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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一定要办保险公司吗?

2006-04-25刘光卓杨江英

银行家 2006年4期
关键词:保险业务脆弱性寿险

刘光卓 杨江英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但我国金融系统以金融控股公司形式持有保险公司(包括较大份额的股权)和以银行为母体的形式持有附属保险公司的金融混业经营已是客观存在。国内已经起步并直接拥有银行保险的金融企业有中信保诚(中信集团与英国保诚人寿保险合作,股权对半)、光大永明(光大集团与加拿大永明寿险合作,股权对半)、招商信诺(招商集团与美国信诺寿险合作,股权对半),工商银行通过其工银亚洲持有中保国际9.9%的股权,而中保国际持有太平人寿保险24.9%的股权。2006年1月18日,中国银行旗下的号称“中国第一家标准的银行保险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南京正式开业,国内其他几家规模较大的银行也正在积极准备建立自己的保险公司。

是不是银行一定要有自己的保险公司呢?笔者以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因为银行建立自己的保险公司,将不得不考虑这样一个问题:一般来说,寿险公司从建立之日起至少要6年才能开始盈利,如果银行拥有自己的保险公司,短期内势必影响股东的收益;长期而言,和银行自己的产品相比,是否能够取得更高的回报率还是未知的。特别是在国内银行业尚有大量不良资产、盈利能力普遍较弱的情况下,银行打算建立自己的保险公司更是要谨慎行事。

我们来看看美国花旗银行的案例。1998年,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合并组成一个全能性的金融服务集团—花旗集团,时隔7年之后,即2005年1月31日,美国花旗银行将旗下的的旅行者寿险和年金公司及几乎所有的国际保险业务(墨西哥除外)卖给美国大都会寿险公司,这是继花旗集团2002年出售旅行者财产险公司之后的又一重大战略调整。花旗集团仍然可以获得代理保险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同时更加专注于原本熟悉的银行业务。这个案例至少可以这样认为,拥有自己的保险公司并不总是银行最好的选择。

英杰华保险公司是英国一家历史悠久、享有盛誉的保险公司,它与银行的业务关系当中,既有非常简单的代理销售关系、也有和银行共同建立的合资企业,各种不同的合作关系都能产生价值。所以,对公司和银行来说,合作形式并不重要,关键是所采取的合作形式不阻止公司效益保持应有的增长速度。

新经济时代市场竞争的法则已经不再是大鱼吃小鱼,而是快鱼吃慢鱼,谁领先于竞争对手开拓新的市场,谁就能获得更大的利润。因此,公司竞争战略应该着眼于找准最能产生价值的创造点。而银行在决定是否拥有保险公司股权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到能否承受上面所提及的较长资金回报周期,还要考虑到自己对保险行业的理解及相关经营能力、人才储备、银行与保险之间企业文化及其它资源的整合、开发具有创新性的产品、建立更有效率的业务系统等,同时还会受到哪些限制等。所以重要的是不管你选择哪种模式,首先要考虑的是,银行如何实现股权拥有权的价值。

从风险角度考虑,银行考虑拥有自己的保险公司同样需要慎重决策。由于银行在财务上具有很高的“杠杆效应”,银行为损失提供补偿的空间很小,使银行体系存在很强的脆弱性。而我国保险行业近几年来一直被诚信问题所困扰,如果公众知道银行在销售银行产品的同时销售自己的保险产品,就会加剧存款人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并使公众预期的不确定性提高。因此,当银行保险出现问题时,存款人很难甚至根本不会去区分哪些是银行的问题,哪些是保险的问题。所以,一旦银行自己的保险业务出现较严重的问题,在没有退路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引起存款人的猜测,使得原本信用程度较高的银行业务也会遭到怀疑,而这种猜测所引起的恐慌,甚至会导致挤兑风潮,从而使银行体系从整体上受到伤害。正是这个原因,银行企业被认为具有先天的“脆弱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的业务从传统领域直接扩展到保险领域,将势必增加银行的脆弱性。这种脆弱性所带来的风险不仅是一家银行自身的风险,也可能影响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从而加大整个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

因此,在市场效率难以得到保证,又存在一定经营风险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认识到在银行保险资本融合时银行在保险业务中取得成功的难度。当然,并不是说银行根本不能做保险业务,而是不要为一时的国际经验所迷惑,不要随便照搬照抄或者随意排斥简单的代理销售模式。从国内银行的角度来看,我们必须考察,到底我们期望得到什么,我们怎样才能既符合当前的经济背景和法律的要求,又符合自身业务发展实际,能最大程度创造股权拥有权的价值?

责任编辑:柯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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