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游戏过程中致人伤残谁担责”等四则
2006-05-14赵利民
共同游戏过程中致人伤残谁担责
赵利民
[案例]2005年6月的一天,小学二年级学生江某、王某、李某放学后并没有立即回家,而是玩起了“砸仗”游戏。江某为一方,王某和李某为一方,双方互相用小土块、小砖头、小塑料瓶等物砸掷。突然,江某一声惨叫,立即用手捂住左眼,鲜血顺着手指流下来。江某随即被人送往医院,院方证实江某的左眼被锐器击伤,造成眼球破裂,左眼已完全失明。江某的父母要求王某和李某的父母赔偿,王某和李某的父母也都认为应该赔偿,但前提是找到责任人,而他们都认为对方是责任人。由于双方争执不下,江某的父母遂将王某和李某的父母一起告上法庭。
[说法]2001年1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一条被称为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案中,王某和李某都向江某投掷了物品,到底是谁投的东西砸中了江某的眼睛的确难以确定。但法院查清了一项重要事实:在整个过程中,王某始终是以塑料瓶砸江某,而李某始终是用小砖头砸江某。根据常识,用塑料瓶远距离砸人是不可能造成对方眼球破裂受伤流血的,而用小砖头砸人则有可能带来对方眼睛受伤的后果。因此,我们可以推断,李某砸小砖头的行为与江某左眼受伤存在因果关系。由于侵权人李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的父母赔偿江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万元。
邀请朋友吃饭受到损害是否需要赔偿
周玉文
[案例]去年9月下旬的一个中午,田某的好朋友孙某的饭店开张,邀请田某等许多亲朋好友前去光临捧场,田某和其他几个朋友每人凑了150元钱为饭店买了花篮、牌匾等物品以表示祝贺。当天下午田某在饭店吃完饭回来后就上吐下泻,到医院检查诊断为食物中毒,花了1500余元,住院8天才痊愈出院。事后得知,是饭店购进的鲜鱼中混进了有毒鱼,而有毒鱼恰巧就放在了田某这桌,这桌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中毒现象,但田某最重。请问,田某可以让孙某赔偿吗?
[说法]田某的损害是否应当由孙某来赔偿,关键是看田某的请客是否具有经营的性质,如果具有经营的性质就应当赔偿;如果是私人之间的友情请客,因孙某没有重大过失就不应赔偿。从本案反映的情况看,可以认为孙某此次请客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经营性质。孙某饭店开张宴请田某及其他亲朋好友,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扩大饭店的影响,是商家开展经营活动的一种通常方式,且田某等人也买了物品表示了祝贺,其性质已经不同于一般的表达私人友情的家庭宴请。因此,可以认为田某等人和饭店之间形成了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或者说田某等人属于消费者,孙某是经营者。无论是从合同关系还是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讲,孙某都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因此,孙某应当赔偿田某的损失。
学校可以让“起哄”学生退学吗
熊铭贵
[案例]某大学有学生晚休时间熄灯的规定。2005年9月的一天晚上,某大学照常熄灯,招致一部分学生的起哄,贺某是起哄学生之一。事后,学校以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扰乱学校稳定为由,对贺某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但并未向贺某送达该处分决定,也未告知其申辩、申诉的权利。不久,贺某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学校对其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说法]首先应明确的是,根据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具有作出勒令退学处分决定的法定职权,但高校在行使这一职权时要遵守相应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58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第59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由于勒令退学涉及被处分者的受教育权利,因此,作出一些必要的规定是应当的。但是,经法院调查,学校对贺某退学问题的处理存在以下问题:(1)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并没有作充分的调查,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没有听取贺某的陈述和申辩,没有出具处分决定书;(3)没有告知贺某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有鉴于此,法院认为,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撤销了某大学对贺某作出的处分决定,判令该大学让原告贺某返校学习。
未满16周岁能否申领身份证
叶和礼蔡运光
[案例]冯某是一名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因冯某要跨省到体校学习,如果办有居民身份证并随身携带,对于冯某的出行将方便得多。于是,冯某就问了父母和许多长辈,他们都说要等满了16周岁才能办理。请问,他们的说法对吗,难道未满16周岁就不能申领身份证吗?
[说法]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2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同时,该法第5条还规定:“16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10年、20年、长期。16周岁至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同时,按照相关规定,未满16周岁的公民,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综上所述,你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但由于你未满16周岁,因此,在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必须由你的父母或监护人代为申办,其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