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未下,妻子能继承丈夫的遗产吗等
2005-04-29
离婚判决未下,妻子能继承丈夫的遗产吗?
朱惠与高强经自由恋爱,于2003年底结婚。婚后,夫妻二人感情不错,但由于朱惠的婆婆个性极强,喜好操纵儿子的生活,导致婆媳关系不合。为此,朱惠与高强夫妻二人常常为此事争吵,夫妻情感因此受到极大的创伤与影响。2004年10月,在一次激烈的婆媳战争中,朱惠向高强提出离婚,声称不愿再忍受婆婆的淫威,并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
2004年12月初,连续工作多日的高强突发心肌梗塞,最后抢救无效死亡。在与公婆一起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后,朱惠提出要继承丈夫的遗产,结果遭到高强父母的拒绝。公公婆婆认为,朱惠既然已经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就不再是高家的媳妇,也就没有继承高强遗产的权利。请问这个说法对吗?
律师建议:
我国婚姻法24条明文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继承法更是清楚地规定,配偶是合法的第一继承人。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起诉讼,只有双方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诉讼中,只要一方当事人死亡,该起诉讼就终止,具体到朱女士而言,由于高强死亡时,法院未做出离婚判决,因此,他们还属于夫妻关系,朱女士仍有对高强的遗产继承权。
丈夫在外公然与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我和老公结婚10年了,因为老公事业日渐发展,我辞职做起了全职家庭妇女。没想到2003年1月,丈夫跟一个女人好上了。后来老公竟以工作忙为由经常不回家,甚至买了房子跟那个女人一起住(房产证上注明二人是夫妻关系),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我数次找到老公,希望离婚,但他却以种种借口拒绝了。后来他的朋友告诉我,他不离婚是不想让我分到他的财产,也不想再结婚了,他就喜欢这样一妻一妾的生活,说是时下有钱人流行的游戏。我想问:老公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重婚罪?
律师建议:
根据主人公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夫有妻的同时,又与别的女人在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购置了共同的房屋,是“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可以“重婚罪”提起诉讼。
离婚了,我能拒绝孩子的爷爷奶奶探视吗?
彭某与艾某于1999年6月10日结婚,婚后于2000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彭某与艾某于2002年9月离婚,儿子由彭某抚养,艾某每月付一定的抚养费。由于孩子是爷爷奶奶带大的,离婚后,两位老人经常来探视孙子。2005年初,彭某再婚后,为避免两被告的探望行为对其组成家庭的不良影响,对两位老人提出异议,要求他们未经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孩子。但两位老人认为,他们去看望孙子合情合理合法,因而对彭某的异议未予理睬,仍然经常去孙子所在幼儿园探望并带一些食品给孙子吃。彭某认为这样不定期地给小孩零食吃会使小孩食欲不稳定,影响其身体健康,而且经常去幼儿园探望也会妨碍小孩的正常学习,因此想拒绝孩子爷爷奶奶的探视。请问,她的这种想法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建议:
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若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所,有节制地探望孙子也是人之常情。但两位老人在被探望人的直接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彭某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彭某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因此,彭某可直接拒绝两位老人的探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