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中的法律精神
2005-04-29冯国泉
理论与现代化 2005年4期
冯国泉
摘要:“和谐”作为一种理念由来已久,中外许多思想家都有所论述;古典自然法理论也以其天才的设想和完备的论证使后来的法学家们孜孜以求。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以“和谐”为理念、以古典自然法理论为依托的。当自然状态被赋予“和谐”的理念时便成为新的自然状态,取得新的形式——和谐社会;当自然法被赋予“和谐”的理念时便成为新自然法,并以“和谐”作为基本的法律精神。现实社会以及法律自身的矛盾涵养了新自然法和谐社会中的法律精神。
关键词:和谐;和谐社会;法律精神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05)04—004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