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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重点扶持的100家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确定等

2006-10-31

中国经贸 2006年10期
关键词:主管部门备案流通

1、商务部重点扶持的100家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确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网络

的步伐,商务部近日下发通知,确定了北京顺鑫首联绿色物流有限公司等100家商务部重点培育的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并核准了2006年支持这些企业的建设和改造项目。

商务部本次确定的100家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是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179家企业中,经过专家组进行公开评审而确定的,其中生产主导型企业10家,流通主导型企业51家,产销一体化企业39家。100家大型流通企业2005年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为384亿元,占总销售额的68%,2006年计划投资农产品相关项目246个,投资总额约为44亿元。

最后确定的100家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具有明显的区域特色,流通标准化、规模化较高,能够积极探索、推广现代流通经营模式,内部管理比较规范,将起着带动当地农民增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2、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通过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1日商务部第八次部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含其在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

(二)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三)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

第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

第五条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6个月内未能按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从事直销业务,该企业若要在上述地区开展直销业务,应按《条例》规定另行申报。

第六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第七条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力口的服务网点。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要求直销企业在本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但应说明理由。

直销企业调整服务网点方案,减少服务网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工作,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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