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分房约定假离婚,假离婚成了真离婚?等
2005-04-29
为分房约定假离婚,假离婚成了真离婚?
31岁的胡萍结婚两年后,丈夫在一次交通意外中身亡。丧夫后,胡萍与单位同事马力相恋。后马力冲破家庭的重重阻力,与胡萍结婚。不久,单位为职工分取福利房,马力申请了数次,单位却告知:夫妻都是单位职工而一方已享受分房待遇的,另一方不得再分。由于胡萍早前已经分得福利房,马力自然无条件再享受此待遇。为能分得一套福利房,马力对妻子提出了假离婚的要求。他郑重写下保证书允诺胡萍:两人暂时离婚是为了分到房子,一旦时机成熟,两人即可复婚。为了帮助马力分得房子,胡萍答应与丈夫办理离婚手续,但因为害怕被丈夫抛弃,胡萍颇有心机地让马力写了一张协议,约定二人是假离婚,一旦房子到手,两人即复婚。但马力分到房子后反悔了,他不想再与胡萍复婚。胡萍以自己手上有假离婚协议书而不以为然。请问,胡萍与马力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
律师建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才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案例中胡萍与马力虽然约定假离婚,但因为他们办理了合法有效的离婚手续,所以婚姻关系实际上不存在。即使他们有约定假离婚的协议书,也不影响婚姻关系的解散。胡萍若想保持与马力的婚姻关系,只有提请复婚手续。
离婚难离宠物狗,法庭上争起“探视权”
王女士和张先生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对家中饲养的小狗“威威”都很宠爱。今年,因为夫妻感情破裂,两人向法院诉请离婚。离婚协议中小狗“威威”被判给王女士。为此,张先生提出对“威威”的探视权。张先生说,“威威”是一条松狮犬,金黄金黄的毛发,憨憨的样子,很逗人喜爱。自己是看着“威威”一天天长大的。狗是有感情的动物,见不到男主人,会很伤心。因此离婚后,希望王女士允许自己享有对“威威”的探视权。而王女士则认为宠物狗“威威”一直是自己在照料,张先生工作很忙,根本没有精力照顾。一旦离婚,两人都会有各自新的生活,所以,不同意张先生再探视“威威”。张先生想知道对“威威”自己是否有探视权,说如果王女士拒绝自己探视“威威”,就推翻离婚协议。
律师建议:
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家中饲养的宠物在离婚案件中只能按财产对待,处理所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宠物行使探视权,在我国目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建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对“威威”的“探视”问题,或者把“威威”当作财产重新分配。
做人流时丈夫偷欢,妻子可否向第三者索要精神赔偿?
33岁的顾小姐和丈夫结婚5年,最近一年顾小姐发现丈夫有了外遇。为此顾小姐心力交瘁。今年5月,顾小姐因为意外怀孕去做流产手术。没想到手术刚做完,丈夫坦白地跟她说自己有了外遇,并说已经与那个女人租房同居,希望顾小姐答应与他离婚。顾小姐得知情况后当即晕倒在地,后在医院昏迷了三四天。后被证实患了抑郁症。此间,顾小姐的丈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都被顾小姐拒绝了。顾小姐并不甘心离婚,但她更不甘心就此放过那个第三者。她想就自己身患抑郁症的事实对第三者提请精神损害赔偿,请问她的要求可行吗?
律师建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目前婚内精神损失赔偿比较少见,而且是由于第三者关系产生的精神损害,其精神损害程度是比较难确定的,顾女士首先要证明自己的精神伤害确实是由于对方所导致,而且要有第三者和丈夫往来的具体证据。婚姻关系中,家庭暴力引起的人身伤害可以裁定赔偿。婚姻内的关系更多还是一种道德层面的扶养关系,且夫妻财产归共同所有,赔偿的意义不是很大,夫妻之间索要赔偿在离婚时比较多,如果顾小姐索要精神赔偿,只能在离婚时向丈夫提出。向第三者提请该请求,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前夫欠下风流债,前妻不必担责任
王明因嫖娼被罚款欠下朋友齐某5000元债务,齐某在索要无果后,将王明和与其离婚已近一年的前妻张青一起告上了法庭。2004年5月,张青与丈夫王明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分割了共同财产,没有债务。2005年3月,王明的朋友齐某找到张青,要求张青偿还王明在2004年3月向其所借的5000元钱,张青当即表示不知道该笔债务且自己已与王明离婚,不应该偿还,但齐某坚持认为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张青与王明共同偿还。请问齐某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律师建议: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为了家庭共同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尽管案例中该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但债务属王明嫖娼所为,与妻子张青没有实际关系,所以张青对此债务没有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