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通”破解超期羁押
2006-12-29黄志贵梁川渝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1期
刑事案件羁押超期限是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也是阻碍司法办案机关严格执法的难题。为了加强法律监督,坚决彻底纠正刑事案件羁押超期限问题,我们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对我区近年来所发生的刑事羁押超期限案件进行认真清理分析,从发现问题的症结人手探索解决办法,建立起了防范刑事案件羁押超期限的“一证通”制度,使一度严重的刑事案件羁押超期限问题得到了遏制。
一、分析难题成因,探索解题方法
刑事案件羁押超期限是指司法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未在法定时效内结案,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限违法关押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在我区前些年的工作中是客观存在的。造成这些刑事案件羁押超期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司法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及时办结案件,造成羁押超期限。二是司法办案人员不能严格遵守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票规定,造成羁押超期限。三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别制作的提讯证、提解证在使用时随意性较大,造成羁押超期限。四是对于刑事羁押超期限案件的责任人不能划清责任界线,难以追究责任,造成羁押超期限。针对刑事案件羁押超期限的原因,我们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出发,先后采取了刑事羁押超期限案件月通报制、向刑事羁押超期限的办案单位发纠正意见书、向人大机关汇报刑事羁押超期限案件情况等办法,以求得对刑事羁押超期限案件的监督与纠正。但是,几年来的实践证明,以上办法都只能起到治表的作用,而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刑事羁押超期限案件的发生。
二、勇于大胆实践,不断积累经验
2003年5月,为了在预防和纠正刑事羁押超期限问题上找到一种好的办法,我们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将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别使用的提讯证、提解证、换押票融为一体的司法建议,制定出了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提讯、提解和换押,并且能准确反映各个诉讼环节时效,具有一证通功能的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这种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一)统一规范了公检法三机关的提讯、提解和换押行为。(二)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时限的把握。(三)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羁押时限责任。由于我们建立起了以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为内容的“一证通”制度,这为从制度上堵住刑事羁押超期限的漏洞,对建立预防刑事羁押超期限长效机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求真务实破题,改革更须创新
为了让“一证通”制度能在预防刑事羁押超期限案件上发挥积极作用,我们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对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的使用提出了三点要求,即:(一)必须具有依法性。(二)必须具有针对性。(三)必须具有创新性。按照以上要求,我区公检法三机关从2003年11月开始实行“一证通”制度,凡是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提讯、提解和换押,都必须使用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凡是案件因故延长期限,办案人员都必须持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到看守所办理登记。这样一来,违法提讯提解、换押不及时、办案时限拖延等问题都得到了有效解决,困挠我们多年的刑事案件羁押超期限问题也得到了有效遏制。截止今年4月份,我区公检法三机关共办理各类刑事羁押案件1278件2210人,使用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2210份,从中没有出现一起违法提讯、提解案件,没有发生一起刑事羁押超期限案件,而且还大大提高了办理案件的时效。作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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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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