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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中关村企业融资的有益补充

2006-10-24陈智国

中关村 2006年10期
关键词:中关村信任民间

赵 弘 陈智国

民间金融,也称非正规金融,是指没有纳入我国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而游离在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金融交易活动。民间金融是金融抑制环境下,适应民营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产生和壮大的。中关村的融资环境优于一般地区,但中小型科技企业,仍普遍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探究中关村地区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探索适宜的民间金融形式,促进企业融资是中关村的有效选择。

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

民间金融发展的基础是非制度信任,包括私人信任和和不同层次的社群信任。民间金融主要表现为民间自由借贷、合会、典当、集资以及金融互助组织等五种形式。民间金融一般提供关系型贷款,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贷款成本,提高资金的可获得性,对中小企业融资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民间金融广泛存在。根据Christopher Woodruff(2001)对小企业融资状况的研究,在墨西哥创立阶段和创立后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分别只有2.5%和3%,从家庭或朋友处获得资金支持的比重更高。台湾的调查数据显示,在20世纪60~90年代,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民营企业的借款来源中,民间市场的比例高达35%以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支行的统计,2002年末温州民间金融占温州整个金融市场货币流通量的30~40%,民营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筹资总额达300亿元以上。除了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外,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也丰富了金融市场,其资金成本、交易便利的优势也给正规金融机构带来了竞争压力,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正规金融部门腐败的约束。

中关村的民间金融态势分析

民间金融在中关村科技企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关村存续时间较久的民营企业成立早期大多曾求助于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但是,与江浙闽一带活跃异常的民间金融相比,中关村民间金融尚未形成规模,这既与民间金融自身特点有关,也与中关村的环境有关。

基于对中关村1012家科技企业的问卷调查以及对个别企业的重点访谈,可以发现中关村民间金融发展存在以下特点:

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有效选择。对中关村企业的问卷调查中,17.7%的企业认为民间借贷是其获取资金的主要渠道,在外部融资中,仅次于银行或信用社贷款;26.5%的企业将民间借贷列入企业“前三位最重要的资金来源”。考虑到民间金融不仅包括民间借贷这一形式,中关村民间金融数额应该远高于这一数据。

中关村存在形式多样化的民间金融。就问卷中“企业目前开展民间融资活动的主要方式”这一问题,共有846家企业作答,其中过半的企业通过“向个人借入”筹措资金;“向股东、职工、社会集资”的企业也达到42.4%;“向企业或单位拆借”占有一定的比重;而商业票据转让或贴现、向典当行借入所占比重相对较少。

民间金融在促进中关村企业融资中仍大有可为。在对企业将来拟采取的外源融资方式进行的调查中,有30.2%的企业选择民间借贷; 32.4%的企业将民间借贷列入“前三位最重要的资金来源”。这表明,企业预期正规金融仍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在资金短缺时企业仍会将目光更多的投向民间金融。此外,就“贵企业认为中关村园区及协会应组织哪些活动推动企业融资”这一问题,认为“推动成立小额贷款机构”和“推动成立企业间互保基金”是推进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的企业分别占到了43.4%和35.1%,表明中关村企业对民间金融仍抱有很大期望。

法律法规限制了民间金融的发展空间。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国家均倾向于将各种金融形式纳入正规金融体系,实施有效监管。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中国政府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对民间金融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和取缔,颁布了《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同时,法律对于民间金融合法与非法的界定非常模糊,如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将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作为非法集资与社会集资、民间融资的主要界定标准。中小企业社会集资绝大多数未经依法批准,可能因此而被划为非法集资,导致民间金融开展缺乏法律依据。中关村地处首都,金融监管更为严格,民间金融发展空间相对于江、浙、闽一带更小。

中关村缺乏非制度信任基础。民间金融风险的控制主要依赖非制度信任。民间金融交易各方本身具有密切的关系或已经建立了信任关系,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民间金融不需抵押、担保仍能有效的控制风险,这也使得民间金融具有很强的地域特征。在中关村,植根于此的企业不多,企业之间较难建立长期稳定的经济联系,即中关村缺乏民间金融生长的非制度信任基础。中关村有90%企业是中小型科技企业,他们市场退出率很高,每年都有近三成的企业在中关村消失,能坚持2~3年的、成活的企业不多。除了信用风险之外,民营科技企业本身蕴涵了巨大的技术风险,加上科技投入所需资金量很大,在一个更新速度如此之快的企业群体中建立非制度信任,并通过这种信任融通资金可以说难之又难。

民间金融的资金特点与中关村企业的需求存在反差。现实中,民间融资多用于满足临时性资金需求,供应周期短、资金周转快,资金多来源于家庭、个人,具有分散性、市场化程度低等特点,资金持有人也不具备专业投资知识,对高新技术产业一般了解不够,缺乏长远投资眼光,注重短期回报。而科技型企业的资金需求一般具有投入周期长、风险大的特征,与民间资金的特点存在一定差异。对中关村企业而言,虽然有短期融资需求,但是更为缺乏的是长期性资金需求,这些资金要有稳定、长期的投入,具有很强的风险承受能力。这使得民间资金难以成为缓解中关村企业资金需求的主力军。

中关村的有益探索——中小企业信用互助计划

中关村各方曾就民间融资进行过多种有益探索,其中“北京中关村中小企业信用互助计划”影响较大。“互助计划”由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金融委员会组织推动,由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及其他单位共同出资设立互助担保公司负责计划资金的管理和日常运作,由商业银行作为计划的托管人。互助计划主要通过三种形式对成员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一是委托贷款,即委托商业银行将款项发放给亟需短期融资的份额持有人;二是提供担保,即由互助担保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担保,由银行发放贷款;三是提供反担保,即由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互助担保公司为贷款企业向合作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由银行发放贷款。互助计划还处于摸索阶段,还需要从争取政府部门配套资金、取信于商业银行及合作担保机构、完善计划风险补偿机制及管理人行为监督等方面进行探索。

关于中关村民间金融发展的思考

民间金融已经成为中关村民营科技企业获取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其发展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应重点把握民间金融的开展形式及作用方式,积极探索适宜途径,有侧重的发展适合中关村特点的民间金融形式,并加以规范和引导。

从民间金融的开展形式来看,以高层次社群信任为基础的金融互助组织应该引起足够重视。金融互助组织已经包含了非制度信任与制度信任融合的成分,以区域内建立的非制度信任(如长期合作产生的互信、企业家个人交往增进了解)为基础,通过制度设计加强了风险控制,在中关村这种“业缘”基础相对较好的地区具有明显优势。因此,应该大力支持“北京中关村中小企业信用互助计划”等非公有制经济促进会会员之间互助担保和资金融通的试点,探索金融互助组织有效运行的组织形式以及制度和机制设计。

从民间金融的作用方式来看,中关村民间金融应定位于解决企业短期性的小规模资金需求。向企业或个人的自由借贷形式,其资金量不大,可主要面向初创型或成长期企业;对金融互助组织和小额贷款公司,其相对专业,资金量也有保证,可以用来满足制造型企业短期的流动性资金需求,和风险投资形成功能互补,也可以用来解决中关村流通性企业的周转性资金需求,解决周期性资金短缺问题。此外,还可以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规范和引导企业内部集资,为企业筹集相对长期、稳定的资金提供通道。

在推动民间金融发展的同时,应充分认识民间金融可能带来的风险及其扩散性,可以从控制民间资金的投向来进行监管,引导资金投向实体经济,避免资金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转向投机领域;对合作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进行追踪监控,避免因业务扩张导致管理失控,最终酿成群体性风险;在合作金融组织和小额贷款机构等民间金融日渐成熟后,对于组织性较强、专业化程度高的团体逐步引导其向民营金融转化,将其纳入正规金融管理范畴。

(作者赵弘系北京社会科学院中关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陈智国,北京社会科学院中关村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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