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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税制”才能堵住偷漏税

2005-04-29刘尚希

中国经济信息 2005年12期
关键词:公共财政受托人社会公众

刘尚希

税制改革要以公共财政为导向

只有广大民众认同的税制,才是可执行的税制,也才是最好的税制;税制若是不被民众所认可,有意逃税的现象将会大量出现,税收环境将会恶化。因此——

要回答“收多少税、如何收税”等问题,仅仅从税收自身是找不到答案的,这必须从公共财政中来寻求。我国财政改革以建立公共财政体系为目标,这意味着两个基本面的重新定位: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新定位;二是政府与公众关系的重新定位。

从第一方面来讲,政府为了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参与市场分配,以筹集政府履行上述职责所需要的财力。作为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而且这种转轨是政府主导型的,我国财政担负着比一般市场经济国家财政更为艰巨的使命。自1992年确立市场化改革目标以来,我国已经走过了10多年的转轨历程,与1994税制改革时相比,现在的市场化程度已经与当初不可同日而语。有必要重新全面审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果断地从一些不该介入的领域退出。只有这样,才能既不致延滞市场化进程,也使政府有精力办好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

从近年来的情况来看,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直接参与经济建设的热情不断高涨,但却带来了大量低效率的重复建设。这种投入主体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的重复建设,对我国的财政、金融安全都是一种相当大的隐患。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地方政府的很多项目,似乎都在所谓的公共性领域,如市政工程(亮彩工程、广场建设、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市区道路扩建工程、行政办公豪华楼宇兴建等等)、高等级路桥建设等,而那些非常需要政府关注的城市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生态环境的保护、国民的基础教育等则难以进入地方政府的视野。如果政府过多地投资于一些本不必投资或不该投资的项目,势必在履行最基本的政府职责时力不从心。所以,在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时,有必要把政府活动的最基本范围界定在具有公共风险的领域,超过以这一标准界定的领域,也属于锦上添花之举,事实上将带来政府的越位。

正确认识和严格界定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的职责范围,将为我们选择恰当的税收规模提供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也为宏观“低税率”的设计提供最基本的依据。不从公共财政出发,单纯地从税收自身来看,是无所谓“低税率”或“高税率”的,从与他国的税率进行比较同样也得不出有意义的结论。

从第二方面来讲,从公共财政要求来衡量,政府是受社会公众的委托行使其职能的。政府的财政活动就是政府运用社会公众赋予的公共权力,从社会公众手中取得一部分资源,然后用这些资源去满足社会公众的共同需要。在这里,社会公众是委托人,而政府是一个受托人,政府财政就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钱去办委托人的事。公共财政就成为把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知情权、限制权和监督权重新交还给社会公众的一种制度保证。在这种体制环境下,政府与民众的逻辑关系是,民众是第一位的,政府是第二位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以什么方式提供公共产品,提供哪些公共产品以及提供多少,不仅关系到能否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的共同需要,更重要的是关系到社会公众的权力能否有效行使。这就要求,在税制设计中更多地要站在公众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诸如民众是否认同我们设计的税制?确定的税负民众是否能够承受?政府设计的税制对民众是便利还是很麻烦?是简明还是繁杂?如此等等,政府要进行税制改革时就要更多地站在民众的角度来思考。政府既然是受托人,就要在税制设计和税制改革中处处体现出“以人为本”,处处为委托人——民众着想。

税制改革涉及到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即使是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也应多多考虑各方面的要求,尤其是民众的意愿和想法,不能自以为是地去设计和推行一套所谓的新税制。我国还没有完备的公共选择机制,公众意愿的表达还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就更需要政府尽可能站在公众的角度来换位思考。从根本上讲,只有广大民众认同的税制,才是可执行的税制,也才是“最好的税制”。同样,税制若是不被民众所认可,有意逃税的现象将会大量出现,税收环境将会恶化。也可以这样说,只有民众真正认可的税率才是“最佳的税率”,否则,就会导致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之间的巨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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