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应对庭审翻供案件的对策探略
2006-12-29谢志强刘洪林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1期
内容摘要: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原因很多,公诉人应对庭审翻供,一是重视庭前准备工作,二是要灵活运用询问技巧,三是要积极争取庭审主动等。
关键词:公诉人 庭审翻供 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刑事案件的庭审调查方式已由过去的纠问式审判转变为抗辩式审判,公诉人承担了原来由法官进行的讯问、出示证据等法庭调查责任。这一转变确立了控、辩双方庭审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格局,对于避免审判者先人为主、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使得公诉人在庭审中面临的挑战和责任大大加重,尤其在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被告人当庭翻供是指被告人在法庭上推翻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而作出新的供述,主要是将原来的有罪供述改为无罪供述或者将罪重的供述改为罪轻的供述。被告人当庭翻供,无论是对庭审中公诉人的讯问,还是对法庭的认定都带来极大的困扰,在一些证据单薄的案件中更是如此。因此,研究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原因并找出相应的对策,对于公诉人有力揭露和指控犯罪,提高公诉质量和公诉效果尤为重要。
一、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原因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当庭翻供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侦查人员在侦查中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在侦查阶段,少数侦查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采用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了被告人供述,客观上造成了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与庭审前的供述不符,甚至完全矛盾。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且在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有责任在庭后对有关证据进行进一步核实,查清事实真相。基于篇幅关系,笔者并不打算对此展开论述。本文所讲的庭审翻供案件,是指被告人毫无理由根据地推翻了原来在合法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
(二)案件的证据本身存在缺陷
在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和证人对案件事实往往有多次供述和证明,而这些供述和证明往往由不同的侦查人员进行制作笔录,笔录内容也有很大不同。有的侦查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未能对前面的笔录内容进行整体、系统性审查,在后面的讯问中排除存在的缺陷或不足,导致被告人供述出现前后不一致,造成一个案件中供述和证明内容不一致,甚至前矛后盾,给公诉人庭审造成较大的被动。此外,有的侦查人员对于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建议重视程度不够,片面地认为只要被告人认罪就可以定案,结果导致移送起诉阶段一些证据因时间推移而灭失或难以提取,在被告人当庭翻供时,往往因为案件直接证据少,只能靠间接证据定案而给公诉人形成了极大的压力。
(三)被告人受他人诱导
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接受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却因为他人的诱导,推翻了原来的供述。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律师介入。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个别律师为达到帮助案犯逃避惩罚的目的,无视法律和职业道德,以提供法律服务的名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或明或暗的诱导,使被告人产生了孤注一掷翻供以逃避罪责的想法。
2.监管场所的“交叉感染”。随着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我国许多监管场所羁押人数激增,尤其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珠三角”、“长三角”更是如此。许多案犯利用看守所警力不足,难以对被监管人员实施有效的监管等制度上的漏洞,互相传授犯罪经验和抗拒审讯的方法,导致一些心怀侥幸的犯罪嫌疑人认同了“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不惜推翻以前的供述,对抗审判。
3.亲友诱导。对被采用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其与同案犯之间、与证人及其亲友之间,与律师之间有大量接触的机会。为逃避法律惩罚,一些犯罪嫌疑人在亲属朋友的影响和协助下,千方百计钻法律和侦查中的漏洞,企图通过翻供改变案件定性。
(四)被告人存在侥幸的心理
由于法庭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被告人行为最终得到法律评价的重要环节,而刑事判决的生效不仅意味着被告人可能被剥夺人身自由,甚至可能被剥夺生命。于是,一些被告人对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产生了畏惧,出于逃避法律惩罚的侥幸心理,他们决定在法庭上孤注一掷地推翻以前的供述,拼死抵赖。
二、公诉人应对庭审翻供案件的对策
从实践中来看,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的理由无非几种:一是声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采用暴力殴打等手段致使自己作了不真实的有罪供述;二是自己法律意识浅薄,为了早点出去,侦查人员让自己怎么说自己就怎么说;三是笔录是侦查人员写的,自己还没看清楚便被迫签名、按指模……等等。但无论是何种借口,核心无非是认为原有的供述是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面对被告人的无理翻供,公诉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
(一)重视庭前准备工作
庭前准备工作是关系到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应变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在庭前将相关的准备工作做好,在清楚掌握支持案情证据的情况下,对案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对被告人、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变化,以及在法庭上可能作出的辩解作出较为全面的预测,才能在庭审中面对翻供而立于不败之地。
首先,要转变观念,改变依靠被告人的供述定案的做法,树立“零口供”意识,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核。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逻辑联系性就成了确定被告人翻供是否可信的重要依据。假如其他证据本身不真实,或者仅依靠其他证据还无法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存在的话,在法庭上用它来对被告人的翻供证伪显然是乏力的。因此,对其他证据的全面复核是庭前准备必不可少的工作环节,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和多收集其他可以间接证明案情的证据,因为,这些也许并不起眼的间接证据,往往能在庭审过程中发挥意想不到的效果。庭前对证据的复核和审查,应达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共同指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即使没有被告人供述,也足以对被告人定罪并处以刑罚。
其次,诉前要讲究策略,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偶尔的翻供还可以在继续侦查中运用侦查谋略予以补救,而审判则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如被告人当庭翻供,则无法通过下一诉讼阶段再次讯问被告人以取得其重新供述。因此,公诉人在诉前对被告人进行提审时,要高度重视被告人提出的所有无罪的辩解和理由,即使是明显无理的辩解和理由也要让他陈述完全,不留有余地。因为这往往有助于公诉人对庭审可能面临的情况事先作出预测,通过对有关证据的搜集和固定弥补证据中的缺陷,做好应对准备。须强调的一点是,提审时,即使证据确凿,也不宜采用抛出证据的做法试图制服被告人。因为,让被告人过早了解检察机关所掌握的证据,往往会使公诉人庭审时陷于被动。在讯问被告人时,还要注意对案件的细节作讯问,并在笔录中对被告人的细节描述作固定,因为越详尽的描述越接近事实,也越不易被篡改。尤其是在共同犯罪中,案犯对案件的细节不同描述往往成为击破被告人辩解的突破口。
再次,对有关的证据进行固定。针对被告人翻供常以侦查人员违法取证为理由的特点,可以采用对讯问过程全程录像、录音的方式对证据进行固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述,或邀请被告人的律师到现场,由律师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证实。
(二)灵活运用讯问技巧
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公诉人巧妙地运用讯问技巧,通过庭审讯问层层揭露犯罪事实,并通过下一阶段的举证对被告人供述进行证伪,往往可以起到良好的公诉效果。实践中,对翻供的被告人进行讯问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
1.欲擒故纵法。即公诉人在庭审讯问中,不表露讯问的真实意图,以使被告人放松警惕和戒备心理,不易出现狡辩现象,为讯问创造有利条件。如:被告人陈某抢夺一案,因公安人员不是在现场而是接到报警后在其逃窜路上将其截获,而现场又缺乏目击证人。庭审时,被告人翻供,称公安人员在其身上缴获的装有3500元的塑料袋是其向叔父借的购房款。公诉人临变不惊,问:“你与你老婆关系如何?”被告人一时无法摸清公诉人意图,放松了警惕,答:“关系很好,从未发生矛盾。”公诉人继续问:“那家中的大事你们两人是否都要进行商量解决?”被告人回答:“是。”于是,公诉人出示了陈某妻子的证言,证实其家里并未购买房子,陈某也从未向其叔父借款。在公诉人继续逼问之下,陈某不得不认罪。
2.相互证伪法。即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巧妙地运用真实可靠、截然不同的证据,采取相互印证的方法进行对质,使被告人无可辩解,从而达到制服被告人翻供的目的。这种方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对于共同犯罪中,同案被告人之间互相推诿,主从关系不明,责任界限不明显,供认情节矛盾的案件,效果比较好。在对不同的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尤其要注意对与案件有关的细节进行讯问,因为,问得越细,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间供述的矛盾就越多,也就越有利于公诉人的指控。
3.声东击西法。此种讯问方式一般适用于有前科劣迹的惯犯、累犯,或被告人自认为自己作案的手段高明,不容易被公安机关侦破的被告人。在讯问前,公诉人要事先准备好讯问提纲,把拟通过讯问予以揭露的问题隐藏到其他问题中去。在讯问时,要注意在用语上含而不露,采用含蓄语、模糊语、双关语,尽量不暴露讯问的意图,声东击西。这种讯问方式使被告人摸不清公诉人的意图,从而作出真实的供述,这就为公诉人最终击破被告人抗拒的防线创造了条件,对于公诉人掌握整个庭审活动的主动权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矛盾归谬法。在实践中,尽管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况较多,但绝大多数翻供和辩解都是虚假的,与案件的真实情况之间必然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因此,庭审的翻供与其他证据之间、或者前后供述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在讯问中,公诉人要善于发现并利用这些矛盾,在被告人狡辩时可暂不否认或者直接反驳,而是以退为进,围绕矛盾,继续向被告人发问,步步为营,环环相扣,最终针对被告人供述中的矛盾,引出一个荒诞的结论,从而达到揭穿被告人谎言的效果。
(三)积极争取庭审主动
庭审是瞬息万变的,公诉人不能机械地按照事先准备好的方案进行公诉,而应当积极主动地根据庭审的变化,掌握庭审动向,并作出策略调整,积极争取庭审的主动权。
首先,在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或对证人进行询问时,要灵敏把握这些问题背后可能隐藏的意图。只有这样,在随后进行的法庭辩论中才能有所准备,坦然应对。在实践中,大多数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向被告人及证人发问和出示相关证据并不是毫无目的的,而是其通过缜密分析案件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试图通过一系列活动来证实自己的辩护观点的铺垫。因此,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辩护人发问,并根据证据的变化等情况,准确揣摩辩护人的辩护意图,预测其辩护观点。同时,公诉人还应当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将庭上预料到的辩护人要提出的辩护观点和庭前准备的答辩提纲进行对照分析,然后确定答辩的内容和角度,迅速做好答辩准备,争取法庭辩论的主动权。
其次,要灵活调整举证提纲。在庭审之前,公诉人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设计好举证提纲。举证提纲要注意体现案件发展的逻辑性、全案举动的系统性,并在此基础上预测出示每一个证据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并列明答辩提纲。但举证提纲并不是机械的,其应当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而作出相应调整。例如:对于自以为作案手段高明,现场又无目击证人的涉嫌共同盗窃的被告人,在其认罪的情况下,可依照“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的顺序进行举证。但在被告人翻供时,则可首先出示其同案犯指认其犯罪的供述,击破其企图依赖案发前订立的攻守同盟抗拒审判的心理。如被告人还不认罪,则可继续出示其盗窃过程中被监控摄录下的视听资料,完全摧垮其顽抗的心理,先行取得庭审的主动权等。
第三,要积极引导辩论的方向。被告人当庭翻供,大多在庭审之前与律师有过交流,并且,对于律师在法庭上为其开脱罪责寄予厚望。如公诉人在辩论阶段陷于被动,则被告人可能顽抗到底。因此,从某种角度来讲,公诉人在辩论阶段争取主动,对于被告人而言,将形成一种强大的心理压力。在实践中,有不少翻供的被告人就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主动承认罪行的。因此,从提高公诉质量,增强公诉效果考虑,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应当积极主动地根据案件需要,引导辩论方向,避免被辩护人辩护观点牵引,纠缠于案件的细枝末节。例如:辩护人针对公诉人发表公诉词时出现的纰漏,大加攻击。此时,公诉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回应。如果牵涉的问题影响案件的定性或量刑,则可委婉地承认纰漏,进而反守为攻。如针对辩护人观点,可作如下回复:“本公诉人的观点在前一轮未能阐述清楚,既然辩护人产生误解,现就辩护人的观点作如下答辩。”在接下来的阐述中,公诉人除了纠正自己公诉意见牛的纰漏外,还可针对辩护人辩护意见中的“死穴”进行批驳,变被动为主动。如果辩护人的意见对案件并无实质性影响,或者因为公诉人缺乏相应的资料或其他因素,难以对辩护人的观点予以有力的回答,则可表达为:“刚才辩护人的观点公诉人已充分了解,我方的观点在公诉意见中已全面地阐述,不再赘述。对于我方观点与辩护人观点的对立,请合议庭依据事实和法律予以充分考虑。”从而制止了辩护人继续纠缠,如辩护人再次就该问题进行纠缠,公诉人则可申请法庭予以制止。总而言之,公诉人应当在辩论阶段始终积极争取主动,控制辩论方向和辩论节奏,使被告人翻供的依据和理由在公诉人的阐述中土崩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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