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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策引导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

2006-07-26武传利

银行家 2006年7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机构农户

武传利

从理论上讲,金融业与农业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支持”,而是两个产业间的纳什均衡。无视金融业和农业是平等的产业关系这一前提,过分强调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所谓“支持”,在实践中极易导致政府干预行为的不当和强化。金融机构和农户、涉农企业是平等的市场主体,追求合作共赢的目标。考虑到农业的弱质性,如果不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性业务进行明确界定,实际操作中很难处理“政策要求”与“商业目标”之间的矛盾冲突,最终的结果也许会“种瓜得豆”。

以往过分强调农村地区的“失血”,没有正视地区差异和现有制度和经济环境下有效信贷需求的不足。正规金融制度排除了没有合格抵押担保品的农户和中小乡镇企业获得银行信贷的可能。除小额信用贷款外,绝大部分农户不愿意也无力承担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而银行体系外的资金借贷(即影子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借贷双方交易的信息对称、高效率和较少机会成本等优势。若农户对资金的需求过多,则民间市场较高的利率(安徽省宣城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利率为5%~9%)自然会减少农户在金融机构的储蓄,从而降低资金流出的总体水平。

存贷比较低的农村信用社的剩余资金选择购买国债或转存同业,是对现有制度和经济环境约束的无奈。例如,地处安徽省泾县西北端的一家农村信用社,所在地农业人口占比达96%,由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每年返乡都能带来大量的存款,使该社历年来储蓄存款呈递增趋势。2005年末,该社各项存款余额3872万元,而其各项贷款余额仅为983万元,从资产盈利性角度考虑,只能选择贷款以外的其他方式。

过分强调银行信贷作用的发挥,忽视了财政金融的作用。从发达国家农业政策实施的情况看,财政金融所起到的作用远大于一般意义上的银行贷款,财政手段和政策性金融对于农业经济、农村建设所发挥的作用应得到更多的重视,财政性资金在补贴、税收、坏账核销、转移支付、担保等方面的投入应该不断加大向农村地区倾斜的力度。

对现有组织机构发挥作用的期望超过了农村金融制度和组织体系的创新和培育。严格地说,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金融尚未形成由监管机构、经营机构、中介机构(担保、咨询、法律、会计)和金融市场组成的完整产业链。在宣城绝大部分地区,正规金融市场仅有农村信用社这一单一主体,没有其他正规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笔者认为,农村金融制度和组织体系的创新及培育是当务之急。社区金融组织和合作金融的主要目标,应该是使当地的储蓄有效转化为对当地的投资。

对金融服务农村经济的评价存在简单化倾向。最常见的评价方法是从农业对一个地区GDP的贡献水平,或农业增加值与对农业的新增信贷投入的比较中得出金融支持的水平。金融与农业经济的关系比较复杂,地区差异是很重要的因素之一。例如在安徽宣城地区,2004年农村经济产值增长13.6%。但从金融指标看,其2000~2005年农村信贷增长始终在2%以下,同期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比由68%下降到44.9%,农业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约为20%(同期全国农业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为13.6%),农贷占农业增加值的比率(比率越高,说明农业生产效率越低)为 140%,比全国同期平均水平高了近30个百分点。从这些统计指标可以看出,宣城农业信贷总量上投入的规模偏低,但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

探索解决政策性金融缺失问题。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组织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合保险体,按照“政府组织、财政支持、商业运作”的原则,确定联保体的承保、理赔、风险准备、费率、财务管理、结算等相关制度和办法。把农业发展银行办成综合性农业政策性银行,使其充分发挥在农村环境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金融作用。建立农村地区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地区金融业发展提供必要的风险补偿。

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变革农村农田、林地作为生产要素不能流转的现状。根据当地实际,对于农村各类自然资源,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将其市场化,进而实现商品化和货币化。例如,在竹子之乡广德,可以建立竹林权的交易、流转机制,有效解决竹农和竹产品加工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进而破解融资难题。在现有土地管理制度约束下,开展集体土(林)地制度的改革试点。改变统一的单一贷款限制指标管理办法,增加农村信用社可用支农信贷资金。在对支农贷款进行合理界定的前提下,对其不良贷款在核销和税收减免上给予优惠。进行住房公积金和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转移,为农民成为稳定的产业工人提供必要的政策环境支持。总结研究广德县信用联社通过农业产业化担保基金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发放贷款的经验,确立专业合作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为其生存发展提供制度空间。

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依托人民银行主持建设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快农村地区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推进信用示范乡镇建设,对信用乡镇的信贷提供贴息等优惠政策。建立农户信用档案。以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为契机,选择农户融资活动相对集中的县或乡,开展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征信系统建设试点,减少农户贷款评级、担保等中间交易成本,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开发专门的信用软件,帮助涉农金融机构进行农户信用分析和风险管理,降低农户的融资成本,为金融机构科学管理信用风险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鉴于广大农村地区生产力水平低,农户既是生产单位又是家庭生活单位的特点,防止生病致贫或返贫也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大力推广2003年以来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经验,推动政府与保险机构共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有效化解因“无钱治病”带来的农户生产和还贷能力的丧失。

加快农村地区金融创新。目前,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业务停留在传统的存、汇、兑上,农村信用社甚至不能通存通兑。“供给创造自己的需求”,涉农金融机构应抓住新农村建设这一历史机遇,大胆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和技术创新,并以此推动农村金融组织的变革。拓宽农村科技企业融资渠道,允许其通过信托、债券、股票等多种金融工具融资。例如,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可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代为发放贷款,并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监管部门对这种既有助于规范民间借贷,又能拓宽投融资渠道的创新业务应予支持,使民间富裕资金依托当地金融机构实现就地有效配置。

创新保险代理、营销模式,依托现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络,使保险走进广大农村和农户。可利用价格机制,通过差别化的利率引导资金配置,纠正过高的民间借贷利率。

(作者系人民银行宣城中心支行副行长)

责任编辑:王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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