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湖北看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经营模式
2006-10-20詹斌秦介飞董纯
詹 斌 秦介飞 董 纯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经营模式问题就是经营企业采取何种形式进行经营,实质是经营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责、权、利关系,尤其是经济利益关系问题。一直以来,众多学者、专家、行业管理人员和政府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应该采取何种经营模式最为有利于行业的稳定和发展做了大量的研究,但仍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
湖北省的主要经营模式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大多为公司化经营,并允许少数个体经营者的存在,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三种:
1.挂靠模式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权属于企业,车辆产权全部或部分属于驾驶员,企业与驾驶员的关系实质上为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由于出租汽车车辆产权全部或部分属于个人,企业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挂靠者在一定程度上无视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在乎企业的形象。因此,企业往往会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彼此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不服从管理的车主,按章办事,违规严重者立即收回其车辆经营权。采取这种模式经营的车辆约占湖北省出租汽车总量的83%。
2.代理模式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权和车辆产权均为驾驶员所有,驾驶员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企业为驾驶员提供证件办理、税(费)交纳、安全事故的协调等服务性工作,企业不承担驾驶员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驾驶员每月按时交纳少量服务费(管理费)。在合同期限内,企业按照挂靠经营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采取这种模式经营的车辆约占湖北省出租汽车总量的12%。
3.承包模式
出租汽车车辆产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均归属企业,由企业将出租汽车承包给驾驶员,企业与驾驶员的关系实质是劳动关系和经济关系,并同时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和经济合同。企业风险较大,如承包人对车辆不爱惜,遇到重大事故易逃逸等。因此,企业可加强内部管理机制,严格驾驶员的聘用制度,签署各项责任书,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定位跟踪。如发现违规严重者可立即收回车辆,令驾驶员退出企业。采取这种模式经营的车辆约占湖北省出租汽车总量的5%。
主导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现有主导经营模式下,存在产权不清、政府、企业、驾驶员三个主体权责不明,政府与企业、企业与驾驶员、政府与驾驶员、驾驶员与驾驶员之间关系不顺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不利于规模化经营,难以形成行业“品牌”
湖北省目前的出租汽车企业,迄今没有一家像上海大众、强生那样的“品牌”企业。即使是近2年相继组建的大通、华昌公司也仅是量的增加。在企业做大做强上,大体现的是量,强体现的是质,而大通、华昌这两家企业大是大了些,但还谈不上强,尽管这两家企业近两年来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上采取了许多措施,投入了较大管理成本,因其规模依然有限和时间尚短,加之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的困扰,“只大不强”的问题依然存在。
2.不利于集约化管理,管理水平难以提高
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都没有投入相应的管理成本,而是尽量压缩管理支出。那么,再到一些更小规模数十台车的企业,就更没有管理成本的投入。乃至于只包不管,以包代管,最终使得企业对驾驶员的管理落空,影响行业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下降。
3.驾驶员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无论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挂靠模式,还是占较大比重的代理模式,实质上,驾驶员既是经营者,又是投资者,企业每月收取固定的所谓的管理费,事实上基本不承担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而驾驶员不仅要承担投资风险,更要承担经营风险和安全风险,而且在具体经营过程中,驾驶员的休息、休假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等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即使是已经实行承包模式的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也采用收取首期承包金、高额承包费、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变相转嫁了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而且在收取高额保险费的同时,对驾驶员出现交通事故时的处理和索赔,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安全风险主要由驾驶员承担。而且部分企业未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为驾驶员办理和交纳社会保险费。
优化的主要思路
从湖北省的实际来看,造成目前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经营企业管理不力、发展乏力、驾驶员日益对企业不满的主要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分配,归结点就是车辆产权问题。因此,在湖北省推行公司化承包经营,明确车辆产权归属,是促进企业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现代化管理,提高自身规模和品牌,降低驾驶员负担,抵御市场风险的最佳模式。
1.基本原则
——企业为主,政府调控为辅的原则
选取什么样的经营模式,实质上是企业的经营方式问题,企业作为市场主体,选取适当的经营方式,提高企业和驾驶员的收益是其根本所在。政府必须制定行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给企业的经营和驾驶员的运营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逐步推进,稳妥操作的原则
推行公司化承包经营模式,必然要求企业承担更多的资金压力和风险,真正使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要求驾驶员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由于目前企业普遍规模偏小、经营理念落后,驾驶员成分复杂、素质不一等问题,因此,推行公司化承包经营模式,从目前的买断经营模式、挂靠经营模式向集约化经营和公司化管理模式转变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必须坚持逐步推进、稳妥操作的原则。
2.基本思路
引导出租汽车企业向上海的大众、强生公司看齐,做大做强。建立新型的劳动合同关系,理顺车辆产权与经营权的关系,理顺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经济合同、劳动合同,企业为驾驶员支付工资,缴纳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险金,增强驾驶员的向心力和企业的凝聚力。形成“产权明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格局。
措施之一:推行承包经营模式
毫无疑问,今后出租汽车客运发展方向是走集约化承包制,引导公车公营。即经营单位将产权明晰,具有完全处分权利的营运车辆,在与运输生产直接关系的经营活动中,最大程度地实现自主经营,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主体日趋合格。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合格主体的标志是:
●按照法定程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相关安全责任,内部管理机构健全并建立相关的内部规章制度;
●车辆产权清晰,企业有完全支配与处置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生产工具产权归经营者所有并相统一,经营者全额投资购买生产工具,利益风险共担;
●由经营者按照规定缴纳国家税费;
●企业管理规范,收入与成本控制制度健全;
●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制度规范,并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企业与驾驶员的关系应是一种雇佣关系;作为企业员工,享受应有的劳动报酬和劳保政策;
●企业与员工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要实行“双合同”制,即企业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经济合同,确保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权益不受侵犯;
●车辆驾驶员营运服务规范,质量标准明确,企业制定完善完整有效的安全、服务质量、教育培训制度,有车辆维修保障能力。
鉴于目前我国道路运输市场事实上存在着较多的代理公司、挂靠公司、托管公司等现象,经营主体不明确,产权关系不明晰,利益风险不共担,驾驶员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导致企业不象企业、个体不象个体,政府对企业、企业对驾驶员无法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问题,下一步应采取如下措施:
作为企业和驾驶员,一是鼓励企业和现有挂靠车主采取协商的方式,全额收购现有车辆产权(可适当给予补偿),或者将实物资本变成为货币资本,折价入股,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车主既是员工,又是股东,在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同时,通过按股分红,获得股权收益。二是支持现有挂靠车辆从母体公司脱离出来,或成为个体经营户,或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
作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一方面是引导,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采取收购、合作、租赁、兼并、承包、托管等方式,独资、控股、参股出租汽车客运行业,鼓励和指导对现有企业进行改组改制,通过改组改制和引进新生力量,淘汰不合格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是强制,根据行政许可期限、许可条件、服务承诺、行政合同以及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许可条件、不规范经营、不遵守服务承诺、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撤销行政许可,停业整顿,减少、中止或调整部分经营权等方式,让不合格企业在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让其彻底退出出租客运市场。
措施之二:推广经营合同示范文本
规范企业和驾驶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确保行业稳定的关键,经营合同又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最直接的体现。规范企业和驾驶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规范经营合同。全省应统一制定出租汽車客运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应明确经营权、车辆产权归属,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营运管理和收入分配关系,并把是否按示范合同文本与驾驶员签订合同作为对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大力推行示范文本,切实改变当前普遍存在的企业只收费不管理、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签订霸王合同等现象。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经营合同可分为A(承包)、B(挂靠)、C(代理)三类。在积极稳妥地推行A类示范合同文本的同时,为保持稳定,在过渡阶段,将B类、C类示范合同文本作为暂行方式。
措施之三:统一制定承包费(管理费)标准
承包费(管理费)标准是调整企业和驾驶员关系的核心。当前,统一承包费(管理费)标准是有依据的,各级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办发[2004]81号文件,会同当地物价部门在掌握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充分征求企业和驾驶员的意见,统一制定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企业执行。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段”、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