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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人:从对立到和谐

2006-12-29何士青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1期

  法:基于人的需要而产生的规则体系。法不是凭空产生的,法是基于人的需要而产生的规则体系。这里的“人”是指具体的、现实的、社会的人。没有人,法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既无存在之必要,也无存在之可能;由此,法应该与人协调一致,人应该是法的主体、内容何目的,法应该以人为本,维持人的生存、促进人的发展。
  法的异化:法与人的矛盾冲突。法的异化是指法背离了自身的本质,变成了不同于它自身的另一个东西;法不是以人为本,而是以人之外的因素如神、物为本。法的异化之一是法的神本化,即法以神为本,匍匐在神的脚下,体现在神是法之源、法之目的,神、正义、法交织在一起。法的异化之二是法的物本化,即法以物为本,拜倒在物(商品、财产等)跟前。法的物本化是在反对法的神本化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拜物教在法律中的体现,其集中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强调法以维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为根本目的,二是强调法以财产保护为根本原则和核心内容。法的两种异化虽然有所不同,但本质一样:二者都导致法与人的矛盾冲突,使来源于人、服务于人的法成为压迫人的工具,使作为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法从人的工具变成了人的枷锁、变成了压迫人的手段。异化的法是人的发展的藩篱,导致个人价值并最终导致社会价值的失落,使人成为“单向度的人”。
  法回归于人:法与人的和谐统一。法回归于人,意指法摆脱作为奴役人的工具的状态,恢复到以人为目的的本来状态;法以人为本,法不再是人的异己力量,而是维持人的生存、促进入的发展的手段。法从产生于人到异化为人的异己力量,再到回归于人,表明法与人的关系经历了从协调一致到冲突对立,再到和谐统一的过程。法回归于人,实现法与人的和谐统一,是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人发展的客观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学世界观的产生为之提供思想条件,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之奠定了社会制度基础,但要实现这一目标,还要经历一个比较长的历史过程。当代中国,坚持以人为本,使法回归于人,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价值所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实现法回归于人,要加强法律人文精神教育,大力弘扬法律人文精神;加强人权法制建设,尊重与保障人权;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理顺法律运行机制;要坚持群众路线,实现法律民主化、科学化。
  (作者:湖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周波摘自《现代法学》200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