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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案件听证探讨

2006-12-29麻立志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1期

  检察机关不起诉的自侦案件适用人民监督员制度已达成共识并卓有成效地开展。但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的应不应该引入监督程序,适用何种监督程序,这是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笔者认为,此类案件接受监督势在必行,适用听证程序是较好的选择。
  
  一、听证的一般概念
  
  听证是指国家机关做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一般可分为立法听证、司法听证和行政听证三种形式。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称为立法听证;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决定前听取、接纳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为行政听证;司法机关对审判案件实行的听证为司法听证。
  我国在1996年公布的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这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上具有重要意义,之后在1998年的价格法,2000年的立法法等法律中陆续规定了听证程序。总的说来,我国适用听证的数量和范围主要在行政领域,其中价格听证在社会上影响最大。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司法程序、刑事案件处理过程引人听证会逐渐建立并完善起来。
  
  二、适用听证程序的必要性
  
  首先,不起诉接受监督势在必行。众所周知,现行刑诉法之前实施的是免于起诉制度,因其具有终止诉讼的效力,又不具备审判的公开性、中立性和当事人的参与性而颇受争议,最终被取消。免于起诉虽被取消,但相关内容纳入了现行刑诉法不起诉制度的范围,虽然一时解决了争议,但终究是换汤不换药,其弊端并未根除,矛盾依然存在。实践中,由于执法环境及执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并没有利用好这一制度和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而是加以自我限制,人为地“减少不起诉案件数量,降低不起诉率,严格考核和分析”,担心不起诉案件多了会藏污纳垢,影响公正司法,造成人民群众不满,导致专家学者变本加厉的批判。在具体操作上形成了能诉就诉;可以适用不起诉的当事人找就不诉,不找就诉等现象。造成这种状况根本原因,就是因为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手段,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自己不敢相信自己,而且也确实不能相信自己,不能排除有个别案件滥用权力的情况。因此,只有改革并不断完善这一制度,引入监督机制,才能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适用听证程序的法理基础和政治理论基础。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第27条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检察官法第8条明确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听证程序有利于不起诉案件的公正处理。听证程序中公开、辩论的原则有助于检察官倾听多方面意见和建议,对证据材料进行多方面的考核和酌量,以利于做出正确、公正的决定。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面对面”地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充分表达自己的主张和愿望,也易于平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分歧,达成谅解、和解,减少申诉和涉法上访,促进司法公正。
  第四,适用听证可以更好地教育挽救被不起诉人。目前执行不起诉,只是在看守所向被不起诉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简单询问其有无意见,然后放人,根本起不到教育作用。而听证则可以改变这一状况,特别是对于酌定不起诉,适用听证程序可以充分地对被不起诉人进行批评、教育和感化,令其对自己的行为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给予其重新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此外,一个案件往往涉及到众多的人员、家庭甚至集体、单位,听证能使众多群众参加到案件审理中来,其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不可小觑。
  
  三、适用听证的几个疑问
  
  为什么不适用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有人提出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将之从自侦案件扩大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笔者认为,虽然人民监督员制度与听证制度在法理基础及政治理论基础方面是一致的,但二者相比较,听证更适合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一是自侦案件的受害方一般是集体和国家,很少涉及具体的公民个人;而公安移送案件一般都有具体的被害人,所涉及的利益关系明确具体。二是人民监督员制度重在监督制约;听证除监督制约之外,还有调处、息诉的作用。三是有利于检察人员调查取证,听取多方意见。四是人民监督员参加诉讼是有成本的,而当事人及案件相关人参加诉讼则可减少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开支。
  听证程序是否损害司法独立?检察机关在对公安移送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前,也需要按照刑诉法的要求调查取证,讯问嫌疑人。而听证只不过使这一过程更加“面对面”和公开化,使当事人更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主张,更能了解对方的意愿和要求。这些意见、主张和要求是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而最终的决定权完全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因此听证不会损害司法独立。
  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会被削弱吗?自由裁量权只有在有效的监督制约下才能被更好地运用,现实情况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会不会影响诉讼效率?听证程序固然会增加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比直接做出决定要复杂。但从长远和整个刑事诉讼这一更大的范围来看,一方面案件如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和法院消耗人力、物力、财力,检察机关还要承担一定的诉讼风险,其成本是具大的;另一方面,听证可以有效地解决案件久拖不决这一问题,减少上访,更会极大地提高司法效率。
  当然引入听证还要求更详细的制度设计,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作者:天津市蓟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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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栏目责任编辑: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