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五个关系 破解涉检信访
2006-12-29赵秋生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1期
内容摘要:搞好涉检信访工作,应把握好指导思想与涉检信访源的关系,依法处理与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依法办结与息诉罢访的关系,涉检信访与涉法信访的关系,集中处理与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的关系。
关键词:涉检信访 息诉罢访 检察工作
一、指导思想与涉检信访源的关系
长期以来,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少数检察机关,特别是个别基层检察机关在指导思想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重自侦,轻控申、信访;二是重办案数量,轻办案质量的倾向还没有完全纠正过来;三是利益驱动搞创收的观念难以克服;四是对涉检信访的形势估计不足。一些检察人员特别是部分基层检察人员盲目认为涉检信访总量不多,特别是与其它司法部门相比,数量较少,且涉检信访人大多是犯罪嫌疑人、已决人犯或其亲属,下意识地存在“不平等”对待的思想,片面认为对这些信访对象的申诉,上访,怠慢一点,拖拉一点问题不大,盲目乐观,甚至产生涉检信访问题的重视与否无碍检察工作大局的思想。
凡此种种,指导思想上的偏差是诱发涉检申诉、上访的主要根源。因此,破解涉检信访难题,首先当从指导思想人手:一是高度重视涉检信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实施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控申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责任制办案人员负首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以控申为主,领导带头,业务部门参与,全院一盘棋,共同解决涉检信访问题的工作格局;二是加强信访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信访工作力量;三是改革检察机关财政保障体制,保证检察办案经费,从源头上解决检察办公经费不足问题,改变检察办案中的利益驱动现象,规范办案行为,遏制和减少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
二、依法处理与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
在处理涉检信访案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问题。每一个检察干警在处理信访工作中,心里一定要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对当事人的信访事项,无论其反映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情理,是否属于法律的救济范围,都要真诚关注,及时办理,坚决克服冷、横、硬、推,久拖不办的现象,尤其是对上访老户,更要注重以情相待,法理交融,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切忌简单应付,掉以轻心。在具体问题处理中,既要依法,又要以理,要加大自身纠错力度,坚持做到“三个不放过”:一是问题不查清不放过;二是问题得不到解决不放过;三是群众不满意不放过,发现部分有问题的部分纠正,全部有问题的全部纠正。
三、依法办结与息诉罢访的关系
首先,要从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带着对群众深厚感情去做工作。上访群众大多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虽然有个别无理取闹的情况,但多数还是在他们利益受损后,急于找到快捷的途径解决自己的诉求。所以,对待群众的信访,一要理解,二要同情,三要疏导,最终要解决,实事求是地依法解决好上访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第二,严格按程序办理。我们办理每一件涉检信访案件,都要做到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理合法适当,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严把事实关和证据关,办案中不能翻阅、浏览了事,更不能逐级照抄终结报告了事。要深入实际,全面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三,依法终结。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案案都要有结果,要按照高检院即将下发的《办理涉检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依法终结。在执行该办法中,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终结案件”必须是严格依法办理完毕,相关程序全部走完;二是“终结”指办理上终结,并不一定是处理上的“终结”。
第四,解决问题,息诉罢访。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光有感情疏导不行,仅从程序上办结,也不能了事,主要还是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在息诉罢访上求实效。对群众合法合理的诉求,要严格依法,按章办理,且做到处理到位,不留后患。对已妥善处理但仍提出过高不合理要求的,既要耐心疏导,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又要坚持原则,特别是对上访老户的问题,各地不能搞短期行为,乱开口子,一味迁就。当然,对那些不听劝告,无理缠访,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也应按照《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惩处,以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四、涉检信访与涉法信访的关系
涉检信访与涉法信访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一般意义上讲,涉法信访包含涉检信访,涉检信访是涉法信访中的一部分。在涉检信访中,信访人必须是那些与检察机关应当或已经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检察程序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被访人则限于人民检察院,其被访事项依法应属检察机关解决的权限以内。正确界定涉检信访是人民检察院有针对性地开展信访工作的必要前提。
高检院近期下发的《全国检察机深入开展集中处理涉检信访问题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对涉检信访工作的主要内容或重点涉检信访问题是这样界定的:(一)群众举报后未查处或查处不到位或查处后未反馈的;(二)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诉、控告不受理的;(三)不服检察机关得理决定的;(四)执法不规范引发的信访事项;(五)执法错误,该纠正未纠正的;(六)控告检察干部执法不廉,违法违纪的;(七)其它涉检信访事项,依法属于检察处理权限的。这一界定符合检察工作实际,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并贯彻执行。
高检院要求处理好涉检信访问题,党委、政法委要求处理好涉法信访问题,两者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步骤措施、要求基本一致。涉检信访的实质就是涉法信访,检察机关着力解决涉检信访问题这是我们工作的重点,但是对于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其它涉法信访问题,仍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五、集中处理与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的关系
集中处理涉检信访问题,主要目的是清理信访底子,突击处理一批信访老案,减轻信访压力,争取信访工作的主动权。同时,通过对涉检信访问题的处理,有效地发现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所以,在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同时,我们要一手抓处理,一手抓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第一,落实首办责任制,构建处理初访的责任机制。初信初访是整个信访事态发展的初发阶段,做好这一阶段的工作,对避免和减少重复信访和越级上访十分重要。在这方面关键是要落实高检院提出的“首办责任制”。切实做到谁接访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实现信访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目标。
第二,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流程管理机制。一般信访案件由控申接待室负责接待,首次接待人员填写首办案件流程表,表随案走,责任明晰,使首办责任制范到实处。案件分流后,各业务处、室内勤为信访联络员,控申部门内勤为线索专管员,及时与各部门内勤联系和沟通,负责案件催办督办、反馈答复等工作。告急访、集体访案件,则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保证群众来访渠道畅通,必要时由控申部门通知有关业务处、室联合接待,当面答复,设定时限解决来访群众问题。
第三,齐抓共管,完善协调处理机制。协调各职能部门,甚至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应对涉检上访是妥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有效途径。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成立领导小组,在控申部门具体负责的同时,抽调专门力量或在各部门明确信访联络员,联系、协调办理信访事项,形成全院一盘棋的信访工作格局。二是加强上、下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信访动态。设立信访“台帐”,建立涉检信访预警机制,按照交办督办机制,及时处理群众信访,对基层院处理有困难的,需要市院协调的案件,市院及时帮助基层院排忧解难。三是加强与其它单位的协调。一方面,完善和落实信访案件移交制度,对不属涉检信访案件及时移交分流。另一方面,对于需要协调的案件报请政法委组织协调。
第四,完善案件质量监督机制,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的发生。引发涉检上访的原因,多数是由于执法环节上出现了偏差,有些案件质量不高,把关不严,有些问题甚至是一些文字用语不当而导致的。因此,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必须完善案件质量的监督机制。在这方面,一是强化质量观念;二是建立和完善办案规则;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四是加强监督制约;五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整个执法过程,包括每一个环节都要制定操作流程,明确办案质量标准,规范办案行为。同时,加强监督,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监督管理,狠抓质量评查,施行错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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