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源头 动态监管
2006-11-14陆旭
陆 旭
要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势头,应从完善法规体系、管理机制、市场准入、动态监控等方面,不断探索新方法、新手段、新措施,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问题
1、企业主体责任有待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现象还很普遍。有些企业对挂靠经营的车辆存在失管现象。以在湖南常德查处的非法改装车“湘J11651”为例,该车的实际车主常德市顺昌化工有限公司每个月向注册车主常德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交纳200元管理费进行挂靠经营。前者基本没有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后者虽然各项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对挂靠车辆也有严格的管理要求并建立了档案,但有关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得到落实,既不及时掌握挂靠车的运输情况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也无法对驾驶员、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车辆非法改装等严重违法行为不知情,失管失控现象比较严重。
2、部门联动和协办机制有待实效化。有些省的部门联动和协办机制尚未建立,各部门还未实现相关信息的及时共享。如,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GPS监控中心至今尚未听说、更未执行去年颁布的《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和《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致使四川省内正在组织安装的GPS和监控平台不符合这两个标准要求。
3、安全监管工作有待细化。公安部门、交通部门设置的检查站,对于一些超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由于缺乏必要的卸载能力,只能对驾驶员处以罚款后放行,没有消除隐患。
4、专项整治有待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部门多,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其他部门,在日常监管中也难免会有交叉。产生交叉时,由于监管重点不尽一致,就有可能会导致为其他部门监管带来一定的困难。以罐车为例,对于车辆的装载重量,交通部门按轴核定,质检部门按罐体容积核定,公安部门按荷载质量核定,所以超载的数量难以界定。
5、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待进一步合理化。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一些规定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如《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跨省运输剧毒化学品,必须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接受运输目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押运人员的查验和审核。因此,在跨省运输剧毒化学品时,运输单位必须空车到运输目的地接受审查后,再返回发货地,才能装载剧毒化学品运往目的地,给企业造成极大浪费。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有待优化。各地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不足,应急救援队伍演练经费不落实的情况还比较普遍。
建议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本质安全度。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进行定期检验维修,提高车辆的安全性能。管理部门在积极引导企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引导企业逐步建立安全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各工作岗位人员责利较好统一的管理模式,并要尽快解决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的经营问题。
2、尽快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联动机制。建议各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沟通相关情况,当前要加速解决安全监管中存在的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建设、安装的GPS以及建立的监控平台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及专业研究机构的作用,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氛围。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指导,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并研究建立各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违章专项举报奖励机制。
3、严格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安监部门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检查,加大对悬挂警示标志车辆的检查力度;交通部门要经常深入运输企业,掌握企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从业人员情况。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区域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加强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的安全监管。
4、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实时监控。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利用GPS等科技手段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实行实对监控。建立危险化堂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提高应急救援、救助处置指挥和反应能力,将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
5、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议国家尽快建立区域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对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整合形成合力,提升应急救援能力。要研究建立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制定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突发事件的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6、进一步发挥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作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与事故调查中,要协调各相关部门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7、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标本兼治。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工作。要把强化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摆到重要位置,巩固专项整冶成果,真正实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目标。要把专项整治与日常执法相结合,为做好监管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8、在修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时,庄重新审视法理基础。目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没有强制性地要求单个责任主体对其相关联的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予以监督检查。对单个责任主体违法行为的制止与查处,主要是依靠相关政府部门的日常监管与执法。但是,某些责任主体的守法意识相对薄弱,仅仅依靠人力、财力有限的政府相关部门对其监督检查,难免会有监管不到位的地方。所以,建议采取双向闭环(责任主体之间相互监督)的管理模式,让各个责任主体担负起相互监督的责任,提高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广度与深度。
9、研究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对一些管理制度完善、措施到位、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经过严格的认证后,可不必对每一次生产经营行为进行逐项审批,而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强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