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依法办理房地产转让
2006-06-06
律师同志:
我公司于1996年,在郊区征用了农民的20亩土地,当时公司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公司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交齐后,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将该土地上的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现在我公司准备将该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请问如何依法办理有关转让手续?
解答:
从你公司反映的情况,该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手续齐全,具备转让条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的手续,就可以依法转让。具体方法:
一、签订书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该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2. 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 及 界限; 3. 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4. 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5. 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6. 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7. 违约责任。
二、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权属登记
1. 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之内,转让方可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相关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房地产转让合同等文件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成交价格。
2.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如果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3.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4. 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 房地产管理部门变更房地产权属登记,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有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1.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交齐土地出让金、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房屋已经建成,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才具备转让条件;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必须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才具备转让条件。
2. 经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 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5. 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6. 未经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如果你们公司准备转让的房地产,没有上述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况的,就可以按照程序,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