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市场将走上转变之路
2005-04-29欧阳日辉
欧阳日辉
没有转变,中国期货市场未来的道路将会更加艰难。
中国是许多商品的产销大国,但由于没有自己的期货品种,在进出口贸易中不得不参考国外期货价格作为定价基准,同时对国际商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也无能为力,这对中国的经济战略安全构成子极大威胁。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要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从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实现战略转变,不断推进期货制度的创新。
发展战略面临转变
期货市场是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则运行的,法律制度是期货市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从世界各国期货市场的立法过程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先发展,后规范”的模式。以美国为例,自1848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建立以来,美国政府对期货交易一直持一种保守甚至是比较消极的态度,一些州曾一度下令禁止进行期货交易。直到1914年颁布《(联邦)棉花期货交易条例》,在美国才开始出现州级政府的期货交易管理制度。1922年,国会通过了《谷物期货法》(GFA),1936年修订后更名为《商品交易法》(CEA)。第二种模式是“先规范,后发展”的模式。以香港等后起的期货市场为代表,直接移植国外的成熟制度。1973年8月1日,香港政府在筹建期货交易所之前先行颁布了《商品期货交易所(禁止)令》,1976年9月颁布了《香港商品期货交易法案》。这些基本的法律规范建立之后,才于1976年12月正式成立了香港商品交易所。
在中国期货市场建立初期,监管层确立了“先规范,后发展”的指导思想。事实上,它对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在发展过程中也没有遵循“先规范”的做法,相反,中国期货市场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由于法律制度供给的严重滞后,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一直没有完全纳入到法制轨道上来,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制度缺陷,法律难以发挥对于期货领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警戒和威慑作用。期货市场立法滞后所造成的期货市场一度运行秩序混乱、投机盛行、交易纠纷不断以至于期货市场的发展受到严重干扰,人们对于那段历史至今仍记忆犹新。
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到今天,已经建立了基本的法律规范。目前中国期货市场现行法律框架由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3家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和9个《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对期货犯罪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部门关于商品期货会计处理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经纪公司登记注册的规定,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构成。在国际期货监管方面,中国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和交易所陆续签订了各种备忘录。为了推动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有关部门正在加紧修订《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目前中国还没有《期货交易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下设一个《期货法》起草小组,正在进行《期货法》的起草工作。
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到今天,今后的发展应该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完善和提高,不断推进期货制度创新”的思路和对策。我们所说的规范主要是指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规范,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所谓规范;监管也应该主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期货市场的监管是为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只有通过有效监管、日益规范,期货市场才会有高质量的持续发展,也才能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从清理整顿向规范发展转变
在清理整顿时期,监管层采取了一种谨小慎微的态度,从严的政策抑制了期货市场的发展。在中国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监管部门监管多,培育少;处理多,劝诫少;批评多,表扬少;风波多,总结少。错误地认为管理就是监督,整顿规范就是缩减市场规模。中国期货监管主体对期货市场发育中出现的问题缺乏客观评判,市场稍有波动就如临大敌,进而采取压制措施,这样必将带来许多弊端。
随着中国期货市场从清理整顿时期走出,适应世界期货市场电子化、一体化和品种创新的发展趋势;尽快调整和完善期货市场监管模式;理顺期货新品种上市程序;建立合理、高效的市场导向上市制度;加快期货品种、技术和制度创新;突破市场发展瓶颈;规范市场的同时推进市场发展;已经成为中国期货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当务之急。相应地,积极进行期货品种创新,不断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品种,严格控制市场风险,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成了监管层当前的核心工作。
监管思路亟待转变
截至2000年年底,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整顿史。中国期货市场清理整顿的过程,就是以证监会为中心的集中监管模式形成的过程。这种监管模式是与清理整顿的历史阶段相适应的,它把中国期货市场由盲目、无序发展导向了理性、有序发展的轨道。但政府强化管制在有效地保证了市场稳定的同时,也抑制了市场的发展;并以失去市场效率为代价,造成“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
虽然2000年以后,中国证监会明确提出了期货市场市场化改革的方向,重塑监管理念。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监管工作还缺乏系统性和规划性,仍未摆脱市场推着监管走的被动局面。投资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习惯于根据监管部门的“提示”来判断市场走向,他们更为关注的不是与上市品种有关的市场风险而是政府行为风险,这等于是监管者将期货市场的各种风险系于一身,替投资大众承担责任。这种调控方式,一方面,不利于培养投资者,由于监管部门承担着调节市场、判断市场的任务,因而难以形成真正的成熟投资者队伍;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发挥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
在今后的发展中,政府要有意识地实现以行政监管为主向以自律监管为主的监管重心的转移。政府主要在支持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法律、法规现的制定和修订方面下工夫,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节省政府财政开支,避免政府监管带来的种种弊端。同时,强化监管的“适配性”,更多地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调整和减少审批事项,给予市场主体和自律组织更多的发展空间。在监管职能调整的过程中,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在监管方式调整的过程中,注意监管效率和效果。
从“活跃期货品种”,向“活跃期货市场”转变
目前中国期货市场交易品种少、规模小,不能满足提供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和进行投资获利的社会需求,对国际期货市场的影响小,与中国不断提高的国际地位不相称。此外,期货结构和交易方式单一,仅局限于商品期货,没有金融期货,没有期权等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需要。品种少和结构单一目前已成为制约期货业发展的瓶颈,如何把期货新品种的开发更好地与中国各行各业的改革开放相融合,在推进期货品种创新的同时加强市场风险管理、提高市场流动性、不断提高市场功能发挥成为当前期货业的重要问题。
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必须实现从“品种太少、结构单一”向“品种多样化、结构完整”的转变,通过活跃期货品种进而活跃整个期货市场。产业政策是能够对期货市场竞争优势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鼓励性的产业政策将使一个国家或地区期货市场的比较优势得到增强,而限制性的产业政策则会使其比较优势受到削弱,国内避险需求外流,市场发展受到限制。国家应该通过实施鼓励性产业政策,向期货市场集中人力和财力,适度调整期货市场结构,为期货市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期货市场比较优势的形成,增强期货市场的竞争力。
制度创新思路需要转变
中国期货市场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条件下形成,缺乏成熟市场经济下的基础制度安排。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制度安排时仅从节约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出发,不考虑期货市场参与各方的得失。人们在遵守这种制度安排时的净收益若小于违规操作的预期收益,就会使得期货市场的某些风险屡禁不止。随着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政府主导的这种外生制度的安排必然与期货市场发展的内生规律之间产生矛盾与摩擦,从而导致市场的低效率。
在今后的发展中,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各交易所需要不断增强诱致性制度安排,形成较大的外部收益,促使自然演化式的制度创新。诱致性制度安排虽然可能会在达成一致意见的方面花费较多成本,但只要市场参与各方的预期利益是稳定而又可预期的,兼顾各方利益的制度安排就能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减少市场风险事件的发生。
在未来的期货市场发展中,中国政府需要依据不同阶段形成制度均衡的约束条件选择正确的改革路径和战略目标,正确地选择或组合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种制度创新方式,从而达到逐步缩小强制性制度变迁范围,最终将期货市场还原为“市场”,实现由强制性制度变迁向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转变。具体措施包括,明晰期货交易所的产权制度;放宽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品种上市市场化选择;完整意义上的做市商制度的引入;金融期货品种的逐步推出;政府及行业组织监管的合理定位等等。
从封闭式发展向开放型发展转变
中国期货市场目前还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还不能与证券市场、基金市场、外汇市场相互衔接,境外资金也不允许进入中国期货市场。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对外开放逐步扩大,中国企业和期货市场将更大范围和更高程度地参与国际竞争。期货市场的建立和运行不可能是封闭的,中国“人世”成功使得加快发展期货市场、推进期货市场开放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监管层应该审慎稳妥地推进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逐步实行双向开放,逐步推进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交易,积极引进QFH制度,努力解决QFⅡ制度引发的市场监管难题(境外、机构投资者),推动中国期货市场向开放型期货市场发展,是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必经之途。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