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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模式的三个转变

2006-12-29许存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1期

  [编者按] 贪污贿赂犯罪严重腐蚀国家肌体,而贪污贿赂犯罪的猖獗与侦查手段的弱化不无关系。本期特组织了几篇这方面的文章,希望对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有所裨益。同时也希望从事反贪侦查的检察官把优秀的工作经验和自己的所思所想梳理一下,邮寄给我们。
  
  一、转变“以人立案”的传统模式为“以人立案与以事立案相结合”
  
  “以人立案”的传统模式特点是:侦查机关在掌握一定的贪污贿赂案件线索后,围绕线索反映的犯罪嫌疑人展开侦查,即犯罪嫌疑人明确,犯罪事实却隐而不明。现实中由于以人立案的局限性,往往令许多具有明显的犯罪事实的线索因犯罪嫌疑人不明确而被束之高阁,既放纵了犯罪又导致群众对检察机关失去信任,与刑事诉讼法要求“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任务是不符的。《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调查”,因此“以事立案”具有法律依据。“以事立案”的模式,在实践中就可以将被举报人的情况不具体但有一定的犯罪嫌疑的线索,进行科学的评估后,将一些符合条件的线索进入侦查阶段,进一步增强了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效果。“以事立案”主要有以下几种:(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案件,主要是公款去向不明的案件、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违规发放贷款的案件等。(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未确定,但犯罪行为还将继续的案件,这类案件为防止证据灭失,制止犯罪继续扩大,必须及时立案。(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当事人在逃的案件,也要及时立案,才能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在实践中,“以事立案”的新模式在贪污贿赂案件查证难度不断增大的新情况下具有很积极的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有利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实践中未能掌握实质证据的条件下12小时内突破犯罪嫌疑人侥幸顽抗的心理防线难度极大,采取强制措施又须在立案后进行,很多线索的调查就陷入了僵局,“以人立案”就存在极大的风险。而采取“以事立案”的模式,合法及时采取侦查措施和手段,加强审讯,有利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2)扩大了线索来源。“以事立案”的新模式改变了传统的犯罪嫌疑人明确并有犯罪事实才立案的要求,只要存在犯罪事实就可以立案,这样线索的来源就广了,同时在通过调查犯罪的事实的过程中还能进一步的深挖,确定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和发现更多的线索。(3)能够及时跟进侦查措施。“以事立案”不再需要借助“两规”、“两指”的手段,立案后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并加大取证力度,减少了“两规”、“两指”的缓冲,直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更大,更易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4)使侦查工作更具有隐蔽性。“以事立案”避免了明确犯罪嫌疑人,使侦查工作更具有隐蔽性,可以防止打草惊蛇,确保侦查人员保存和收集到更充分的证据。同时也可以减少和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以事立案”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对线索进行科学的评估。“以事立案”要避免草率立案、防止被滥用,建立线索的评估机制,只有对线索进行科学的评估后符合立案的条件才能立案。(2)克服“撤案就是错案”的思想。要改变传统的“撤案就是错案”的思想,撤案是刑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在案件终结后的处理手段,撤案说明案件不符合起诉的标准,是正常的司法程序。同时正确对待“以事立案”可能带来的撤案率暂时有所上升的现象。(3)克服“不破不立”或“先破后立”的传统。对于贪污贿赂案件的初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敢于承担风险,及时立案,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防止产生串供、订立供守同盟,防止证据的灭失,确保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的成案率。
  
  二、转变“有罪侦查”的传统模式为“无罪侦查”
  
  贪污贿赂犯罪“有罪侦查”的侦查模式,就是在立案后侦查人员在对嫌疑人的讯问、其他证据的收集等整个侦查活动都围绕收集有罪的证据。在当前的实践中转变有罪侦查模式已势在必行,主要原因:(1)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相符。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其主要任务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清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使有罪的人不能逃避侦查和审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法对收集证据规定: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侦查工作既要查清有罪的犯罪事实,也要查清无罪的事实。(2)存在较多弊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在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同时更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必要。由于在传统的“有罪侦查”模式下,侦查人员千方百计地去获取有罪的证据,在实践中就会出现剥夺犯罪嫌疑人权力、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现象,导致出现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等造成冤假错案。(3)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过早的、匆忙的、甚至草率地圈定犯罪嫌疑人,是对人权的侵犯。另外有罪侦查的调查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任何形式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都可能侵犯当事人的人权。改变传统有罪推定的旧观念,注意发现在侦查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发现无罪的证据,及时进行补救和纠正。不应该立案的,应立即停止侦查,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在侦查中保证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无罪辩解等的权力。在侦查过程不但要注意获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材料和口供,而且也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辩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责任追究。
  
  三、转变“由供到证”的传统模式为“由证到供”
  
  “由供到证”的模式特点是:侦查机关在掌握一定的犯罪线索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以获取口供,然后再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线索收集证据。如果收集的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出入,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贪污贿赂案件整个侦查活动的重点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整个侦查活动都围绕犯罪嫌疑人口供这一中心来进行。转变这种传统的“由供到证”的传统模式为“由证到供”已势在必行,主要原因:(1)克服现行侦查模式弊端的需要。“由供到证”的模式由于主要依靠口供,口供具有不稳定性,不利于发现案件的事实,有时甚至使侦查工作走弯路,还容易出现刑讯逼供现象,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2)是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可见,在口供和其他证据的关系上,法律明确要求把侦查活动的重点放在收集其他证据上,口供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传统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与法律的规定是不相符的,相反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3)是侦查模式演进的必然规律,是诉讼民主化的必然要求。伴随现代人权保障思想的发展、司法改革的深入、科学技术的发展等,“由证到供”代替“由供到证”的传统模式,是人类社会侦查模式演进的必然规律,是诉讼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转变“由供到证”模式为“由证到供”主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转变侦查观念。树立公正、秩序、效益为主要内容的侦查价值观,转变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为主不重视人权保障的旧观念,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转变以口供为侦查中心的旧观念。(2)完善侦查立法。在实践中,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所涉及人员大部分都是有权有势,导致证人不敢作证、不愿作证;与电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协作方面得不到有效的配合等问题,严重制约着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因此,必须完善对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立法,为提高侦查能力提供法律保障,如赋予贪污贿赂侦查部门运用一些特殊技术手段侦查的权力、建立证人的强制作证和证人的保护制度等。(3)提高侦查能力。重视对贪污贿赂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的学历水平、知识结构、侦查技能等,引进精通会计、金融、证券、外汇、计算机、心理学等方面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才,提高侦查队伍的专业水平,优化队伍专业结构,多培养出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专家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