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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清官等

2005-04-29高积顺等

检察风云 2005年13期
关键词:包青天清官情结

高积顺等

告别清官

高积顺

中国是世界上少有的几个文明古国之一。漫漫岁月,莽莽九州,一个个王朝建立,又一个个王朝垮台,就像拉磨的驴,转了一圈又一圈,始终没有转出一治一乱恶性循环的迷魂阵。悠久的历史长河,庞大的国家机器,官员的人数数也数不清,相比之下,清官却凤毛麟角,少之又少。像包拯、海瑞那样的青天大老爷之所以家喻户晓,有口皆碑,恰好证明了贪官污吏是何等之多,绝不能因为怀念、传颂清官的子民多就误以为清官也多。物以稀为贵。如果清官比贪官还多,人们就不会念念不忘,感恩戴德了。

包拯生活在冗官冗兵冗费积贫积弱积重难返的宋仁宗时期,而海瑞生活在腐败已病入膏肓的明嘉靖朝代。相反,在吏治较为清明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年间倒没有留下一个清官的美名。官场越廉洁,人们越不呼唤清官,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清官,而是腐败尚未泛滥,显不出可贵;官场越黑暗,人们越歌颂清官,歌颂清官非但不是歌舞升平的盛事写照,而是官场贪浊的告白,是不祥之兆。

清官不仅是稀世珍宝,而且是精雕细刻而成。如果只是口耳相传,那几个清官大人早就被遗忘。越是贪官污吏猖獗,人们越是怀念清官。然而清官只存在于历史学家、小说家、剧作家的作品中。这些作品虽不完全是捏造,但决不乏夸大装饰的成分,并强化百姓的感恩情结,收到愚民的效果,万不可信以为真。试想,一个单枪匹马的清官置身于一群贪官污吏之中,怎能做到出于污泥而不染?他即便是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人,也难免遭到贪官的暗算,不要说做清官就是连乌纱帽也难以保住。

贪财好利,人性使然,不教就会学,不学也会干,而清正廉洁正好相反,故难乎其难。因为难所以才少,因为少所以才树为样板,越树样板越证明清官的稀少和虚假。榜样的作用总是微乎其微,如果塑造几个清官形象就能使众多贪官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中国早就神州大地尽舜尧了。

在古代,国家为帝王一人一姓之私有,其兴也,一姓之兴,其亡也,一姓之亡,百姓不外奴隶易主耳。既私天下就没有不腐败的,因而也就没有不失天下的。天下者,大物也;主人者,帝王也;而帝王要治天下就不得不任用大批官员。官员者,管家也,他们负责收取民财,化民财为官财,并看管、支配、使用官财,同时他们任何人都不是官财的所有者。因此,专制官场的官吏几乎个个如虎狼,巧取豪夺,贪得无厌,肆意挥霍,要他们做清官简直难于上青天。

清官是个历史范畴,是君主制度的产物,也是腐败的产物。清官与贪官相对而言,而且永远是极少数,极个别。如果历史可以借鉴,就必须对清官情结倍加警惕,大力培养人们的公民意识、公仆意识、民主意识,万不可重蹈历史的覆辙。如果民为主官为仆,变子民为公民,就根本用不着寄希望于清官,清廉是所有官员最低级的要求,根本不必树清官为楷模。别了,清官!让我们共同迈进公仆时代,公民时代,民主时代。

对“清官情结”理性把握

王申

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既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华夏文明,但也留下了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和文化糟粕,并以极大的文化惯性积淀在中华民族的意识和心理之中,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清官情结”即是一例。欲认知“清官情结”在现代社会中的影响与作用,就需理解传统文化的精神及其理念,而实现文化认识的转化方式就是对该文化中的基本价值特质进行理解后的反思与批判。

从文化的视角来看,传统“清官情结”文化是一种价值探求型(或理想型)的政治文化,它把原属于国家治理结构中的问题寄托于某一“清官”身上。这种“清官情结”现象处于封闭状态的封建社会确有其存在的理由;而在一个经济市场化、利益多元化的现代法治社会里,“清官情结”缺乏将其转换为可以普遍化、制度化的规范体系的资源,其道德内涵也很难满足现代民主社会的公共理性要求。现代法治社会的结构是由法理来支撑的,其框架构建是人们依据构建和谐社会秩序的一般原理,而建立起的一整套相互协调的制度体系。在这一制度体系下,任何人都按照既定的规则办事,个人不能凭其主观爱好行事,即使是统治者也不例外。现代法治反对依赖与个人身份和属性有关的人格化的治理方式,而是要求整个社会的日常管理都要进入一种技术化、非人格化的状态。管理人员都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士充当,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不受个人心理因素的影响。每个官员的职责和权力都是一个科层式的权威体系的组成部分,它不允许官员个人的创造力在其中得到体现。由此可见,清官情结显然与现代法治是不相融的。

由于我们无时无刻不生活在传统影响中,我们根本没有办法摆脱已经消解了的传统。从人们的认识特性来看,尽管有关清官情结的历史剧演出已经收场,但在人们的心中清官情结仍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人们对清官情结的内在崇拜不会过时,有关它的实用性论证亦不会减少;甚至可能会出现这样一些人,他们从感性的层面上通过简单的事实来证明清官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甚至有人试图从中找到推动现代法治化进程的资源和动力。

不管我们是否承认,在我们的生活中似乎已经消解的传统清官情结,其实一直存在于我们的心中,并内化于我们深层的心理结构之中。所以,理性认识“清官情结”与现代法治各自的特质,实现清官政治文化向法治文化的认识性转化很重要,其关键在于处理好“官治”与“法治”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传统“清官”政治文化虽然在个人道德感召上,具有一定作用。而一旦其进入了政治领域,与自由、平等、民主等现代法治理念相呼应则很难契合。当代社会中的法治是一种现实的治国理念,它通过理性的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因此,将“清官情结”作为支配我们官员选择的气质,我认为是理性的,但如果将“清官情结”作为我们对制度的渴望,则是非理性的。

成也青天,败也青天

孙笑侠

在过去,包青天曾经是一个人;在今天,“包青天”象征着一种腐朽的法律体系与理想的政治道德的结合体。

“包青天”是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包青天”代表着民间百姓对政治道德与法律制度的看法、态度、心理与观念。民众看透了官员的腐败,民众看透了法律的落后,因此自然会怀念起包青天。当然也有人说法治社会仍然需要包青天。不错,任何时候,不管法治发达到什么地步,人类社会总是离不开优秀政治家、公务员和司法官身上的道德素养。但是政治道德与法律制度毕竟不是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在功能上互相替代。

从政治道德意义上讲,“包青天”代表国家、政府、官员的为政道德。的确,自古以来,包青天式的清官并不缺乏值得称颂的道德优越性:比如铁面无私、爱民如子、疾恶如仇、执法如山……。包青天式的清官为民服务所采取的手段和方式也非常能够满足百姓对英雄人物的道德上的需求:比如微服私访、挺身直谏、雷厉风行、扫奸除恶,其传奇式的办案方式、程序与判决,令老百姓叫绝。扫奸除恶的侠士情怀、为民除害的英雄情怀和一身正气的清官风采,表现得淋漓尽致。不可否认,包青天式的某些优点在今天仍然是有效果的,比如在执行制度时,它可以弥补规则或程序的先天缺陷。这是“包青天”现象的成功一面。

从制度状态上看,“包青天”是指包拯这样的清官所生存的那种法律体系和制度空间,它是一种“无法治”状态,其表现形式是:规则的来源是个人意志而不是一套制度机器,规则的内容可能是对人民保密的;规则内容、规则效力、规则可预测性都是高度不确定的,可能因一个人的因素而改变的;规则的执行者因此成了关键因素,并完全可能是因人而异的,而掌握权力的个人可以决定规则效力的存与废;规则的执行者有多重级别并最终受制于最高级的某个个人;尽管这种法律体系中也可能以实体正义为目标,可是正是实体正义这美妙诱人的目标暗中阻碍规则至上原则的实行与正当程序精神的确立,正是这迷惑人的实体正义,使得我们的清官们在不知不觉地抛弃普遍正义的同时,尝到特殊正义(个案正义)的甜头,进而爱上了德治的罂粟花,再进而就像染上毒瘾一样地依赖了人治,不知不觉中放弃甚至排斥法治。

“包青天”如果在今天被恢复或继受下来,那么我们是在以下两个意义上作了继承:一是作为清廉的政治道德的“包青天”,一是作为“无法治”的制度状态的“包青天”。你想享受“包青天”们带来的人治的好处,就必然同时去承受与“包青天”一起到来的那种“无法治”的社会状态,甚至它是直接危害到你自己的自由与生命。

所以我们可以说,成也包青天,败也包青天!

其实在法治社会,我们需要的是以包拯为代表的一类政治道德榜样,我们需要包青天身上的道德品质,我们需要他这种铁面无私、爱民如子、疾恶如仇、执法如山的为政道德。但在法律和制度意义上讲,我们不需要寄希望于包青天这样的个人,我们除了通过规则的治理和通过程序的治理之外,还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治理。法律人之治,不是人治,而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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