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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警与小偷勾结案的深度思考

2005-04-29黄维智

检察风云 2005年13期
关键词:北站作案职能部门

黄维智 袁 志

对该案如何案发,有多种版本,但没有一种版本是通过常规的途径达到有关职能部门的。一种可靠的消息是:一名军人在过安检门时发现自己的钱包被偷,马上向附近值勤的警察报案。而该警察离开后打了一个电话,在非常短的时间内,钱包被“送回”。当然钱不在了,只剩相关身份证明。警察的解释是有人捡到了被小偷丢弃的钱包,并且慷慨地资助军人顺利离开。军人回到北京后在一次闲谈中将自己这一经历告诉了自己一名在公安部供职的朋友。他的朋友基于职业的敏感性,感觉其中必有内情,随即要求铁道部公安局进行调查,这一黑幕就此被揭开。

初闻铁路成都火车北站公安派出所近三分之一的警察与小偷勾结而导致警察大换班,笔者第一反应是难以相信。如果是个别警察放弃职业操守,为一己之私利,与违法犯罪分子相勾结,充当“保护伞”,这不新鲜,也不值得大惊小怪。但这种警察与小偷勾结成为负责该地区治安机关的潜规则,并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却令人匪夷所思,而且在长达数年里,没有被发现更是令人愕然。这些小偷都是区区毛贼,这些警察也是处与权力最基层的一般治安官员,他们何以能如此而且长时间不被有关职能部门发现呢?

据新闻媒体披露的案情,成都铁路警察与小偷勾结所呈现的特点是:不是个别警察的行为,而是一种集体性行为,并且成了该派出所的主导性规则;不是在具体案件上由于金钱而放纵个别犯罪嫌疑人,而是一种经常性行为,已成为一种固定的做法。这些警察通过收取固定费用或者共同瓜分小偷盗窃所得到的财物,与横行在该地区几个成建制的“小偷”犯罪团伙形成另类默契;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小偷被发现后为其提供保护——这些小偷由于缴纳了固定费用或者上贡部分盗窃所得,获得了在该地区肆意作案的特权,而无须担心受到警察的打击。但这种无论是警察由于收受金钱为小偷作案提供保护伞,还是小偷因为缴纳了一定费用取得作案的特权,退一万步讲,即使成为普遍性行为,也应该容易被发现。为什么这种明显被现行社会制度和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能够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不被发现,除了这些警察自身职业道德、法治观念上的问题,还应该有其特殊的背景。对这些特殊背景的分析应该有助于我们防微杜渐。

从大环境看,是社会公众和相关职能部门对火车站地区现实社会治安状况潜意识的认可。由于这种认可,在心理上就会认为火车站小偷多,盗窃案频发是很平常的事情,也就没有人对个中深层次原因进行探究。这种不探究就使得这些警察在很大程度上无需为自己因治安辖区内小偷横行,盗窃案件频发而面临方方面面的指责和压力,这也为自己与小偷勾结提供了大环境,乘水浑而摸鱼。不论是对受害者,还是对自己的上级部门,他们都可以堂而皇之地解释,火车站本来治安就差,小偷多,发生旅客被偷不过是很正常的事情,这与我何干,我纵然有三头六臂,也不能改变这一现状。可悲的是,当社会公众和相关职能部门还在天真地认同这种解释时,却怎么也不会想到在这种解释后面竟是警察与小偷的勾结。

更深入地看,是火车站特殊的地域环境使这些警察与小偷勾结有了条件和机会。这具体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火车站相比其他地区,在整体上属于陌生人社会,小偷可以长时期盘踞在该地区进行作案,而无需担心被人识破而失去作案的条件和机会。一般而言,小偷想要长时期在某一地域作案,是不会找居住或者生活在该地域的人下手的,正所谓兔子不吃窝边草。火车站主要是南来北往的旅客,人生地不熟,这一方面是为小偷作案提供了丰富的作案对象,另一方面,也为警察放纵小偷作案提供了机会。作为负责该地区的警察,我虽然知道那些是小偷,但我不打击,你作为旅客又如何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警察就可以放心地让与自己勾结的小偷在该地区长期作案,而不怕被人发现。二是具体案件发生后,绝大部分的受害者是没有条件去关心警察对案件的具体处理情况,这也为警察与小偷勾结,大演“捉放曹”提供了空间。即使是小偷被当场发现或者抓获,如果受害者前脚走,警察就可后脚放,受害者往往无从知晓。

但尽管有上述原因的存在,成都火车北站派出所的警察也并不能真正做到自己的地盘自己做主,他们也时刻担心自己的勾当被发现。所以小偷约定了“几不偷”:一是不能偷乘坐进北京的8次列车的乘客;二是不能偷军人和警察。一般而言,每个铁路局进京的列车都是自己全力打造的品牌列车,自然不能因为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上级机关的整体形象受损害,这样也容易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不满;军人和警察都属于特殊群体,在中国这个社会,连警察和军人都要被偷,有时会成为一种轰动性新闻,容易引起社会关注。实事求是地讲,这些警察也清楚地意识到只要自己的执法行为或者自己辖区内的社会治安一旦被相关职能部门关注,将对自己意味着什么。

在反映五六十年代香港警察与黑社会勾结的电影中,常常有这样的镜头,在发生引起轰动效应的案件后,警察虽然不履行职责,但总要求黑社会老大交出“替死鬼”,好向自己的上级机关或者社会公众交代,让大家都说得过去,也能够使自己的罪恶勾当继续而不被发现。成都火车北站派出所不是一个独立王国,可为什么他们与小偷之间的勾当就没有及时被揭露,连最后案发都如此的戏剧化?如果不是偷了一名军人,如果这名军人没有一个公安部的朋友,如果没有将自己奇怪的经历告诉了这名在最高治安管理机关供职的人,如果这名警察没有高度的职业敏感性,还真不知道这张吞噬了多少老百姓血汗钱的黑幕还要继续多久才能被揭开。我们不禁要发出这样的置疑,难道是我们一整套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预警、防范机制在该地区失灵了吗?难道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就没有人对火车站地区小偷横行进行质疑?其实有关职能部门针对火车站治安问题和这些警察日常执法行为加强监督和制约,这些警察是不敢,也不能豢养一批小偷在自己辖区内反复作案的。这一问题又必须从我国负责火车站治安特殊的管理体制说起。

我国铁路系统可谓最具有中国特色,从性质上讲,铁路的经营者属于企业,但该企业内却有完整的司法机关,不仅有警察,而且有自己的检察院和法院。在涉及法律的问题上,在本系统内都可以得到解决,而与地方无涉。各级铁路局不仅是企业的经营者、本企业的管理者,而且是该企业所涉及范围社会事物的管理者。在铁路系统范围内,其他社会组成部分基本上难以进行干涉,包括社会治安问题。以负责成都火车北站地区治安问题的警察为例,就包括地方警察和铁路警察,双方以火车站候车大厅外的台阶为界,各自负责不同的区域。由于我国铁路系统自成体系,相对封闭,当各自负责的地区出现治安问题时,不论是铁路警察本身,还是他们的上级机关,所面临的压力都要大大小于地方同行。也真是基于此,长时间,火车站治安问题“屡乱屡治”、“屡治屡乱”被合理化,也使这些警察缺乏必要的监督,有了可肆意妄为的空间。在此,我们不禁要问:

为什么治安问题的存在或者老百姓的不满,难以危及到他们的利益?火车站治安混乱,但大多数的受害者都是铁路系统制度外的人,你的负面评价只是制度外的不满,这种制度外的评价基本上是没有有效途径传递到对这些警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而且在我国现实经济条件下,治安问题也不会直接危及到铁路系统本身的效益。在中国,绝大多数老百姓不会因为治安问题而放弃选择火车作为主要的出行工具,这实质上削弱了铁路系统下决心改变火车站治安问题的决心。

为什么在出现社会治安问题之后,铁路警察与其上级部门受到的指责和面临的压力较小?这是因为铁路警察和他们的上级部门,双方在利益上属于共同体,都是一个相对封闭体制内的人,当治安出现问题后,容易相互遮掩,并以所谓铁路系统的特殊性作为托词。同时作为某一地区铁路系统的领导,他们只需要向自己的上级机关负责,而不像地方,不仅要向自己的上级机关负责,而且要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的监督。因此,不论出现多么大的问题,这些铁路部门的职能部门往往能够躲进小楼,自成一统,你说你的,我做我的,老百姓有再大的不满,又能奈我何。这也是铁路系统许多不合理的规定、一些霸王做法不能得到有效根除的深层次原因。

丑闻曝光后,成都铁路警察局决心通过自己的努力重塑形象,的确也让我们看到了曙光。但是如果只是简单停留在人员的撤换、内部的教育整顿上,笔者认为这远远不够。从体制管理上入手,这是成都火车北站派出所警察集体涉案后更应该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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