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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与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

2006-01-19王胜邦

银行家 2006年1期
关键词:充足率支柱当局

王胜邦

新资本协议确立了以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为“三大支柱”的资本监管框架。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以下简称“第二支柱”)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四个原则,为各国建立完善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框架提供了指导性意见。一是银行应具备一整套程序,用于评估与其风险轮廓相适应的总体资本水平,并制定保持资本水平的战略;二是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和战略,以及监测他们并确保监管资本比率达标的能力,若对检查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三是监管当局应鼓励银行的资本水平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超过最低要求的资本;四是监管当局应尽早采取干预措施,以防止银行的资本水平降至防范风险所需的最低要求之下,如果银行未能保持或补充资本,监管当局应要求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欧盟实施第二支柱的初步方案

为推进各成员国实施新资本协议,尽量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各国间的不公平竞争,欧盟出台了资本监管指令(Capital Requirement Directive, 简称CRD),其中对第二支柱的实施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CRD第123条强调信贷机构必须建立一套与风险状况挂钩的资本评估程序(Internal Capital Adequacy Assessment Programs, 简称ICAAP)。ICAAP必须与机构的性质、规模、风险程度和业务复杂性相适应,实行正式的文档化管理,并成为风险管理过程和决策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ICAAP必须是以风险为本的,并具备前瞻性,应覆盖所有已经和可能存在重大风险。ICAAP必须建立在风险准确计量和审慎的评估程序之上,并产生合理的评估结果。

监管当局的评估程序。CRD第124条规定监管当局应建立一套正式的监管评估检查程序(Supervisory Evaluation and Review Programs, 简称SERP),以检查信贷机构内部评估程序的稳健性、评估机构风险状况和资本水平。SERP应适用于所有信贷机构,并覆盖所有业务、重大风险和内部控制,SERP的频率和强度应与单个机构系统性的影响、规模和业务复杂性相适应,但最低应每年进行一次,以确保及时更新和准确性,并且SERP应成为监管当局全面风险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除第一支柱覆盖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外,SERP还应包括贷款集中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如利率突然和意外的变化导致机构经济价值下降超过资本的20%,具体标准可由各国监管当局自定)、实施内部评级法(The Internal Rating Based Approach,简称IRB)的机构实施压力测试以反映外部冲击对资本的影响、流动性风险、担保抵押的剩余风险、资产证券化实质性风险转移情况等。

监管当局对信贷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CRD规定信贷机构与监管当局之间应加强交流和对话,监管当局在评估单个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时也要进行同类的比较。如果监管当局对信贷机构的内部评估程序和资本充足水平不满意时,可以对商业银行提出额外的资本要求,即所谓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并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改进ICAAP。对存在一些严重缺陷的机构要求其提取专项损失准备(因欧洲国家没有建立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监管标准)或对特定风险资产进行资本扣除。更为严重的限制其业务和机构扩张,责令其降低业务、产品和系统中的风险。

监管披露和问责要求。CRD第144条要求,成员国监管当局应披露有关的法律、规章和指导原则,以及适用欧盟统一法规时各国自行选择的方法和自由裁量权。各国监管当局应公布实施SERP的一般标准和方法,以及主要的汇总数据,以能够对成员国实施方法进行有意义的比较,为此欧盟正在着手制定统一的报表。

欧盟成员国目前正在按照新资本协议和CRD的要求,改进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程序。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将在2005年年底前出台SERP第一轮征求意见稿,2006年进行实验性评估以及自愿评估,2007年开始进行法定评估。FSA认为实现从现行的资本充足率评估框架到第二支柱的转变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监管资源约束,如何与批准信贷机构实施高级资本计量方法相结合、如何校正第一支柱各种计量模型的参数、评估经济资本计量模型,如何将第二支柱的资本要求与第一支柱资本要求结合起来,如何保证监管人员对商业银行的ICAAP做出一致的判断等。

澳新银行的内部资本评估程序

澳大利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举措可以以澳新银行(ANZ)为例。为最大限度实现新资本协议可能带来的收益,ANZ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经济资本评估程序,并将经济资本运用到决策过程和资产组合管理中。ANZ资本管理目标是为高效率地实现银行业务战略目标提供稳定的和分散化的资本支持。ANZ认为商业银行资本要求应同时满足经济资本、监管资本、实现外部评级目标三方面要求,并追求资本利润回报最大化。ANZ的资本评估程序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过程的监督、内部控制、稳健的资本评估、全面的风险评估、监测和报告五个环节。

董事会的监督是通过其集团资产负债委员会(Group Asset and Liability Committee)下设的资本管理政策委员会(Capital Management Policy Committee, 简称CMPC)具体实施。 CMPC由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财务部门、风险部门、新资本协议项目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集团经济资本、监管资本、经济增加值和准备金政策的制定、报告和监测。CMPC还进一步将监督职能分解到各级资本经理。

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保证经济资本体系稳健运行的关键。ANZ内部控制部门负责监测经济资本体系运行的合规性、评估模型关键数据的准确性、审计风险管理过程、独立评价经济资本模型的方法论和控制框架、组织对经济资本模型表现以及关键变量、假设进行验证和返回检验。

ANZ认为资本评估必须是保守的,从而为经济资本提供一定的保护,主要包括保持较大幅度的资本剩余、在建立资本计量模型时对参数和假设估计采取保守的态度、不将普通准备纳入经济资本、不认可未来盈余、对分散化效应的保守估计等。

ANZ的经济资本体系涵盖了集团内所有机构,对关键风险(发生大额非预期损失可能性较大的风险),全部采取了风险模型进行计量,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等。对于其他采取以会计标准为基础的衡量方法,即以风险暴露的数量乘以一个固定比例,如固定资产的风险、商誉(全额从资本中扣除)等。

为支持经济资本体系的运行,ANZ开发了一套复杂的报告和分析体系,并将经济资本配置与业绩考核挂钩。各个层面的经营单位输入相应的业务财务数据可以计算经济资本和经济增加值,在上报过程中纳入业绩考核体系。全集团大约1800家经营单位都纳入了该体系中。

美联储对银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监督检查的要点

美联储认为,评价银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的重点是资本充足率而不是银行内部的资本配置,应同时评估资本充足率的绝对水平和在同业中的相对位置,应全面评估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资本计量和资本规划。

评估银行对所面临的各种重大风险计提的经济资本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审慎标准,如损失定义、置信度、时间区间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二是信用风险模型结构,包括如何对借款人进行评级、如何计算迁移概率或违约概率、如何计量风险暴露、如何处理风险缓解因子、如何处理借款人的关联度、如何估计损失分布等;三是模型校正和执行,包括采用何种数据来校正模型参数、损失分布重新估计的时间间隔等;四是验证和文档,包括采用何种方法验证模型参数,是否实施返回测试,如何对关键参数实施敏感性分析,如何进行压力测试等。在此基础上,监管人员还应评估商业银行不同风险资本要求的加总方法,即考察不同风险关联度假设的合理性。

美联储认为,应审慎评估经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批准的资本规划,以及相关的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治理情况,审查商业银行资本目标确定的依据,银行如何在监管资本、经济资本和实现外部评级目标所要求的资本之间保持平衡,资本的可得

性,银行如何披露资本充足率等。

启示和借鉴

银监会2004年2月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借鉴了第二支柱的总体要求,特别是《办法》第三十七到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基本达到了第二支柱原则三、四的要求,为监管当局依法审慎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奠定了法规基础。银监会已明确提出将来要按照内部评级法对大型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但就目前状况而言,无论是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资本充足率水平,还是监管当局的技术准备,都与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开展新资本协议准备工作的经验,稳步推进向新资本协议过渡的进程。

尽快公布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指引,指导商业银行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新资本协议虽然未指定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具体模式,但规定了一系列最低要求,包括内部评级体系、数据维护体系、质量监控体系和参数量化体系等各个方面,其目的是确保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稳健运行,并能够产生合理的计量结果。监管当局应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制订相应的监管规章,为商业银行收集整理数据、开发评级模型、规范内部评级体系的运作提供具体的指导,减少商业银行建设内部评级体系的盲目性,少走弯路,降低合规成本。

完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提高资本监管有效性。为确保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的稳健性,监管当局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管评价程序,其不仅要验证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评估的全面性、资本评估的审慎性,还要检查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满足最低要求的情况,以及评估第一支柱未充分考虑各类风险的资本计提的充足性。同时这也是确保监管人员审慎使用主观判断,提高监管透明度和依法实施监管的要求。随着商业银行逐步实施内部评级法,我国监管当局应调整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程序,明确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标准、范围、程序、频率,并将其纳入风险监管的整体框架。目前,应加大检查人员的培训力度,使监管人员掌握风险评估技术、内部资本评估程序稳健性要求,以适应资本监管制度变化。

重视资本规划的监管,促使商业银行建立资本约束长期机制。第二支柱要求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估必须具备前瞻性,应包括已经存在和可能暴露的各类风险,因此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制订资本规划时必须全面考虑业务增长战略、风险承受能力、风险管理水平、资本筹措能力等多种因素,以确保商业银行的资本能够持续地抵御业务扩张带来的风险。《办法》发布后,商业银行都分别制定了未来三年的资本规划,资本充足率有所上升,资本约束机制初步建立。但商业银行长期存在的资产盲目扩张势头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性扭转,监管当局应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执行资本规划,确保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按期达标,推动商业银行逐步完善资产扩张的资本约束机制。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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