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我国汽车金融业的未来之路
2005-04-29冯静生胡健
冯静生 胡 健
汽车金融业务于上个世纪末期在中国闪亮登场,随后一路凯歌,在1999~2003年间汽车消费贷款的平均增幅高达58.05%,至2003年底,汽车信贷总量超过2000亿元。但进入2004年后,各国有商业银行汽车信贷开始一路急转直下,业务量急剧萎缩。到2004年9月末,全国车贷总量减少到1683亿元,坏账率超过40%。11月末,车贷余额又降到1641亿元。短短几年间,我国汽车金融业呈现出如此大起大落的态势,其原因何在?出路又在哪里?
风险之忧还是持币待购
几年来,汽车消费贷款遵循着所谓的“四人转”模式。即“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生产商和汽车经销商+汽车消费者”的汽车金融服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由于经营者之间缺乏一致性经营行为连接纽带和约束机制,各部门、各环节为各自的利益,无节制地放大本部门、本环节的业务量,致使行业风险迅速累积。据统计,一些地区通过银行办理的汽车贷款的车贷险平均赔付率为136%,个别地区甚至高达400%。如此吓人的赔付率谁能承受得起呢?2003年底,保险公司终于撑不下去了,纷纷退出“车贷履约险”,“四人转”模式随之宣告瓦解。风险承接的“下家”跑了,银行自然也就很难支撑得住了。
造成车贷难做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备。到今年7月1日止,由中国人民银行力推的全国统一个人征信系统仅在广东、北京、浙江等八省市联网运行,全国性的、具有足够代表性的企业和个人信用系统仍然没有建立起来,社会化的信用体系极不健全,客户资信信息无法取得,借款人提供的资信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又难以得到核查和证实,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难以控制借款人“一行多贷”或“多行多贷”风险。
汽车经销商诚信匮乏。一些汽车经销商与借款人向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一些汽车经销商利用消费者不熟悉贷款购车技术细节,欺诈消费者;还有些经销商虚抬车价,为借款人骗取银行的“零首付”贷款等。在如此险恶的信用环境下,也难怪贷款银行在保险公司溜号的情况下,对个人汽车贷款放慢脚步。
那么,想贷款买车的老百姓在想什么呢?不少人在持币待购。这几年汽车价格一路下行,刚刚买了车的老百姓,眼看着心爱的车的价值一个劲地缩水,街坊邻居们肯定不想步其后尘。更糟糕的消息是,有专家预计汽车价格的下降趋势还将持续几年,到2007年国内汽车价格与国际接轨后才会趋于平稳。
政策约束还是主体懈怠
2004年8月6日,中国首家汽车金融公司——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在沪开业,8月15日,首家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率先获得开展人民币业务的权限。随后又有福特、丰田、戴姆勒-克莱斯勒、标致雪铁龙等6家外资汽车金融公司获准成立。乐观主义者由此认为,中国汽车金融业开始步入以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为主导的专业化时代。事实是,这些专业汽车金融公司业务步履维艰,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在开业后的一个月内,只签下了100多个贷款协议;而最先开张的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在头一个月的业绩竟然是零。截至去年12月底,这两家公司的总签单量也没有突破1000笔,其业务量与同期汽车市场交易状况相比,实在是微不足道。
此后成立的专业汽车金融租赁公司的命运也没好到哪里去。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不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做融资租赁业务,也不能做一般性租赁业务,这与国际经验显著不同。去年,租赁业终于迎来了迟到的喜讯,商务部公布了首批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试点企业。其中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和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中国首批汽车融资租赁专业公司,两家公司的出现弥补了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空缺。然而,处在商务部监管下的联通租赁和长行租赁,并未因此殊荣而获得业务开展之便,相反因为缺少多元化融资渠道,业务操作困难重重。
不少人把汽车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租赁公司的惨淡状况归咎于政策约束,罪状也列出了一大串。首先是融资渠道狭窄,在贷款资金价格竞争方面处于劣势。按照现行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只有三项,即注册资本金、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的存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只能向同业拆借4个月以上.期限的资金)。汽车金融公司不仅资金来源极为有限,而且成本较高。二是注册汽车金融公司门槛过高且不得设置分支机构。按照目前的监管规定,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注册资金高达5亿元,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拓展由此受到很大限制。三是利率管制较严,经营风险难以覆盖。由于汽车贷款客观上存在较大的贬值风险,国外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一般比企业贷款利率高出3%~7%,以便从较高的收益中提取充足的坏帐准备金。但我国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利率同普通企业贷款一样,即只能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至30%,汽车金融公司难以具备消化风险的能力。四是业务种类单一,经营活力不足。汽车消费信贷并不是国外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盈利方式,融资租赁、信托租赁、汽车分期付款合同的转让和再租赁、保险、抵押等其它中间业务的利润占公司所获利润的60%。但我国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只能从事单一的汽车贷款业务以及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不能涉及汽车租赁等营利性较高的中间业务。五是对客户放贷额度受限,业务批量难以做大。目前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5%,并且对最大的10个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然而,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对象是需要大额借款的汽车经销商。由此造成汽车金融公司在短期内难以挑战商业银行在汽车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汽车金融领域竞争不足,不利于汽车市场和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环境完善还是主体自强
客观地讲,汽车金融业之所以有今天如此尴尬的状况,上述因素均脱不了干系。那么,药方也不应该是单一的而是综合性的。
在一揽子的应对方案里,政府应该做些什么呢?没说的,放宽政策约束。一是拓宽融资渠道。包括发行债券、进入利率较低的同业借款市场或进行资产证券化等。二是允许实行灵活的经营方式。三是扩大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允许汽车金融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信托租赁、汽车分期付款合同的转让等营利性较高的中间业务。四是给予较大幅度的自由定价权。借鉴国外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经验,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对其发放的贷款,享有从零利率至高出同类企业贷款利率10%以下的定价权,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五是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在金融公司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盈利水平、资产质量标准后,允许其设置分支机构,从而促进汽车金融业快速发展壮大。
信用体系的建构也应该有所作为。从长远看,应建立健全全社会信用征信体系、信用查询系统和信用评估体系,依据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培育企业和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估中介机构,建立起一个全社会共享的企业和个人资信系统。当前可加强由省级或地市人民银行牵头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建设。各家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应把进入系统查询当作审贷、签约的必须环节;并在放贷或收贷后立即将有关数据实时录入系统;当借款人到期未还清贷款时,系统要能自动生成“黑名单”,人民银行可将此黑名单分批在当地新闻媒体上曝光,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防范个人汽车消费信贷风险。
汽车经销商、保险、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汽车租赁公司的最优选择还是要稳健经营。要注重对申请贷款人资信状况的调查、审查。在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全面开通的条件下,要注重对申请借款人、担保人资信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防患于未然。加强贷后检查。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要主动行使贷后检查职责,客户经理要经常监控车辆使用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科学考核汽车消费信贷(保险)业务。不仅要考核规模、速度,更要考核质量、效益,要采取随机检查的方式对考核指标的质量情况进行现场(实地)验证,对放宽标准、降低门槛、减程序、逆程序操作的经办人员要予以必要的处罚。
(作者单位: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责任编辑:高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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