绯闻传播链与谋杀案
2006-05-10谭爱芳等
谭爱芳等
一
今年48岁的黄敏是广西北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副主任,她的丈夫是北海市某单位的局长。和她同岁的房玲是北海中医院的检验科主任,黄敏和房玲已经有30多年的友谊,当她们还读中学的时候就是铁姐们。黄敏天生丽质,房玲也容颜姣好,两人都是学校宣传队的骨干。特别是黄敏,不但楚楚动人,而且能歌善舞,被追捧为校花。黄敏对那些懵懵懂懂的愣头青根本不屑一顾,高傲的她一直是男同学心中的冷美人。性情温顺的房玲倒是颇有人缘,同学们都喜欢把心事向她诉说。由于房玲和黄敏是闺中密友,一些喜欢黄敏的男同学都通过房玲来打探黄敏的事情,谁喜欢黄敏,黄敏对别人印象如何,房玲全都了如指掌。
1977年,黄敏考上了广西医学院,房玲则被广西护士学校录取。1979年毕业后,黄敏分配到北海市人民医院做护士,房玲分到北海市中医院。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个昔日年轻漂亮的女人都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黄敏嫁给了一个前途无量的官员,后又弃医从政,调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从一般公务员升任社保中心副主任。房玲却没有黄敏这么运气好。她嫁的老公是个工人,企业效益不好,下岗在家。他们还有个儿子在上大学,家里一切开销全都靠房玲一个人撑着。
地位和
经济的悬殊都没有阻挡这两个好朋友的友谊,多年来两人一直密切来往着。谁都没有看出来,在两个密友之间潜伏着一个可怕的危机。
2004年8月3日,房玲和老同学在北海大道的一家酒楼喝早茶。因为太早,她没有惊动爱睡懒觉的黄敏,可是黄敏还是直接找了过去。中午12点早茶散去,黄敏提出要送房玲回家,大家看着房玲上了黄敏的小车后,却没想到房玲就此从人间蒸发了。
当天晚上,房玲的丈夫在家左等右等,就是不见妻子回来,手机也关机,一种不祥之兆令他坐立不安。8月5日,房玲还是没有音讯,她的丈夫急匆匆到派出所报案。8月6日,黄敏的老同学聚会,主要为了寻找房玲。大伙都问黄敏:“知道房玲去哪了吗?那天是你送她回家的,她失踪几天了。”黄敏吃惊地摇摇头。
8月8日,在北海市区广东南路与疏港大道交界处附近树林的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警方立刻赶赴现场勘查鉴定:女尸衣着整齐,肢体完整,尸体腐败,头部有钝器击伤痕迹。初步认定死者是房玲,死亡时间约为5至6天。
房玲生前没有任何仇人,也没有债务纠纷。从尸检报告上反映,房玲死前没有打斗的痕迹,身上的财物也没有丢失,不像是被劫杀。种种迹象表明,她很有可能是在毫无防范的情况下,被所熟悉的人杀害的。警方开始挨个排查房玲的社会关系,焦点最后落在黄敏身上,大家都指证房玲失踪那天是她送房玲回家的。黄敏镇定地告诉警察,那天她把房玲送回家后就去了好友赵东胜那里。赵东胜在接受警察调查时,连连点头说8月3日中午12点半,黄敏确实与他在一起。
案子就这么悬了起来。主办这个案子的警察脑海里老是挥不去黄敏的影子,但是黄敏和房玲是最要好的朋友,从表面看没有任何杀害房玲的动机。而且在接受警方调查的这段日子里,黄敏照样正常上下班,丝毫没有任何异常表现。
就在调查陷入困境的时候,赵东胜自首又让整个案子出现转机。
8月25日早上,赵东胜来到北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支支吾吾地说他作了假证。原来,8月8日警方开始调查的时候,黄敏找到他,惶惶恐恐地说,那天她是最后一个见到房玲的人,担心会被警察误认为是杀人凶手,恳求赵东胜帮她作伪证,说那天和她在一起。作了伪证的赵东胜左想右想觉得不对劲:“既然没杀人,何必怕被调查呢?”经过再三斟酌,赵东胜还是选择向警察说实话。
“无缘无故为什么找人作伪证?一定有猫腻!”当天,警方就传讯了黄敏。经过一番智力较量和心理战术后,黄敏终于交待是自己杀害了房玲。
二
房玲被最要好的朋友杀害,这一消息传开后大家都非常震惊。养尊处优的局长太太与女医生有什么深仇大恨?随着审讯的展开,谜底初露端倪。
原来,进人中年后,黄敏为渐渐逝去的青春焦躁不安起来,频繁地往美容院跑,可是眼角还是不可阻挡地出现了鱼尾纹。更烦恼的是,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40多岁的人了,脸上还疙里疙瘩地长出了很多暗疮,用过很多药,疙瘩没有治好,整张脸却被大块大块的蝴蝶斑覆盖。看着镜子里的自己变成残枝败柳,想起曾经的青春漂亮,黄敏心里实在不是滋味。为了留住渐行渐远的美丽,黄敏只要听说哪里有美容新妙方,就要跑去试—试。
房玲对黄敏如此注重容颜很不以为然,多次劝黄敏正视自然规律,花多大的代价也留不住青春。黄敏很生气,年轻的时候自己什么都比房玲强,可是人到中年后,自己在美容方面不知道花了多少钱,却比不上从不修饰的房玲,Jb理开始不平衡。有一次,房玲路过一家美容院,正好遇到黄敏做了换肤从美容院走出来。房玲大呼小叫起来:“你怎么又跑美容院了?跟你说没有用的,看你脸红得像个猴子屁股!”房玲的话引得路人观望,黄敏没好气地白了房玲一眼说:“你才像呢!”房玲见黄敏生气,就不再吱声。她知道黄敏自小就好强。既然她热衷美容就由她去吧。
不久,分别了20多年的老同学在一家酒楼聚餐。黄敏迟到了,当她刚进入包厢时,房玲大声叫起来:“我们青春美丽的黄小姐终于来到了。”同学们轰地一声笑了起来。这笑声在黄敏听来特别刺耳,她感到房玲是故意戏弄她。“明明40多岁的人了还叫我黄小姐,分明是当着老同学的面耻笑我人老珠黄。”
老同学聚会,大家谈论的都是年少时一些青涩的初恋情结,当年那些朦朦胧胧的恋情现在全成了酒桌上的笑料。“陈亮当年暗恋黄敏,现在是否仍秋波传情呀?”房玲一语惊人,大伙纷纷揪住陈亮,逼他从实招供“风花雪月”的故事。
黄敏的同学陈亮现在是一家单位的司机,为人憨厚老实。他笑呵呵地任由老同学拿他开心,不予反驳。黄敏急了,因为她的丈夫现在已经升任局长了,自己稍不留意就会毁了丈夫的名誉甚至家庭。她急忙解释和陈亮之间什么事也没有,老同学们见她满脸通红挺好玩,越发来劲起哄。黄敏怨恨地盯了房玲一眼,房玲丝毫没有觉察出自己无心说的这句玩笑话,在黄敏心里埋下了仇恨的种子。
那次聚会后,老同学之间的沟通越来越密切起来。大家三天两头聚餐,每次聚餐黄敏和陈亮就不可避免地成为谈笑中心。有的同学还绘声绘色地讲述黄敏和陈亮手挽手在银滩散步,那样子仿佛确有其事一般。
其实;在黄敏心里对陈亮确实有那么点好感,经大伙一说,这种好感更加膨胀。不过陈亮却对黄敏丝毫没有那个意思,有时候黄敏给
他打个电话,他都是客客气气地问她有什么事,弄得黄敏不知道该说什么。“到底年华已逝,再也没吸引力了!”黄敏顾影自怜,“都怪房玲!要不是她瞎说那些话,也根本勾不起自己这份伤感。或许,她明明知道我青春不再,才故意这么制造谣言,让大家看我的笑话。不然,她怎么选择傻乎乎的陈亮开涮?”黄敏越想越愤怒,恨得牙齿咬得咯咯响。
三
2004年5月的一天,黄敏的一个远在香港的老同学给她打来电话:“听说你和陈亮好上了?”黄敏赶紧辩解说没有,那位同学苦口婆心地劝道:“无风不起浪,大家都这么说,连在加拿大的老同学都知道了。你怎么那么糊涂,放着好好的局长夫人不当,搞什么婚外情嘛!”黄敏生气地挂断了电话。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我还没干坏事,也传那么远,太冤枉了!”黄敏把所有的怒气都转嫁到房玲身上,认为绯闻传播始作俑者一定就是房玲。
“要想遏制绯闻传播,只有先堵住源头,除掉房玲!”这个念头一浮现脑海,黄敏自己都惊出一身汗。但是,仇恨很快就压住了恐惧,一个复仇计划悄悄酝酿出来。
黄敏有个堂弟黄海家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坡帮村。由于家境穷困,黄海没有读完初中就在家里务农。2004年7月,黄敏写信给黄海,说给他在北海介绍工作,问他是否愿意来北海?黄海一听欣喜万分,匆匆背上简单的行装就来投奔堂姐。黄敏通过朋友帮黄海在北海市广州湾路一家酒店找到了一份工作,月薪500元。黄海对堂姐感恩戴德,拍着胸脯对黄敏说:“堂姐,以后有什么需要我帮忙的你就开口,我赴汤蹈火在所不辞!”
“真的吗?杀人也做?”黄敏半开玩笑半认真地问。
“敢!”黄海不假思索地回答。
黄海在酒店打工半个多月后,黄敏把他接到一家高级饭店。几杯酒下肚后,黄敏试探着说:“堂弟,我想叫你帮我除掉一个女人。这个女人坏透了,到处造谣传播我的绯闻!”没想到黄海竟爽快地点头答应。黄敏掏出200块钱,叫黄海去买尼龙绳和刀,等待她的通知。
8月3日一大早,黄敏开车接黄海,她交待黄海坐在后座上,通过倒车镜看她的眼色行事。一切安排妥当后,黄敏开着车来到房玲家,不巧那天房玲与同学喝早茶去了,黄敏掉头就来到北海大道一家茶楼,交待黄海在车里等候,自己则上楼去找房玲。
聚会的老同学见黄敏来了,热情招呼。黄敏紧挨着房玲坐下,不动声色地与大家闲聊。直到中午12点,大家才逐渐散去,黄敏对房玲说:“我开车送你回去吧。”房玲以前经常搭乘黄敏的顺路车,她什么话也没说就钻进了黄敏的车里。开车后,黄敏向房玲介绍了她的堂弟,说要先送堂弟到广东南路去。广东南路是一条很偏僻的路,过往车辆很少。当黄敏的小车来到这条路时,她放慢了车速,不停地在后视镜向黄海使眼色。
坐在后座上的黄海抓着尼龙绳迟迟不敢下手。房玲看到黄敏在使眼色,奇怪地问:“你在干什么?”黄敏以为杀机暴露,便对黄海喊道:“你怎么还不动手?”黄海跃起来用尼龙绳死死勒住了房玲的脖子,黄敏停下车按住房玲,几分钟后,房玲就面条似的软了下去。黄敏发动汽车又开出一百多米后,把尸体抛到小树林的水沟里。尔后,黄敏付给黄海14700元的酬金。
2004年8月27日晚,专案组经过两天两夜的伏击,在北海市区宝谊大厦停车场将黄海抓获归案。经审讯,令警方大吃一惊!黄敏不仅要干掉“绯闻源头”房玲,而且曾两次策划实施暗杀老同学肖某某、张某,她认为这两位老同学也是“绯闻传播链”中的一环。怎奈天不遂人愿,黄敏的连环谋杀意外流产。消息传开后,黄敏的老同学们一个个闻之色变。旅居加拿大的老同学吓出一身冷汗:“天哪!太恐怖了,幸亏她被抓了,否则,保不准这个大陆女官员还会漂洋过海追杀到境外呢!”
2005年11月1日,北海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判处黄敏死刑;鉴于黄海犯罪时未满18周岁,判处无期徒刑。
(摘自《蓝盾》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