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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反对歧视 科学防范

2005-04-29

家庭医药 2005年1期
关键词:酒精肝防治法乙肝患者

瞿 瑶

目前我国肝病问题严重,据称,肝病患者和病毒携带者人数已达1.3亿,肝病有损患者个人身心健康,同时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有鉴于此,本刊专门新辟“肝病特区”栏目,就如何预防、诊断、治疗等医药问题及相关社会问题予以特别关注,以期向读者提供肝病相关的科学、权威、实用信息。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新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防治法”更加注重科学防治和以人为本的精神,首次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这是关爱传染病病人的史无前例的法规,因此深受传染病患者,尤其是乙肝患者的欢迎。他们欢呼“乙肝歧视”将成为过去,并建议把每年12月1日定为乙肝患者自己的节日。

关爱患者 反对歧视

“新防治法”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在当前社会上首先就是不得歧视乙肝患者及病毒携带者,这对他们来说确实是一个重大事件。长期以来,他们受够了社会上一些缺乏乙肝基本常识者的歧视,以致闹出了浙江嘉兴“周一超命案”及安徽芜湖“乙肝歧视第一案”等本不该发生的悲剧。

现在好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再也不用担心单位通知体检了,再也不需要请别人代替他们抽血检查了,也不用害怕乙肝病毒阳性的化验报告单被他人知道,更不用担心因携带乙肝病毒而丢掉饭碗。这是什么原因呢?就是因为有了“新防治法”这个“尚方宝剑”。在“新防治法”第二章第十六条中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摒弃无知 科学防范

但与此同时,该法还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从此不难看出,为了防止传染病的扩散,对某些特定的工作,如:直接与食品接触的饮食行业职工、幼托机构的保育员等,是不允许让具有传染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现在有人提出了“根本就不该测肝炎标志物”。笔者以为,如果这一提法仅是对公务员体检的录取标准而言,尚能理解,但绝不能推及整个社会,否则就与“新防治法”相悖了。

乙肝标志物中的乙肝表面抗原HBsAg是1965年由澳大利亚学者发现的(故乙肝表面抗原俗称“澳抗”),此后又经过30多年的研究,才将乙肝病毒的抗原、抗体系统研究清楚(临床上常用的指标为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肝表面抗体抗(HBs)、乙肝e抗原(HBeAg)、乙肝e抗体抗(HBe)及乙肝核心抗体抗(HBc),俗称“两对半”)。这称得上是乙肝研究中的一大成就,而现在竟有人提出全盘否定,不予采用,这不是让历史倒退,违背科学发展吗?

现在有人“强烈要求对乙肝患者只查肝功能和B超,不查乙肝标志物,将乙肝与其他各类肝炎(脂肪肝、酒精肝等)同等对待”,这是一种错误观点。病毒性肝炎怎么能与脂肪肝、酒精肝相提并论?认为查乙肝“两对半”就是对乙肝患者的歧视也是不对的。其实,笔者呼吁不歧视乙肝患者已历时十多年了,而今日发表上述看法绝非不同意乙肝患者维权,不反对“乙肝歧视”。相反,是为了更有力、更科学地反对“乙肝歧视”、关爱乙肝患者。这是由于乙肝病人(病毒携带者)中,确实有一部分人是具有传染性的,因而目前“新防治法”仍把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为了乙肝患者能获得及时的治疗,同时也为了保护健康人群不被传染,就有必要把一部分具有传染性的人群查清楚,这样对己对人皆有利,也符合“新防治法”的要求。再说,就算检测的结果是阳性,现在的“新防治法”不是规定不允许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的个人隐私资料吗?也只是规定患者不能从事法定的几个工种,其他的工作还多着呢!如果总想把事实存在的乙肝病情隐藏起来,与脂肪肝、酒精肝混为一谈,这种不实事求是、自欺欺人的做法,既不科学,又不符合法理,是一种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态度,万万不可取之。

总之,“新防治法”不愧为一部集人性化、科学化、法制化为一体的深受人民大众欢迎的新法规,也是广大传染病患者的贴身护卫,更是乙肝患者的“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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