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秘密侦查在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的运用
2006-12-29陈锦棠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1期
一、根据侦查对象的警觉状态所采取的秘侦方法
检察机关受理贪污贿赂案件的渠道主要有群众举报、发案单位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侦查中发现和投案自首等。由于受案渠道和举报、移送方式等的不同,因此侦查对象所处报警觉状态也有所不同。根据侦查对象所处警觉状态所采取的秘侦方法,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于侦查对象处于未有防备状态的案件
未有防备是指侦查对象对其犯罪事实或者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这一情况未有察觉,对将要受到检察机关的侦查未有心理准备。对于这种情况,侦查人员主要是做到:一是不能惊动侦查对象,不能公开直接和侦查对象接触;二是尽可能秘密查清侦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特点和上下关系;三是对侦查对象进行秘密监控;四是秘密取证,包括化装侦查、秘密查账、秘密查询银行、守候监视等秘侦手段获取基本证据。这样,就能做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案件的突破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在办理原新会区某镇广播站站长李某某挪用公款一案,我们在一宗不显眼的经济纠纷中发现犯罪线索后;一方面秘密监控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与有关人员秘密联系,提取证据。当获得有关证据后,立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突击,犯罪嫌疑人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不到两小时就交代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二百多万元的犯罪事实,从而侦破案件。
(二)对于侦查对象处于已有防备状态的案件
已有防备是指侦查对象对其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暴露已有所察觉,对将要受到检察机关的查处,已在心理上或其他方面做好了准备。这种案件,虽未经过调查,但已惊动了侦查对象,因此往往会出现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者避重就轻两种情况。如果侦查方法掌握不当,很容易使这类案件处于“夹生”或者“流产”状态。因此,对于这类案件,应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不同的侦查谋略和使用不同的秘密侦查方法和手段。一是对于经过串供、毁证等活动,使侦查难以人手的案件,不应急于强行突破,而是立足于隐形藏身,寻找其防备中的薄弱环节,如秘密询问证人,寻找其犯罪线索和串供、毁证的痕迹,秘密查询银行,以寻找赃款去向等。必要时还可以使用避虚就实方法,即是故意泄露一些真真假假的消息,主动促使侦查对象或犯罪嫌疑人进行活动,而暗中监视其与另一些关系人的接触及其他活动,从中突破案件。二是对于那些正在加紧串供、毁证、转移赃物等一系列反侦查活动的案件,应及时使用跟踪、守侯监视甚至技侦手段,加强对其监控,获取其反侦查活动的证据和其他犯罪证据,同时也可以使用内线侦查,即侦查人员打人犯罪分子内部,利用接近侦查对象或犯罪嫌疑人的机会从其内部获取线索和证据,从中证实犯罪。
二、根据侦查对象职务的不同所采取的秘侦方法
不同职务的人犯罪,其犯罪的目的和手段也有所不同,因此采取的秘侦方法也有所不同。从犯罪主体的职务来看,一般分为一般职务人员和重要职务人员二种。
(一)对于一般职务人员犯罪案件
一般职务人员是指没有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是担任级别较低的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这类案件由于侦查对象或犯罪嫌疑人职务较低,其关系网和保护层一般不会很复杂。对于这类案件,一是要通过秘密方式查清其上下左右关系,对于在上级机构中没有保护层的,特别是上级机构出面举报或领导积极支持查处的案件,可充分依靠他们的秘密协助,即秘密提供书证、账目、证人和线索;对于在上级机构中有保护层的,则应尽量避开其保护层。二是秘密询问对侦查对象所作所为不满而与其产生矛盾的人员,从中获取证据或线索。三是选择侦查对象的亲信、“马仔”作为秘密询问对象,从他们打开缺口。因为亲信、“马仔”与侦查对象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有的本身就是共犯,他们或多或少知道侦查对象的一些内幕或线索,有的甚至掌握重要证据。对于这些人员要善于制造或利用与侦查对象之间矛盾做好分化瓦解工作,从他们身上直接获取犯罪证据或线索。
(二)对重要职务人员犯罪采取的秘侦方法
重要职务人员是指在国家工作人员中担任级别较高的领导职务或者在国有企业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有一定政治关系和社会影响的人员。这类犯罪分子由于其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特殊性,侦查工作的开展往往会受到有形或者无形的压力,难度大。同时,由于某些技侦手段审批手续的限制,要在侦查初步阶段对其直接采取技侦手段较难,因此就必须从秘侦方面寻找出路,下足功夫。这类人员犯罪的案件,以受贿案居多,在案件中,这类人员往往不是犯罪的直接实施者,而是由其他共同犯罪人员直接实施。要最后突破这类案件,从行贿人或共同犯罪中地位较次的人员身上先行突破,往往就成为关键。具体可以采用“迂回包围,逐个击破”之法,即先对地位较次的行贿人或共同犯罪成员同时进行秘密侦查,可对这些人员采取跟踪、守候监视和必要技侦手段,以及其他秘侦方法,逐步缩小包围圈,最后把侦查的方向对准身据要职的犯罪分子;另外,也可以采取“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战术,即表面上只对行贿人或共同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并制造出一定的紧张气氛,暗中却加紧对要职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同时通过有关人员及其关系人要职人员之间的联系渠道,以及其他途径监视要职人员及其亲属活动,从中获取串供毁证等反侦查活动的证据,从而突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