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理标志保护方式
2005-04-29罗政姜敏
商场现代化 2005年1期
罗 政 姜 敏
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及其保护制度是逐渐完善和发展起来的。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对“原产地名称”和“来源地标志”两种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给予了规定。法国于1919年颁布了《原产地名称法》。我们当前所探讨的地理标志及其保护问题则大多是基于1994年签订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内容而来的,国际社会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视也基本是从签订Trips协议开始的。尽管在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上,“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以及”来源地标志”等相关概念从含义,以及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地理标志”已经成为被广泛接受的一种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