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政府的标准
2006-12-29刘旺洪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1期
评价一个国家法治政府的实现程度包含四个方面的标准,即法治政府的价值标准、职权范围标准、行政体制构造标准和依法行政的标准。
法治政府的价值标准是现代法治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要素在行政法治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具有四个方面的价值要素和具体尺度:(1)以人为本和人权保障。政府是否能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财产权利,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保障公民的人格自由、全面发展,是衡量政府法治化程度的最重要的价值尺度。(2)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指标是实现对多元社会利益的整合和平衡,实现社会资源和利益配置中的正义。(3)政府自律和权力制衡。政府应该在充分尊重社会的独立、自由、自治权利的基础上,转变政府职能,将自己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权力限制在社会必需的范围之内。(4)政府权威。即政府行政活动应当具有公信力和执行力,反映了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社会接受度,也是政府行政管理有效性的重要体现。
各国关于政府职权范围标准的划分是由其特殊的经济和社会条件,政治体制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确定政府的职权范围的标准,必须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予以界定。具体含有以下评价尺度:一是政府的行政立法职能标准;二是政府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独立和自治提供法律保障,构建和谐社会,依法维护市场和社会秩序;三是政府依法进行宏观调控,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标准。
政府行政体制构造标准。此标准主要是权力的内部制度性的安排问题,涉及到政府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中央行政机构和地方行政机关的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的关系问题,根据法治政府的原则,政府行政体制构造标准应当贯彻权利制衡的原则,是任何一种行政权力都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同时又要贯彻行政效率原则,保证行政首长能果断决策、令行禁止、富有权威,以保证行政管理迅速、有效实施。
政府行政权力依法运行的标准。这一标准就是根据现代法治原则,行政权的产生、存在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就会导致行政权的无效。因此,现代依法行政所说的法律,不仅包括宪法和法律,而且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不仅包括实体法,而且包括程序法。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应遵循必要的原则:一是行政主体的合法性;二是越权无效原则;三是合理行政;四是行政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五是行政的高效和便民;六是政府诚实守信;七是职权和职责相统一。(作者:南京示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苗红环摘自《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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