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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城市商业银行风险之我见

2006-01-19党均章

银行家 2006年1期
关键词:经营商业银行资产

党均章

自组建以来,城市商业银行在化解风险中生存,在风险控制的实践中壮大,在改革创新中发展,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体系中的一支生力军。当前,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联合、兼并与重组以及不良资产置换、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等话题炙手可热。诸多讨论表明这样一个观点:似乎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就是通过联合、兼并与重组从而实现跨区域经营。似乎只有这样才能化解风险或称为城市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笔者以为,应站在中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全局,结合中国经济、金融的实际,重新思考化解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等诸多问题。

跨区域经营不应成为主流

监管要求的限制。只有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资产质量高、盈利水平好以及法人治理完善的城市商业银行才允许跨区域经营,城商行中符合监管当局评级标准评出的一类行才符合要求,城市商业银行中的一类行目前只有10多家,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并不表明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设分支机构就没有限制,对绝大多数城市商行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

非质量效益型经营模式。目前跨区域经营的本质是通过域外扩展机构从而追求业务规模量的扩张,进而通过量的扩充稀释和掩盖已有的指标和矛盾。这仍然是一种速度效益型粗放的经营模式,而非质量效益型经营模式。无论具备条件还是不具备条件,大多数城商行都想挤这个独木桥,这确实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

市场定位的选择。城市商业银行具有管理链条短,信息传递快,了解当地市场的特点,在中小企业和城市居民的服务中具有信息收集和处理的天然优势,能较好地解决与客户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中国经济特别是处于融资劣势的非公经济迫切需要专为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非公经济服务成为社区服务的单一制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特别是地、市城商行应填补这一空白。

虽然大多数城商行意识到了这一点,并确定为市场定位,但却只是写在纸上,讲在嘴上。并没有在细分市场中寻求自己的定位,把“服务居民、服务中小企业”的特色做好、做足,而是与大银行拼网络、拼机构、拼大客户,不切实际地准备跨区域经营,这明显是用自己的劣势比拼大银行的优势,其结果显而易见。

重组改造应谨慎行事

城市商业银行诞生于城市信用社的重组和改造,其动因主要是化解城市信用社的个体风险,其诱因主要是“大银行不倒”的潜规则。需要深入思考的是,城市商业银行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资产质量不高,风险大。而资产质量差主要是当年重组改造时“撮大堆”式由城市信用社遗留下来的。继续“撮大堆”是否能起到从根本上提高城市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有效化解风险的作用?

据《银行家》杂志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调查研究的结果表明,城市商业银行整体素质不高。面对这个参差不齐的群体,采取“撮大堆”式的重组改造方式虽然可以迅速有效地减少“问题银行”的机构数量,增加单个银行的规模,但不一定能够完善治理结构、改善资产质量、化解存量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说,风险并未化解,反而集聚到了一起,产生风险的概率低了,潜在风险的严重程度却增加了。

重组改造是解决极少数“问题城市商业银行”的一种低成本的“市场退出”途径,而不是大多数百亿元以下小规模城市商业银行做大做强的捷径。监管部门应把重组改造作为督促城市商业银行切实解决资本不足、质量不高、盈利欠佳和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手段,而不应把重组改造作为化解城商行风险的寄托。要引导城市商业银行通过自身改造做精做强。城市商业银行应立足现实,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切实细分市场,找准并落实市场定位,寻找差异化,避免同质化,坚守特色,谋求发展,从而在发展中逐步解决资本不足、资产质量及经营效率问题。

治标不治本的资产置换

资产质量不高尤其是不良贷款占比过高是城市商业银行的通病,在实收资本已定、盈利能力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资产质量成为诸多监管指标的关键变量。所以从根本上解决不良资产问题一直是困扰各城市商业银行的难题。

随着监管当局对城商行监管的加强,当前,城商行能否在限期内达到监管标准和要求,已经成为城商行生存与发展的第一风险。为解决关键变量,各家城商行使出浑身解数寻找解决渠道。2002年,杭州市商业银行首开资产置换的先河,随后全国先后有50多家城市商行与当地银监局、政府等部门多次到杭州进行学习,纷纷提出资产置换的解决方案。到2004年末,全国有近30家城商行通过政府优质资产置换、土地置换、贷款置换、信托置换等方式进行了资产置换,从而使其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不良贷款余额和不量贷款占比大幅下降,拨备压力减轻、拨备覆盖率大幅增加。少数“问题银行”一跃成为“好银行”。

但是,冷静思考后会问:不良资产问题真的解决了吗?

细究诸多处置和剥离流程后发现,被剥离或置换不良资产的最后买单者仍然是城商行。只有极少数财政实力很强的地方政府拿出货币资金来处置城商行的不良资产。绝大多数是用资产或土地先行置换,政府再将被置换的不良资产委托城商行管理、经营,若干年后再赎回。以贷款置换者,是城商行低息或无息贷款给政府指定的承贷企业,金额用于购置城商行的不良资产,承贷企业再将购置的不良资产委托给城商行管理、清收,城商行承诺到期赎回。少数用发行信托计划进行操作,大体原理相近。仔细分析,除货币资金方式外,其它各种尽管方式不同、成本不同,但都只是从银行的表内转到了表外,有形变成了无形。不良资产所占用的资金并没有真正流动起来,并没有产生其应有的收益,而且还要支付所占用资金的成本。这就是已经进行了资产置换变成“好银行”的城商行效益没有相应提高的原因。

但也不能全盘否定这种做法。用土地置换者可通过土地经营的溢价部分冲抵一块。只是土地是稀缺资源,随着国家对土地管理的加强,地方政府有多大的运作空间值得思考。

需要思索的是: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剥离后形成的亏空由国家财政买单,城商行被剥离或置换不良资产的损失和亏空最终还是自己买单,剥离或置换后由城商行自行清收和管理,不剥离或置换也是由城商行自行清收和管理,何况剥离或置换还要发生一定的成本费用,这一做法的直接用意是为了达到监管指标,对城商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到底能产生多大作用?

那么,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呢?我认为:一是监管要到位,从体制和制度入手,切实建立起城商行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体系,减少行政干预,消除内部人控制,建立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防范产生新的不良资产。二是政策要到位。城商行为化解城市信用社的个体风险,维护地方社会、经济和金融稳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难题——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因而,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应象对待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制那样,给予城商行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各级政府拿一点、股东背一点、城商行自己挣一点,三点合一解决城商行的存量不良资产。三是城商行自身风险意识要到位。要树立资本约束意识,切实按市场规律办事,真正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实行严格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找准市场定位,办出特色,做精做专,不要盲目求大求快求全。四是社会环境要到位,主要是建立诚信社会,为城商行的健康发展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作者系兰州市商业银行行长、特华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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