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非营利组织充当重要角色
2005-04-29
荷兰的工业化进程是从19世纪末开始的,和其他欧洲国家一样,在这个时期,荷兰也面临着住房短缺的问题。1901年国家还颁布了第一部《住房法》,但此时中央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主要是在一些公共健康关怀方面发挥作用,如宣布废弃那些不适合人居住的房屋,对贫民窟进行改造等。国家对住房没有任何的投资和租金政策。家庭住房主要靠个人力量解决。最为贫困的家庭的住房则主要由一些民间的非营利组织设法提供。
二战以后,荷兰出现了严重的房荒。由于战争的破坏及战后一直持续着的高增长的出生率,以及移民的不断增加(荷兰的人口仅在1970-1987年间就增长了将近50%),使得从战后到80年代,荷兰的缺房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面对这一状况,荷兰政府开始进入住房领域,对住房市场进行大规模的干预。依据建筑法等相关法案和规定,荷兰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住房政策,先后采取了租金控制、补贴等方式对住房市场进行控制和监管。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为了鼓励多建新房,政府对住房部门,特别是对社会出租房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补贴,同时,政府还对住房建设融资提供低息贷款,对运作有困难的社会出租房部门提供贷款担保。另一方面,由于战后经济的发展是以个人的低收入为代价,人们一般没有能力负担自己的住房支出,为此,政府以立法的方式对住房租金实行控制,把租金水平限制在人们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这些措施的出台,极大地刺激了住房建设,房屋竣工每年以约10万套的速度增长,在1972~1973年间达到了高峰,各完成了15.2万套和15.5万套。可以说,荷兰现在住房的75%都是在1945年以后修建的。
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荷兰住房市场的供给基本趋于平衡,为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政府逐渐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住房更新和旧城改造上来,大量的旧房得以重建和改善。对更新改造的项目中央政府继续给予了资金补贴。这个时期,租金管制已经被取消,由于高质量建造成本的增加以及通货膨胀等原因,房租水平在不断上涨,为了使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能租得起住房,政府对住房的补贴主要采用了个人补贴的方式。即按照家庭收入和一定的租金水平,对低收入者每月给予补贴。按照相关条例规定,低收入者的指导标准是:多人口家庭的税后年收入低于3万荷兰盾,单身家庭税后年收入低于2.2万荷兰盾(1个荷兰盾相当于约4元人民币)。按照这一标准,约有一半的家庭属于这个范围。从70年代以来,荷兰政府预算中用以住房的支出不断增加,住房补贴水平一直居于很高的水平,可以说,在欧盟国家里是最高的,唯一可以与之相比的只有瑞典。
荷兰住房从极度短缺到这一问题的基本解决,除了得益于政策的介入,政府对住房市场的监管和调控以外,还得益于近一个世纪以来活跃在住房市场的非营利组织的成功运作。到二战时期,荷兰的非营利组织拥有住房的份额已经达到了全国住房存量的10%。发展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非营利出租部门拥有的住房已经占到全国存量住房的40%左右,大大超过了盈利出租房13%的份额。
非营利组织也称作社会出租部门,它的主要形式是住房协会、市政当局的住宅公司和非营利机构。住房协会是经国家批准的社会出租部门的主要形式。随着住房市场化进程,住房协会也经历了从小到大,优胜劣汰的发展过程。1922年,住房协会有1341家,但大多数规模比较小,拥有存量住房约占总存量住房的5%。到1947年,经过合并,住房协会有1040家。进入70年代,注册登记的住房协会约有1000家。到90年代中期,经过重组和扩容,住房协会仅剩800余家,但在规模和实力上已经大大超过战前的水平。目前住房协会拥许多高技术的管理人员,经营住房已经超过全国存量住房的36%。市政当局住房机构比较少,1992年有188家,拥有住房占全国存量住房比例为4.8%。以后随着政府从住房市场的退出,大部分市政当局的住房机构逐步并为或转为了住房协会,到1995年,剩下的市政当局住房机构仅90家,住房存量所占比例下降到到0.8%。非营利机构主要是为特殊的群体,如向老人和学生提供住房,拥有的住房数很少,所占份额最小。
荷兰的《住房法》和《社会出租房管理规则》规定了政府(包括中央政府、省、地区和市)和社会出租部门的责任和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社会住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和提供住房;
②政府应当为社会出租部门的持续融资进行担保;
③社会出租部门住房的优先出租对象是低收入群体;
④社会出租部门在制定政策和实施管理的工作要有租户的参与;
⑤不断提高居住环境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