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商标之争折射品牌之痛

2005-02-20李兴文

中国医药导报 2005年12期
关键词:工商部门康美天佑

李兴文

是仿冒品牌还是合规命名?

今年,江西天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佑公司”)将新投产的佑美牌“妇炎洁”洗液投放市场不久,就被其他企业举报侵权,工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此进行了立案查处。

近日,天佑公司以侵权为由将工商部门告上法庭;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公司)也以侵权为由将天佑公司告上法庭,此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是维权,还是侵权?

江西仁和集团控股的康美公司向工商部门反映,江西天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知名商品“妇炎洁”特有名称,工商部门依法对此进行了立案查处。经多方调查取证认为,康美公司1999年将其自主研发的“妇炎洁”洗液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并无人将“妇炎洁”这一词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妇炎洁”洗液在市场上并没有成为卫生用品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而是企业的专用名称。公函认为,天佑公司“傍名牌”“搭便车”的意图明显,事实清楚,应当立即查处。

婺源县工商局对天佑公司仿冒“妇炎洁”知名商标特有名称一案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对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天佑公司董事长邱俊生认为,“妇炎洁”是消毒类产品,是表明产品功能的通用名,而非特有名称。工商部门的处罚在对康美公司维权的同时,也对天佑公司构成了侵权。

是通用名,还是专用名?

按照有关法规规定,通用名表明产品功能,企业在对产品命名时均可使用;而专用名,只有单一企业方可使用。

那么“妇炎洁”到底是通用名,还是专用名呢?

根据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消毒类产品的命名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邱俊生说,天佑公司“佑美”牌妇炎洁洗液与康美公司“伊康美宝”妇炎洁洗液一样,在命名组成中,“佑美”、“伊康美宝”分别是公司独有的注册商标名,“妇炎洁”为表明产品功能的通用名,洗液为表明产品客观形态的属性名。两种产品的区别标志是其各自独有的商标名,就像“张仲景”牌六味地黄丸和“九芝堂”六味地黄丸一样。

江西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局认为,省卫生厅除批准江西康美公司“妇炎洁”洗液名称之外,没有再批准其他企业用“妇炎洁”洗液名称。据此,卫生部门认为,“妇炎洁”洗液是该企业专用的产品名称,不属于通用名称。江西工商局认为,康美公司将“妇炎洁”洗液投放市场后,经过企业对该品牌的多年经营和巨额的广告投入,产生了一种特殊的市场效应,消费者已将“妇炎洁”与某一种商品紧密联系起来,在消费者中产生了一定的认知度,它已经成为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性特征的一个商品名称。

邱俊生说,自2004年6月29日起,卫生部下发《关于取消卫生用品备案的公告》,公告规定,此后卫生用品在投放市场前不再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天佑公司生产的“佑美牌”妇炎洁是在此后投放市场的,卫生部门不能只依据此前的报批情况而作出认定。目前国内还有很多企业以“妇炎洁”为产品通用名生产、销售同类产品。

江西省卫生法制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认为,不受商标保护的“妇炎洁”就像“大米”“榨菜”一样也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最近合议认为,“妇炎洁”作为申请人开发生产的医用保健品的商标,通过在市场上的实际使用及广告宣传,已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天佑公司对此表示异议。邱俊生举证说,如今“妇炎洁”作为通用名已获得有关部门的认可。2002年?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四川省乐山大干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妇炎洁泡腾片”发放了药品注册许可证,在药品通用名称一栏对“妇炎洁泡腾片”予以认可。可见“妇炎洁”在消毒剂范畴作为通用名使用,在行业内已成共识和惯例,并非康美公司的特有名称。

名称之争折射品牌之痛

目前婺源县人民法院、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分别受理了此案,是非曲直自有法律公断。但案件名称之争折射的企业品牌扩张之痛值得企业深思。

康美公司董事长杨文龙说,企业在推广这一品牌时耗资2亿多元,而天佑公司如此“傍名牌”“搭便车”,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是一种挑衅行为。专家认为,就广告词而言,康美公司在品牌推广过程中存在有待改进的地方,企业应该推广的是“伊康美宝”这个品牌。可惜的是,企业在推广洗液产品时,大力宣传“妇炎洁”,在产品包装上也是突出“妇炎洁”三个字,结果导致注册商标“伊康美宝”的知名度弱化。

经济专家指出,在推广产品时不注重商标宣传,“重产品、轻商标”是国内诸多企业的通病。品牌就是企业产品的生命,如果缺乏品牌保护意识,企业就会花“冤枉钱”,为别人做嫁衣。

责任编辑梁纪锋

猜你喜欢

工商部门康美天佑
万灶炊烟 “花”下相逢
天佑中华
康美“睡眠兽”开启减重5.0时代
康美药业 20岁正当年
易创升级 康美飞扬
Pasión por la medicina
天佑草原
迎接康美时代——2015康美直销事业年会
试析工商部门对P2P平台的监管
工商部门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