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不应是官民互动的助力器
2005-04-29雷泓霈
雷泓霈
5月2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深圳市民李红光自费10770元在媒体上公开刊登广告,希望即将参加深圳市“两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能够听取她从群众中搜集来的12条建议,并在市“两会”上反映。然而,没有得到代表、委员回应,使李红光一度感到失望。今天下午,深圳市委、市政府派代表接下全部建议,让她在失望中看到希望。
李红光的作为,佐证了现代公民参政议政、参与国家大事和地方事务的积极、热情。根据我国《宪法》,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中国公民参政的根本依据。2001年,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人权公约》,其中第25条也规定,公民有参政的权利。与生存权相比,参政权将人与动物区分开来。参政权是现代民主国家对其国民的基本承诺,也是中国政府对世界的宣告与承诺。这种公民意识和权益意识的进步和苏醒,让人欣慰。
顺应这种民意潮流,获得民众强大支持,政府执政会有更广泛的民意根基和信任指数。而李红光还是受到了轻视,她花费一年时间整理出来的12条建议,“给两位连任的市人大代表发了电子邮件,但一直没有回音”。“上个月她还给市人大和市政协的公开信箱投送了建议目录,没有回音”,苦心建议却遭到了闭门羹,笔者猜想,这中间可能会有建议的可行性不太强、专业性弱;当地代表和职能部门政务繁忙,无暇回信等,但也不能用沉默表示拒绝,这会大大打击普通公民的参政热情。缺乏畅通的联系渠道是一原因,职能部门、人大代表对群众呼声和建议重视不够、若无其事、反应迟钝、置之不理,是不是还可以认为他们对诸如此类的民声和建议不够耐烦,认为人微言轻,认为多此一举,或者是根本就不愿意受理等。
而当李红光换用广告形式发布了自我意愿,营造了轰动效应,公开了参政热情,表达了参政诉求的时候,内容虽然没变,效果却终于“柳暗花明”了。“风水轮流转”不是运气的好转,而是李红光的“广告行为”已形成了一种万众瞩目的民意期待,形成了一种让政府骑虎难下的尴尬境地,形成了对宪法精神的质问和挑战。这种大鸣大放的公开化参政,将政府的沉默逼到了死胡同,所以,幸运的李红光才得到了满意答复。
一个简单的公民基本权利表达,一个令社会进步、政府智慧的良好举措,因为发言主体不够威强就遭如此轻视,公民付出精神成本的同时,还要承受巨大经济成本,这代价毕竟有点高。李红光能够承担得起,其他承担不起的公民只能无奈放弃自己的权益表达了,权益保障成为空谈。
时下,政府总有这样的嗜好,媒体关注了,事情就解决得快;大家都知情了,问题就解决得顺利;高层批示了,所有的难题都会迎刃而解。问题的重要程度并不是重要的,问题背后的领导关注和群众舆论才是最重要的。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是为了搞“解决作秀”。这种问题就是解决了,通常也多是“一阵风”、“形式主义”,因为工作初衷毕竟不是以人为本,而是以物为本。
这让我想到了世界上最廉洁国家芬兰的做法。在芬兰,任何公民都有权自由地检举和揭发违法的政府官员。芬兰政府为公民提供了各种机会,让每一个人都可以对政府官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如果公民愿意,可以约见当地行政长官,包括总统在内。因为公共部门的一切都要公开,接受市民和媒体的监督,向市民负责。
所以,“广告轰动”不应是官民互动的助力器。那些源于执政地位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的实际行动,才是立党之基、执政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