的为了建设科技园区、工业园区不惜盲目大规模圈地;有的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不惜违法违规上马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有的为了短期效益置长期效益不顾,只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这种泡沫政绩不仅不能造福一方,反而让老百姓苦不堪言,并且损害了经济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领导干部为官一任,想干一番事业,创一番政绩,值得称道。但是创造的政绩,到底消耗了多少施政成本非得搞清楚不可。政绩是领导干部运用公共权力、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源获得的,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创造政绩不能不计成本,考核干部不能只看政绩而不看成本。
地方各级人大监督引入绩效审计机制,就是要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进行成本分析,对政府领导干部取得政绩所付出的投入和代价进行计量,以切实避免不计成本和代价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等现象的出现。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将绩效审计引入考核评议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评价体系,从原来的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审计)为主导向以绩效审计为中心转变,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同时并存、共同发展,从成本的产出效率角度来考察评议干部政绩,这样才能评得准、考得真、考得实,才能强化政府领导干部的政绩成本意识和公仆意识,才能促使他们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为民谋利、为百姓创政绩,才能预防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才能促进政府领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履职尽责。
二是引入绩效审计,强化项目监督,防止重绩轻效。地方各级政府性投资和政府举债投资或以财政担保融资为主的投资项目,都属于政府投资行为,是事关人民当家理财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重视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要督促和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绩效审计。
首先,事前绩效审计,防患于未然。事前绩效审计包括对计划、预算、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成本预测等内容。通过事前绩效审计可以防患于未然,对于计划、预算以及投资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不利因素,能在事前及时纠正,尽可能避免因预测不准或计划不周而造成经济损失或效益不高。
其次,事中绩效审计,重视客观实际,确保合理性。事中绩效审计是一种动态审计。它是把项目实施情况与实施前的预测、预算、计划和标准等进行分析比较,从中找出差距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和修改计划、预算,使之更符合客观实际,更合理。
再次,事后绩效审计,寻找提高途径。事后绩效审计,主要是对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效果、效率进行分析与评价,找出问题的原因,寻找进一步提高的途径。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督促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绩效审计后,要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重大项目绩效审计报告,并作出关于加强该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监督的决议,不但要求政府认真整改绩效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而且还要求政府认真落实《审计法》规定的“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都要经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政府项目投资省、实效好。同时还要实行绩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除向被审计政府部门公告绩效审计结果外,还要向社会公告,使绩效审计监督真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以此来提高绩效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提高人大监督质量。只有通过绩效审计这一有效办法,才能遏制地方政府一些领导干部重“绩”轻“效”的不良行为;才能防止地方政府一些领导头脑发热,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愿上什么项目就上什么项目,要钱大开口,花钱大撒手,只管投入,不理产出,花大钱,办小事,“形象工程”一个接着一个,“政绩工程”层出不穷,导致政府预算出现财政赤字的现象;才能促使政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把钱花在刀刃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