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类贪官的“红与黑”
2005-04-29谭剑苏晓洲龙行才
谭 剑 苏晓洲 龙行才
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受贿案经媒体披露引起广泛关注,舆论焦点锁定余斌“将受贿款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帮困”。对这个似乎游走于“劫富济贫”与贪污腐败之间的“悲情人物”,一时间看法不一,众说纷纭。
然而,在变革时代千姿百态的社会生活中,犯罪者不可能是脸谱化的。无论是罪大恶极还是善恶参半,只要触犯了维护社会公正的法律,就必然受到无情的鞭挞。
“另类”贪官激发争议
2004年7月9日晚,时任湖南临湘市副市长的余斌接到“找你谈话”的通知。7月16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其实施刑事拘留,随后批准逮捕。10月22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余斌“自2001年4月至2003年上半年,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临湘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钟希金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5万元”。
同年11月25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余斌向法庭出示了11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称其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万元已用于公务开支及扶贫等,认为可不作受贿数额认定。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所指控的这22.5万元中,有9.5万元属于受贿,有10万元属非法所得,其他款项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法院认定被告人所收钱财中用于公务活动等部分计7.9万元。因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的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但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由此,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二、依法将被告人余斌受贿所得9.5万元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君山区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余斌也以“不应领刑”为由提出上诉。
2005年7月7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针对此案的激烈争议声中,作出了“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对此案,同情者有之,认为余斌无罪甚至是为民、为公受贿;认同惩处者有之,认为余斌有罪当罚。以下是部分代表性观点:
——对于社会“孝敬”给官员圈子的钱,是个人收了再支配,还是通过政策调节,现在还没有有效的措施。“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余斌的行为,体现了这种原则。这种人被判刑,是“教条执法、僵化执法”。
——副市长拳拳爱民,为什么不通过合理合法的组织程序、行政举措来为民谋福利?声称“为民受贿”,余斌要么在撒谎,要么真的不清楚自己在受贿。如果是后者,说明腐败深入官员的骨髓:不太富裕的地方官员事权与财权有冲突,“弄钱”成为官场“潜规则”后,将赃款个人支配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
余斌:“我是收钱用公”
面对记者,45岁的余斌侃侃而谈:“我收的钱主要不是扶贫,而是用于公务开支,我是收钱用公。”
“我个人没有占有,也没有个人占有的目的,我把收的钱以教育局的名义拿出去,构不成受贿。用于公务活动,怎么成了问题?”余斌说,“临湘市财政极为困难,预算中不可能安排分管线上解决问题和协调矛盾的工作经费。而在当前的客观现实中,解决具体问题和协调矛盾又必须以经济为基础。”
“我这个人平时对钱很不看重。我拒收过多次红包,这些在教育局是有记录的。”余斌说,当教育局长一年多,仅一些朋友们送来的烟酒价值就达3.9万元,“办公室装了一大柜子,有公务招待活动时,我就让下面的人去拿。”
对于法院认定余斌收受钟希金9.5万元贿赂,余辩白:“基建项目按照现行的招投标体制,材料价格等水分很多。基建老板利润中间本来就包含着类似业务费的东西,你不收,就变成了他的利润。收了,还可以解决别人的一些实际困难。我存在一些受贿行为,但并不见得要被判刑。”
“为什么你不将受贿所得上交?”记者问。
“别人送钱你上交,同僚们怎么看你?我上交,就会得罪人。我收钱的时候,感到工作需要,就作了用于公务活动的打算。作为一位副市长每年的经费开支只有1万元,还包括汽车的维修和油费。我也知道这些钱入账(单位财务)后就没问题,但关键是钱一旦入账,我就无法支配,想解决的问题解决不了。”
“这些钱由我支配,能解决许多实际问题,比上交的效果好得多。”余斌讲述了这样一件事:“2003年春节前,临湘市3位下岗职工来市政府,说是没钱过年,请求政府关照。领导要我来处理,我叫他们到我办公室,拿出600元钱,他们高高兴兴地走了。”余斌又说,“这些事情如果走正规渠道,得先向财政局打报告,程序复杂不说,还根本办不到。我其实对当不当官并不在意,我当官是出于良心和责任感。我认为有些钱,交公是为小公,不交公是为大公。”
“双面”余斌
对余斌,临湘不同层面的人看法大相径庭。一些部属认为余斌属于那种敢干事、有魄力的领导。主政教育局1年多,就将原来破旧的办公大楼拆掉,投资800多万元新盖了一幢办公大楼(尚欠工程款400多万元)。此外,担任过多年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的余斌还一度“铁腕”查处过多名同级干部。
关于在教育局办公楼工程中钟希金贿赂一事,检察机关勾画了这么一个过程:获悉项目信息后,钟送出第一笔贿金1万元,钟所在公司不久中标,签约后,在支付相关工程进度款、陪同余斌一行赴厦门和深圳等地“考察地板砖、大理石”等交往环节上,钟都奉上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现金及烟酒等物,余大多一一收纳。
还有两笔余斌的非法所得也耐人寻味:其一是王某送给余“竞选副市长的活动经费3万元”,另一笔是李某送给余“打牌翻本的5万元”。“一个党多年培养的干部,在别人送钱给你搞选举、拉工程这样的严肃问题上立场不稳,你能说是原则性强?收别人的钱打牌,能说不是供自己挥霍?”一位岳阳政界人士愤然地说。
对于余“经费开支只有1万元,不如打工仔”一说,临湘市有关人士说,市里财政虽紧,但市级领导的办公经费还是有基本保障的。“正常公务接待,一般是市委、市政府行政后勤部门埋单。另外,市级领导配了司机、车辆,还有办公室、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等,开支怎么也不止1万元”。
司法:余斌想把自己洗白、描红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许太说,反贪局查办余案时,涉及金额近4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为受贿所得的就有22.5万元。对于所谓“用于公务开支以及扶贫的15.47万元”,有许多款项是“说不清楚的”,比如2003年余斌帮某乡上交财政税费5万元,实际上是余斌以个人名义借给该乡财政10万元,案发时乡财政已归还了5万元,在财务账上仍体现为乡财政欠余斌5万元。
一位资深检察官分析:“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是犯罪嫌疑人最急于替自己辩解的时候,余斌在这个阶段没有将15.47万元用于公务支出、扶贫等说清楚,而在法庭上却冒出来,终审后又炒作,无外乎想把自己洗白,甚至描红。”
作为余斌案二审判决主审法官,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勇也认为已经对余斌“酌情减轻了罪责”。法院认定余斌受贿9.5万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7.9万元,假如能冲抵,余斌受贿还有1.6万元,也达到了实刑标准,“应该说法院对余斌的判决是宽容的。”陈勇说。
“我们认为,即使余斌真的将受贿所得全部捐出,他的受贿行为也已完成。”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指出,“尽管目前社会上议论较多,但公道自在。余斌绝不可能像他自己打扮的一样,是一个廉洁干部!”
(摘自《瞭望新闻周刊》 本刊有删节 图:苏晓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